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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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销假制度
一、根据国家职工守则之规定,每一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上下班制度。

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本单位作息时间开展工作。

三、每天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30至5:30在本单位集体点名。

星期六、星期日以通知为准。

四、点名晚到10分钟视为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视为旷工,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每旷工一天罚款30元(所罚款项用于公益性支出),当场兑现。

五、严格实行不定时的查岗制度,脱岗早退一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六、如婚丧嫁娶、因事或其他情况影响正常上班的,请事先请假,并写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去。

要履行请假天数,执行请假制度,否则按旷工论处(每月请假累计不超过2天,特殊情况由领导酌情处理)。

七、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请假每月超过2天以上者,分别扣发当月总工资的30%,累计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值班人员的补助为每人每天5天。

八、对当月出满勤者,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每人每月60元。

对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上班者每人每天
20元,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的,每人每晚补助10元。

九、考勤人员要严以律己,不能徇私舞弊,坚持两公开。

即:当天考勤结果公开,当月考勤结果公开。

十、进城开会、报表和其他各事项,每次补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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