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实体在儒学语义中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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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体在儒学语义中的诠释
李依芳;李明
【摘要】“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其背后则是功利主义的动机,而中国儒家文化推崇人文主义,反对功利主义,因此,我们需要对儒家经典重新解读,从儒家文化中寻觅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真正实现法律资源的本土化.
【期刊名称】《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34)001
【总页数】4页(P61-64)
【关键词】程序与实体;儒学;本土化
【作者】李依芳;李明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澳门519020;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洛阳4710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江苏苏州215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2
当我们赞叹辛普森案与米兰达规则,而感叹近些年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引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孰轻孰重的争论,述说中国法律文明现代因子的缺失,依法治国的任重道远,再进一步归结到这是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所致。
那么中国的传统是什么,是五千年历史的凝结吗?传统的最佳表征是什么?传统最好的代表是文化,中国传统最具代表性的即是儒家文化,在此,本文不辩驳其所被指责的腐朽没落,只是尝试着从儒家文化中寻找那些能引出塑造中国、符合自身的法治道路因子。
当然,
这不是古时法家的法治,而是当代中国宪政的法治。
“正名”是孔子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春秋至汉初,为中国历史上一大变革之时代,当时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及经济制度均有根本的改变。
孔子目睹当时的各种制度之崩坏,以为苟欲“拨乱世而反之正”,则莫如使天子仍为天子,诸侯仍为诸侯,大夫仍为大夫,陪臣仍为陪臣,庶人仍为庶人。
使实皆如其名,此即所谓正名主义也。
孔子认为此极为重要,故《论语·子路》中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
”《论语·颜渊第十二》中,“齐景公问政于孔子。
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公曰:‘善哉!信如
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意思是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父要像父,子要像子,君守君道,臣守臣道,父守父道,子守子道,各守各的本分。
齐景公感叹道:如果君不像君,臣不像臣,父不像父,子不像子,我
还会有饭吃吗。
八个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既含有名分,也含有古制之礼法关系,君臣以义合,君要像君,先修身正己,待臣以礼,臣才可以“忠”来侍君。
从这八个字就可见孔子对礼(所蕴涵的名分与程序)的尊重。
中国是礼仪之邦,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也是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其基本应有之义,其形而上的解释为“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仪则也”[1]52。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社会各阶层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恪守各人之位所应有之礼,也即“人事之仪则”,应“素其位而行”。
作为道德规范,礼不仅是行为规范,其含有人之所以为此的先天之理,也即是“天理之节文”,人据礼而行,其行为赋予了道德价值之意义,而不是禽兽之生灭无明之行为。
程序与实体也可以表示为名与实的关系,当孔子孜孜不倦求仁政王道时,对“名”之重视,也可以显其对程序对结果的重要性。
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名正推出事成,可见“一以贯之”的道,言不正即程序不正,程序不正,所得到的“实体”也是其非所预期的。
至于其后的“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
足”可示为法律后果的社会不良反应,其对现今社会也呈真理之验证。
鲁哀公七年,孔子和子路有一段对话。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
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1]117由此可见孔子之正名思想。
孟子在公孙丑章句中提出圣人实行王政仁政,“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体现了在追求政治理想中,对手段程序的严格要求,程序的正义关系到实体的正义,也就是仁政的实现。
