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设[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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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设[2008]33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按[2008]3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凡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的换证申报材料应在7月20日前报送到省建设厅;具有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换证申报材料应在8月20日前报送到省建设厅。
以保证我省配合国家集中换证的工作安排。
三、换证申报材料要求严格按[2008]34号文件执行。
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的核实工作,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要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字,随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对于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申报材料出具由各地市建设主管科(处)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文件,即可上报省建设厅。
四、对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企业,凡初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将由我厅上报建设部受理。
对于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乙级资质的企业,将由我厅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将由我厅上报建设部备案。
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90日(2010年1月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
五、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一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确保通知到每一家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确保我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略)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