建设部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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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不少于三家投标人。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技术规格、技术标准;
(六)工程量清单;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保证金;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报价要求等,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附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章投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五)企业财务报表;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公开招标的,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文件递交;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标。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报价合理;
(三)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
(二)施工工期;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工程造价;
(五)付款方式;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招标
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建设部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概要,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
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工程建设项目有明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等;
(三)工程建设项目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并已落实;
(四)工程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且满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
(四)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程;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标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地方重点工程;
(三)总投资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
(四)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能够承担的工程;
(三)公开招标的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
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
和定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
资格、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的签署等。

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投标人、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
标报告。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招标
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
信用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概要,实际办法内容可能更为详细和具体。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工程招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工程招标范围包括: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四)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

第七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以下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

第三章招标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招标项目;
(三)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融资能力;
(四)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资金或者融资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等相关手续已经办理;
(四)项目所需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已经完备。

第四章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数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数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一)在国务院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三)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五章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
(五)技术规格;
(六)工程量清单;
(七)图纸和技术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完整、准确、一致;
(二)格式规范、清晰、易于理解;
(三)语言文字规范、准确、通顺。

第六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能力;
(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投标保证金;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第七章评标与定标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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