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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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有哪些?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

我们知道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
及开拓更多的市场会在一些地区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法人即分公司负责人按照总公司方针管理分公司。

那么你知道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有哪些吗?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由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授权分公司中非负责人作为签约代表,并无不可。

但是,由于被授权的分公司员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会带来如下法律风险:
1、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

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一般亦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

因此,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负责人的其他员工,则需要明确约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约权,但此类约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对外不能对抗签约相对方。

2、表见代理的风险。

《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分公司负责人的其
他员工,但该员工被终止代理权甚至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总公司未及时告知交易相对方其无代理权的情况,该员工与交易方所签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

综上所述,分公司法人其实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法人资格,它相当于总公司的一般授权代理人。

因此一般在签约冲突、表见代理、或个人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分公司法人的责任的简单介绍。

详情请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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