行一不义,杀一不辜,即使得到天下,也不是仁政,也不是心中理想政治的实现,只能背离实体的正义。
孟子对霸业持批评态度,齐桓公、晋文公皆春秋霸主,功烈当代,但孟子却说孔门中不提齐桓晋文之事迹,因霸业以功利之心,采用权谋之术谋取政治权力与治道,背离了仁政之公心,属行不义而得天下国家,不是真正的仁政。
从孟子“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可显现儒家积极入世的现世主义和极高的道德理想主义。
其欲平天下舍吾其谁,而不离诚意修身,其后儒学沿孟学派而发展至宋明理学,严格地抵斥功利主义,因功利“欲速而不达”,“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心学大师陆象山说儒学一大宗旨就是“义利之辨”,因计利害义,所以儒学其宗旨之一就是反对功利主义。
而今司法界所论中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明显没有传统理论支持,其或许能在中国的法家中得到印证,但在儒家传统理论上,是没有根基的。
当今司法界中的重实体轻程序,而造成诸多冤假错案,其背后就是功利主义所致。
为了追求治安、稳定的短期政治目标,极端地运用法律手段来治标,冤假错案便在所难免。
在这种功利主义下,法律就是工具,当法律沦为工具时,其偏离正义便时常发生,程序偏离正义,实体也就无所谓正义了。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若反推之,逐利者小人也,循义者君子也,逐利者
可美其名曰不择手段求得最高正义,只求破案,不在乎手段的合法性,不在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循义者,主于义,义者,宜也,也即合法,合于规则,循义者固能
坚守义来达到正义与公正。
如同《传习录》讲“小人见义会想到利,君子见利会想义”,这便是程序与实体的判断。
见利忘义,就是破坏程序追求实体的最好注书。
如同王霸之分,五伯假借仁义,称霸诸侯,尊王攘夷,但最终也是满足一己之私,如李世民玄武门兵变弑兄夺权时、朱棣靖难之变,为虽有贞观之治永乐盛世,但终是家天下一己之私,而非真正的仁政王道。
如同我国严打一样,严打是最为追求实体公正(社会稳定)而不顾程序公正(表现为执法手段的粗暴不合法,践踏人权),虽
为一时平安,但终不成一世平安,犯罪总数过后还会上升。
当我们谈论实体与程序,应多赋予正义的要求。
也即我们对法律有道德的价值判断,故要求法律之实体与程序皆应有公平正义。
而道德价值的真正渊源——人心本体,也即孟子所说的“本心”。
法律不外乎天理天则的外化与客观化,但法律之客观化也是心之感知而外在存在,法律之建立也是人心基于自己之良知而外显、客观化。
儒家文化注重“人禽之辨”,视人为一个道德的存在主体,不是达尔文进化论的动物的人。
人人都有良知,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
[2]300王阳明提出“天理即是良知”,良知即是本心,即是一个道德的心。
因为孟
子的观点是“仁义内在”,内在于本心。
而法律是人类良知之外在客观精神表现,仁义内在于人心,则法律自身也含有公平正义之道德价值。
故程序与实体法的公平正义是内在的,不是外在,即在约定俗成或制定成文时,赋予其当时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标准,所以,程序与实体即内在的统一于公平正义。
程序与实体法律关键还在于执行落实,其执行实施时,是人在执行实施,对于法律执行,是对人类之客观精神之落实,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自己良知之扩展实现。
故法律的程序与实体统一于公平正义的道德价值,统一于人的良知。
法学家指出,中国当前司法现状“重实体轻程序”,而把实体与程序作为一个课题
或命题进行讨论、争论。
从立法现状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我国立法者只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没规定对污点证据或非法证据的排除,只是在最高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中规
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中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另外,中国在刑事法律中没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从执法之现状来看,办案人员违反法律程序规定,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屡屡发生,表明我国在立法、执法上对司法之程序部分存在不足,而显“轻”。
所谓“重”与“轻”,是指价值而言,对程序内在公平正义的价值之忽视,则显“轻”;对实体正义结果的实现之渴求,则显“重”。
对公平正义的审视
判断,法律界专家针对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提出先程序后实体,或程序与实体并重。
但其背后之理论基调还是支离破碎。
法律是人之本心良知的外在客观精神表现。
在儒学中,天理即良知,良知即本心,心即理,是陆王心学一派的重要命题。
当学生求教王阳明“心即理”之说,王阳明讲:“诸君要识得我立言宗旨。
我如今说个心即理是如何?只为世人分心与理为二故,便有许多病痛。
如五伯攘夷狄,尊周室,都是一个私心,便不当理。
人却说他做得当理,只心有未纯,往往悦慕其所为,要来外面做得好看,却与心全不相干。
分心与理为二,其流至于伯道之伪而不自知。
故我说个心即理,要使知心理是一个,便来心上做工夫,不去袭义于外,便是王道之真。
此我立言宗旨。
”[2]332王阳明举例伯道霸术与王道仁政区别,来说明心即理的立言宗旨,指出春秋五霸外在做法看似合乎常理,但因其发心动念之间已沦为霸术,而非王道之治。
