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协议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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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协议
书书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住址(或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系商铺的购买者,乙方系专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营管理的公司;甲方委托乙方统一租赁运营管理甲方购买的商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委托,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租赁管理标的物
1、甲方于200 年月日签约购买位于座层号的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房款为元人民币,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上述商铺委托乙方进行统一租赁运营管理。
2、乙方应秉承诚实、信用的理念,尽谨慎、勤勉之责任,专业、专心、积极、努力地完成受托事项,促进甲方购买的前述商铺租金上涨和物业升值。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
1、本合同约定的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为五年,从正式开业之后,两个月免租经营期满之日起开始向后推算,满五年为一个委托租赁管理期。
2、乙方有权在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单方面行使续约权,每次续约最长期限可为五年,可连续续约三次,每个续约期应从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或前一续约周期)终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3、续约的程序为乙方应在本合同的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或任何续约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行使续约选择权。如乙方选择续约,视为双方同意延续本合同的约定条款,而无需签订新的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如乙方不选择续约,本合同在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或任一续约期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三条、商铺的交付、开业及优惠条款
1、根据甲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因此甲方正式向乙方交付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但甲方同意在房产正式交付之前,乙方可与开发商协商并组织商户提前进场装修,为市场正式开业作充分的准备,尽量提前正式开业。
2、根据商业惯例,商铺交付后,承租人享有免租装修期,装修期不计收租金;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日为市场正式开业时间,即开业时间不迟于2009年元月1日;如果甲方延期向乙方交付商铺,开业时间可相应顺延,但乙方应尽量控制和缩短商户的装修期,组织商户提前开业,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3、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营造商业氛围,甲方同意在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承租人(商户)免除租金的优惠政策,免租经营期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四条委托租赁的基本租金、增值租金和服务费
1、委托租赁的基本租金是甲方委托乙方对外招租的底限租金,基本租金全部由甲方享有。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第一年度的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第二年度的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自第三年度开始至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包括续租期)的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
2、委托租赁的增值租金是乙方尽谨慎、勤勉、专业之责任,有效实施市场统一招商、推广、经营管理后实现的实际租金超过双方约定该年度基本租金的上涨租金【实际收取商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租金-该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基本租金】,增值租金由甲方和乙方共同享有,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3、委托租赁管理服务费是乙方努力完成受托事项,实现甲方之前述商铺租金上涨目标后,甲方按增值租金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的运营管理费用和报酬,当增值租金>0时,服务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的约定计提,当增值租金≦0时,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乙方因统一租赁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4、增值租金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经乙方对市场整体策划、推广及运营管理,使甲方商铺对外出租且实际收取商户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租金,超过双方约定的该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基本租金的:
第一年度增值租金分配方式:
A、当增值租金>0元且≦元时,增值租金的80%由甲方享有,2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B、当增值租金>元时,除A款继续执行之外,增值租金>元以上部分的70%由甲方享有,3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第二年度增值租金分配方式:
A、当增值租金>0元且≦元时,增值租金的80%由甲方享有,2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B、当增值租金>元时,除A款继续执行之外,增值租金>元以上部分的70%由甲方享有,3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第三年度开始合同期届满增值租金分配方式:
A、当增值租金>0元且≦元时,增值租金的80%由甲方享有,2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B、当增值租金>元时,除A款继续执行之外,增值租金>元以上部分的70%由甲方享有,3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基本租金、增值租金和服务费的支付与年度结算
1、起租日的约定。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述委托租赁的起租日为正式开业之后,两个月免租经营期满之日,具体见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但乙方应尽力组织提前开业。如果因甲方未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且未向乙方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的,甲方计租时间顺延,在此期间的所有租金收益归开发商享有。
2、基本租金的支付。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其委托租赁房产的基本租金,计算方法为该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基本租金×甲方购买商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度元人民币/月,第二年度
元人民币/月,自第三年度开始为元人民币/月;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9号或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3、租金的年度结算与支付。从起租日开始满12个月为一个委托租赁年度,年度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租金的年度结算和增值租金的分配,依据结算结果在下一委托租赁年度第二个月租金支付日之前将甲方应分得的增值租金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按约计提应获得的服务费。
4、甲方指定的收款帐号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乙方以转帐方式直接将月度和年度委托租赁租金支付至甲方如上帐号。甲方如更改帐号,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税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自按其所取得的收益(租金收益和服务费),分别缴纳相应的税费,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乙方代扣代缴的,乙方依法办理,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七条委托租赁管理的范围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