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粉体工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非金属压力容器
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非金属压力容器专业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非金属压力容器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NONMETAL PRESSURE VESSEL SPECIALIZED COMMITTEE OF CIATA。

本委员会是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条本委员会由协会中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玻璃钢、塑料衬里等)制造企业及相关设备、检测设备制造厂家、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机构及使用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设计、商贸等单位自愿组成。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第三条本委员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推进我国非金属压力容器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根本宗旨。

第四条本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务实、廉洁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遵守协会章程,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亚运豪庭第3幢5层50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委员会在协会的业务范围之内,按照本工作规程规定开展活动,推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和本行业的发展及保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以科学性、技术性、经济性来推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2、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受理机构、评审机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产品型式试验
检测机构、使用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设计、商贸等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沟通、协调、服务的桥梁作用,利用协会会刊《全面腐蚀控制》、《中国防腐蚀信息》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政策导向、工作动态、研究专业发展的方向和技术交流等内容;
3、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有关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推进相关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相关规定、政策进行前期研究,提供建议;收集企业和价格、上下游产品等市场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开展非金属压力容器事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包括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诸多因素,如原材料的控制、工艺控制、工装条件、检测手段等),推广科技成果,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提高全行业水平;
5、制定行业规章,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收集并反馈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加强企业间的相互学习、交流、合作、竞争和进步发展;
6、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委员会应与协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本专业委员会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应向协会备案。

第八条本委员会印发文件,应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并抄报协会。

引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和合同。

擅自签订合同、协议引发纠纷的,有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涉及的涉外事务由协会审核和组织,按协会外事工作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不得变相转租、转借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委员
第十二条加入本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颁发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非金属压力容器专业工作委员会证书》,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委员所在单位必须是协会会员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规程;
2、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第十四条加入专业委员会程序:
1、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已是协会
会员单位不再另申请);
2、填写出任本委员会委员人选登记表;
3、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3、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4、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委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质量、销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委员退出专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协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应交回委员证书。

第十八条委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请协会核准予以除名,并交回委员证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专职)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我国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高
的资历,所在单位有较突出的业绩;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全体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2、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议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全体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委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全体委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
2、检查委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日常工作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主任委员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根据政府部门或行业需要,可设立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按协会会费标准统一收取)
(1)主任委员单位(等同于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10000元/年;
(2)副主任委员单位(等同于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4000元/年;
(3)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等同于协会理事单位会费标准)3000元/年;
(4)委员单位(等同于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标准)2000元/年;
2、捐赠;
3、政府、企业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可以向非会员单位收取年费,标准不高于会费标准。

第三十条本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账号,财务由协会统一核算;年末向协会报送下年度预算,经协会审批后执行。

本专业工作委员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经协会理事会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经2011年5月11日第二次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