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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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参照廉租房自动生成)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房屋情况

该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长安区建华北大街208号)(建华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租金支付方式及租赁期限

1.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3.00元;该房屋的月租金合计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交纳房租,政府定期给予所交租金30%的补贴。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

2.租赁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3.乙方中途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持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与甲方再续签租赁合同。

三、房屋使用和退房要求

1.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方可入住。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不得拆改房屋的结构;不得改动房屋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3.甲方负责及时收取房租。

4.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电信费、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办理相应的开户和变更手续。

5.退房时,乙方应结清上述的相关费用,向甲方出示缴费凭证,双方办理退房手续。

四、维修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质量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保障资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解除合同后六个月之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此六个月之内,租金按照13元/㎡缴纳房租,政府补贴部分取消。

(二)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此三个月之内,租金按照13元/㎡缴纳房租,政府补贴部分取消。:

1.未按规定时间入住;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设施的;擅自进行二次装修的;

3.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6.利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明确表示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20元/日计算。

(二)乙方未足额缴纳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电信费、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按照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规定的期限退房,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30元/日计算。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或擅自进行装修的;或擅自改动房屋设施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恢复原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经甲方督促整改无效的,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承租人:

2012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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