上文中,孟子对春秋五霸中的齐桓公、晋文公是批判的。
用“心即理”的儒学观点来看程序与实体是统一而并重的。
透过王阳明的心即理的立言宗旨,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司法领域
中重实体轻程序现状的根由,即功利主义,功利心态。
为了追求所谓的实体正义、最终正义,不管用什么手段,只求破案结案;更有甚者,为了官位晋升,为了上级
之要求,枉法办案,逼良为盗。
即使执法者真破了案,抓住了真凶祸首,使得“外面做得好看”,但“却与心全不相干”,执法者已经先沦为违法者了。
所得的“正义之结果”,是为了满足被害人严惩违法者之要求呢,还是为了达到上级的“限期破案”之要求呢,还是为了社会舆论人民利益之要求呢,还是为了官位晋升之要求呢?此种种问题皆是分心与理为二,袭义于外,而得彼“重实体轻程序”之病痛。
心即理,法律是天理,天则透过心之良知而外显成客观精神,合心与理为一,执法者忠于法律,即是忠于自己的本心良知,就会没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病痛了。
“体用一源”也是儒学义理的一个宗旨。
即体即用,即体而言用在体,即用而言体在用,是谓体用一源。
[2]99从儒家“体用一源”来看,程序与实体也不可分割,而统一于公平正义。
实体,体也;程序,用也;程序与实体定之于一,一于正义,正义贯于程序与实体,一以贯之。
当我们追求正义之结果时,正义在程序中发挥作用;当程序在实施时,就是在追求正义之结果。
因此,当我们在追求正义结果时,
我们就是在履行正义,正义没有片刻离开我们的行为,如果离开,即是罪恶,其结果也是非正义。
故王阳明提出了他讲学的另两个宗旨:“知行合一”和“致良知”。
他的学生徐爱问:“如今人尽有知得父当孝、兄当弟者,却不能孝、不能弟,便是
知与行分明是两件。
”王阳明回答:“此已被私欲隔断,不是知行的本体了。
未有
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
……某尝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2]9由此看到当前程序与实体的命题时,其病痛也是
由分知、行为两件事而产生的。
立法者应当知道非法证据的排除、当事人的沉默权是法条中应有的,而没加以立法制定;执法者知道应当严格按法律办案,不应刑讯
逼供,但实践中没依法办案,这都是知行不一的表现。
当知行不一时,必然产生问题,我们或许可以得到暂时的、片面的正义实体,但不能掩盖程序非正义所带来的
恶果,其将最终导致正义的全体丧失,也即“知而不行是未知”。
程序与实体的公正实现依于人之活动。
法律的制定者是人,实施者是人,受施者也是人,人对正义的理解与实践是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公平正义实现的关键。
“重实体轻程序”中所谓的“重”与“轻”,是动词,施动者是人。
人在司法活动中,如何避免轻重偏颇呢?致其良知也。
“致良知”是王阳明心学最核心、最完备的理论,人心固有的良知即是天理,一切依良知去做,便能合于道,合于理,便能得事之“中”。
良知是本体,致是功夫,致良知是明确本体、指示功夫的最全面最简洁的提法。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用自己活动体现公平正义,法律人若能随时致其良知,公平正义就于心中呈现,自然能依法办案,就无所谓孰轻孰重之分别,一合于义了。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1]64礼乐是在儒学语义中指
一切典章制度,含政治法律在内。
儒学是人本主义的,是人文关怀最深厚的学说,孔子以“仁”倡明儒学,立人道与天地参;孟子以仁义内在点明本心,曰“仁也者,人也”[1]390,指出人之所以为人之理是以仁存心。
而当今社会有人认为,孔
孟儒学是以礼为核心的,强调礼仪而迂腐,甚至更指责儒学以礼杀人。
这种流传和指责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也是孔子所忧的。
“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
乐何?”孔子首先强调的是“仁”心,仁心是礼乐之本,如果没了仁心,礼乐只是
一件华丽的衣裳,一个空壳,而这个人造的空壳,在失去“仁”之本心时,反过来可以窒息人,产生所谓的以礼杀人,也就是制度杀人。
诚如在此讨论程序与实体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的立法者、执法者,没有高素质的公民群体,即使我国有完备的程序法,有中国的“米兰达警告”和污点证据排除,也不会有辛普森的世纪审判。
法律不因完备而完美,需人的执行来实现完美,这种完美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
在孔子以“仁”为本的语义下,法律是道德礼法的外延,而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存在,
法律是人道德自觉性最后一道防护锁,法律不是统治工具,人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落实者,法律不是桎梏人的,法律应是尊重人的,尊重人性,守护住人性的底线。
如果把法律定性为阶级统治工具,法律是物化的,是功利主义的,那么法治在中国永远只是一个口号。
法治,中国一直在追求,其提出也是应西方之刺激。
中国应抱着有先后之时,无分先进落后之别的心态,本于国情,调适自己的文化生命而予以贯通,实现自己的法治。
针对朱苏力教授提出的“法律资源本土化”理论,笔者认为“本土化”应是直觅其根,非依国情依民情依政治依典故,而应依传统文化——两千年的儒家文化。
丹麦哲人祁克果语“重复即创造”,对经典的重新解读,给予新诠释,使儒家经典再现新的生命,进而得以使法律资源本土化。
[1]朱熹.四书集注[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5.
[2]王阳明.传习录[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