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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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
名录审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3.31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
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
审批取消后,名录由国土资源部主动公布,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织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制定。
对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