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分包涉及简易计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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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总包”是简易计税,“分包”是否也适用呢?
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目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很难将全部工程完全交由总包方亲自实施,特别是消防、幕墙、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基本上会“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来实施。

案例中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该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总包方乙公司和房地产甲公司,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丙公司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判定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关键在于丙公司是否为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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