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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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
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忻政发[2012]12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0
【实施日期】2012.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忻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从事非煤矿山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

(二)凡是我市境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山西省非煤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晋安监管一字〔2011〕29号),建设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装备设施可靠、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方法科学、生产秩序规范、员工素质过硬的标准化企业。

(三)加快非煤矿山的标准化建设步伐。

每个矿井必须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范的开采设计,并报安监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已经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开采设计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必须限期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标准,否则吊销证照;因开采设计不合理,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需变更设计的,经专家、设计单位、市(县)安监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充分论证,对照标准化矿井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编制合理的开采设计或设计变更,报安监部门审批。

(五)着力提升开采技术水平、装备水平。

每个矿井必须按照设计生产和施工。

必须采用安全、高效、科学、合理的正规化采矿方法。

能力在10万吨/年以上,矿体厚度在4米以上的矿山,要使用中深孔穿爆,台车作业进行采掘,逐步淘汰浅孔穿爆、手持式钻爆的采矿工艺。

矿石(渣)铲运要使用井下铲运台车铲运。

运输要采用矿用运输设备运输,有条件的矿山要尽量采用重力运输。

(六)排土、渣场应设置监测系统,定期对排土、渣场进行监测。

排土、渣场应定期进行危险等级评定,并根据危险等级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排土、渣场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七)所有矿山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完善防治水措施,落实水害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完善的排水设备设施。

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和作业。

(八)所有非煤矿山必须选用矿用机电产品。

新建的地下矿山必须建设六大系统,并与新矿井一起投入运行,已建成的矿井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九)加强井下巷道的支护,井下所有巷道都要按照设计进行支护。

(十)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参数留足矿柱,保证利用期间的的稳定性。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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