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区域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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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司法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证件号码:
通讯/司法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代表的名义在区域内开
拓建设工程业务,并负责工程项目承接后的具体经营及管理事务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合作事项
1.1 甲方的授权区域范围为管辖地界。在该区域内,乙方可以甲方代表
的名义开拓业务活动。如因业务需要,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可配合乙方在当地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所需手续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营业执照及承包资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虚假夸大不实宣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开展业务不得超出该授权区域范围;如因特殊情况要参与其他省市或地区经营,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出具的总经理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
1.3 乙方以甲方名义参与任何投标活动或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之前,均须得到甲方书
面同意方可进行。如擅自承揽义务,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有权依照公司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 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合作期届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乙方以甲方名义中标和承接的工程,仍应按照双方《区域负责人施工管理协议》约定,完成项下义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并完成工程保修义务期满之日止。
甲、乙双方应在合作期届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约意向。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与乙方合作。
第2条合作管理费用及结算方式
2.1 合作期间,乙方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2.1.1 合作管理费
(1)固定合作管理费人民币(大写)(¥元)整。本合同签订后的三天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合作期间,如乙方中标项目累计金额超过叁仟万元的,甲方另行收取全部金额0.5%
的合作管理服务费用。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2.1.2 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大写)(¥元)。乙方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并与发包人结
算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2 乙方承担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
(1) 乙方自行承担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费用开支,并承担一切风险。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办证、押证、规费等支出,聘用人员工资、奖金、社保(商业保险)费用,以及甲方委派到当地协助乙方开展工作的人员工资和奖金等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等。
(2) 乙方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独立核算,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盈亏、税费、债权债务、工伤事故及各种民刑事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具体约定详见双方《区域负责人施工管理协议》约定。
(3) 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甲方承担了任何责任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并承担甲方主张赔偿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
2.3 工程款管理
(1) 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关管理费用。
(2) 乙方财务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及法律规定、财税事项,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与检查,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财务控管。
(3) 甲方财务管理制度不详之处,双方沟通协商解决。甲方有权对财务规度作出合理解释,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3条双方约定
3.1 合作期间,乙方负责的区域内承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违反法律法规、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明显不能完成经营指标、出现经营危机或者其他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移交全部资料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3.2 在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完成了全部经营指标,所负责的项目如获得鲁班奖,甲方奖
励乙方10000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甲方奖励乙方5000元;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甲方
奖励乙方5000元;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甲方奖励乙方5000元。
3.3 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的账户。乙方自己解决项目所需的各类垫金,押金,保证金等,甲方配合乙方,工程款到账后及时按约定拨付工程款给乙方(节假日除外)。乙方确保上述资金全部用于对应的工程项目。
3.4 使用甲方资质参与投标和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费用、投
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保证金、预付款保函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办理保函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担保费、公正费、评审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办理保函敞口部分,甲方另加收人民币元管理费。
3.5 乙方明确知晓,每个工程(项目)都遵照甲方自营工程(项目)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管理,必须按甲方的财务制度管理要求开具与收取发票。若不能按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按注册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直接代扣工程款入帐后全额的企业所得税。
3.6 乙方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业务具体的责、权、利以双方签订的本协议附件《区域负
责人施工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4条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合同履约和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执行等方
面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对乙方的投标及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解、监督和检查;有权对发包工程进行指挥、协调和监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甲方对其履行总(分)包合同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资料、技术、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进度、造价、成本控制、财务(工程款使用)、材料采购、劳动用工等事项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