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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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____年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监理工作机构
第二条将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
第四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有效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起重吊装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参与起重吊装工程施工前的安全审核工作,对施工方提出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控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意见。
第七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起重吊装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监督态度,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通报手续。
第五章监理报告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监理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监理报告及时送达施工单位,要求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理报告要求进行整改的,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建议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检查整改情况,并将其纳入监理报告,进行跟踪记录。
第二十条对于施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自身的监理行为负责,如发现自身存在错误或不足,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档案,并保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开展安全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____年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