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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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甘11民终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瑞林张育林黄莉
【审理法官】丁瑞林张育林黄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某;赵某
【当事人】陈某赵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赵某
【代理律师/律所】张宏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宏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宏斌王亚鹏
【代理律所】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效力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直接证据证明简易程序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22 04:08:21
陈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1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被上诉人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第二项按揭贷款178429.92元及利息和定西市农商银行贷款150000元及利息均由被上诉人赵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1、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赵某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各项债务。

2、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抚养孩子系认定事实错误。

当时协议离婚时说好是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所以离婚后大
半年时间(1月——9月)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孩子也一直由她抚养。

后来赵某跟别人生了孩子并将她赶了出来,10月份她就起诉了。

孩子是赵某强行不让她抚养,他私自将
家中家具搬离并换了门锁,并推说是她不愿抚养孩子。

赵某服判答辩称:1、双方离婚是因赵某投资失败为避免孩子受影响,故双方协
议离婚,即双方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

2、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是事实,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按揭贷款178429.92元及利息、农商银行150000元贷款及利息均属实。

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偿还的条款显失公平。

3、离婚以后陈某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抚养孩子。

请求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交付定西市安定区
润泽园6号楼2304房屋;2、要求被告偿还定西市安定区润泽园6号楼2304房屋住房按揭贷款178429.92元;3、要求被告偿还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000元及利息。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定西市安定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5日生长子赵城,2016年10月18日生次子赵珩。

因夫
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1月8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同陈某一起生活;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楼××房屋××套归陈某所有,所有
债务由赵某偿还。

后双方发生矛盾,从2019年9月开始,两个孩子实际由被告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楼××房屋××套,双方协议价值为650000元,共
同债务有定西农商银行房屋装修贷款1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房屋按揭贷款178924.92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原告未按协议抚养孩子,导致被告未按协议偿还债务。

双方均违反协议内容,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债务由被告偿还显失公平,本院将依法予以分割,被告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债务由被告偿还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楼××房屋××套归陈某所有。

二、夫妻共同债务定西农商银行房屋装修贷款1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房屋按揭贷款178924.92元。

均由陈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07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92元,由陈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的依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赵某本人签名,赵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当审慎用事。

现赵某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受到陈某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等有效条件。

赵某提出该离婚协议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但未提出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亦未提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的申请,应认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孩子是赵某强行带走而不是陈某未抚养孩子,有原审开庭笔录可以证实。

原审以双方均违反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超出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
二、由赵某和陈某继续履行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即: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润泽园某某楼2304房屋某某归陈某所有。

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定西农商银行房屋装修贷款150000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房屋按揭贷款178924.92元及利息均由赵某负责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34元,由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瑞林
审判员张育林
审判员黄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蔺晓莉
书记员王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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