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行熊猫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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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行熊猫债?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选择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发行人民币债券。

根据国际惯例,这类债券以中国最具特色的元素熊猫命名为“熊猫债”。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的发行进行介绍。

发展历程
2005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获得批准,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了11.3亿元和10亿元的熊猫债券。

这是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熊猫债就此诞生。

目前,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已初具规模,发行主体既包括外国政府类机构,也包括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但是长期以来,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熊猫债的专门规定仅有为配合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而在200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而前述规定仅适用于国际开发机构[1]。

直到2018年9月,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境外机构包括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作出了基本规定。

暂行办法是目前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的主要依据。

但是暂行办法对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熊猫债的规定较为原则性。

2019年2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在其官网公告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指引”),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银行间熊猫债提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审批程序
〉政府审批/备案
发行人作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熊猫债需要履行其所在国以及中国境内的外部审批程序。

一般而言,境外机构在发行熊猫债需要获得所在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如果熊猫债发行人是政府类机构,通常需要获得国会、内阁等立法、行政机构的批准。

而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熊猫债则需要向特定监管机构履行程序。

例如根据马来亚银行2017年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所披露的文件,马来亚银行发行熊猫债需要向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呈报。

就中国境内的政府程序而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须经央行核准外,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须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发行人内部授权
除外部审批程序外,发行人还需要根据其内部章程性文件履行内部授权程序,通常需要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发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

具体而言,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
付能力。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熊猫债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3.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 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5. 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对于境外非金融机构法人,目前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要求。

发行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拟限额内分期发行的境外机构应符合特定条件。

具体而言,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1.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
2.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

对于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目前并未规定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分期发行债券。

所需提交的文件
暂行办法和指引分别对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应向央行或银行间协会提交的文件作出了规定。

具体可参见下表:
文件类型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 境外非金融企业
境外非金融企业(定向发
行)
发行申请/注册报告
债券发行申请 注册报告
发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
融业务有关证明
文件
注册报告应附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章程性文件
审批文件 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券发行的有注册报告应附有权机构决议或其他证明文

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定向发行协议
或定向募集说
明书
财务报告 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若有) 近两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及最
近一期会计报
表(若有)
信用评级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无要求
律师意见 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
所等法律顾问出
具的法律意见
书。

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发行人所在国家(地
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暂行办法要求向央行提供
无要求
主承销商推荐函 无要求 指引要求注册时提供
境外会计师同意函(如适用)
无要求 指引要求注册时提供
承销协议 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承销协议向
央行备案
指引要求注册时提供
其他文件 暂行办法未规定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用评级
熊猫债并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

但目前已发行熊猫债大部分都有信用评级。

无论是暂行办法还是指引均明确,境外机构发行熊猫债若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其评级报告应由银行间市场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

作为金融市场开放的措施之一,2017年央行下发相关公告放开外资评级机构准入。

2019年1月28日,交易商协会公告接受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注册。

未来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时也可选择外资评级机构如标普的在华子公司。

账户结算
暂行办法和指引均规定,熊猫债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及信息报送事宜应符合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央行于2016年发布了相关通知就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熊猫债的人民币账户开立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通知,境外机构可以选择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托管账户以存放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及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募集资金使用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指引要求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应于每期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当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首次发行及备案发行项目则无需提交。

指引同时规定,境外非金融企业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
暂行办法要求境外机构在债券发行前和债券存续期间均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披露的内容,根据指引的规定,以及参考目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熊猫债所披露的信息,通常需要披露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若有)、律师意见、财务报告等。

对于定向发行,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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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9月8日废止。

来源:安杰律师事务所任谷龙、杨安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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