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分析题及答案(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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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1.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说明理由。(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说明理由。

【答案】(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 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假设条件中,C公司以其与出票人A 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 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 公司行使追索权。

2.甲公司为了及时采购商品,将持有的两张汇票分别背书

转让,第一张汇票面值100万元

背书转让给A公司,并在汇票上

注明,若A公司不能按期供货,

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二张票据

面值400万元,背书转让时注明

其中160万元给B公司,剩余240

万元给C公司。

A公司收到票据后,未供货

给甲公司,但付款人按期将票据

款项支付给了持票人A。甲公司

认为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无效。

C公司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

承兑。银行认为该背书行为无

效,拒绝付款。

另外,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

开出面值70万元的汇票支付乙

公司的货款,并在汇票正面注明

“禁止转让”,乙公司收到票据后

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抵消乙

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

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请

求甲公司支付票据款项时,甲公

司拒付。

分析并回答:(1)付款人向

A公司支付款项是否正确?(2)

银行拒绝付C公司票据款项是否

合法?(3)甲公司拒绝向丁公司

支付款项是否正确?

【答案】(1)付款人向A公

司支付票据款项正确。票据背书

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

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2)银行

拒绝付给C公司票据款项合法。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

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的,背书无效。(3)甲公司拒绝

向丁公司支付款项正确。出票人

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字样

的,票据不得转让。

3.丙公司同时持有两张票

据。第一张是甲公司出票,丙将

该票据背书转让给A公司,C、D

作为保证人单独签订保证合同,

承诺在A公司不获付款时,C、D

代为付款,保证记载事项齐全。

第二张是乙公司出票,金额160

万元,背书转让给B,C、D在票

据上注明保证字样,并签章。

问:(1)以上票据的被保证

人是谁?(2)以上两张票据的保

证是否有效?(3)若B不获付款

时,C只同意向B支付80万元的

款项是否正确?(4)若D代付款

人向B支付全部票款后,可向谁

行使追索权?

【答案】(1)被保证人是出

票人或承兑人。本例是出票人甲、

乙公司。(2)第一张票据的保证

无效,因为保证只能记载于票据

上或粘单上。除此而外,另外签

订的保证合同,不具有票据法的

保证效力。(3)C的行为不正确。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彼此承担

连带责任,C有义务付清全部票

款。(4)D可向被保证人乙以及

前手行使追索权。

4.A公司向B公司开除面值

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

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

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

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不

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

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

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

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

两栏的内容填倒了,E未注意又

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

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

行拒绝支付。

问题:(1)银行拒绝付款是

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

担责任,持票人应于何时提示付

款?(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

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3)

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

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

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C向D付款后,C可以向

哪些人行使追索权?(6)若A以

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

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

立?(7)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

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

背书的效力?

【答案】(1)银行拒绝付款

正确。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与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

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

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

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

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

若银行代为付款,因恶意或重大

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

行承担责任。持票人G应于汇票

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

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

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

追索对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

括F、E、D、C、甲、乙、A。

(3)其责任由票据变造人C

承担,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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