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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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
川卫医发(1995)第008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请示”收悉。
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已经明确。
1951年2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51)财政私字第20号文规定,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
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51)卫医字第27号公布《关于公私立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
1955年12月21日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中再次重申,“凡属医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
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是医疗服务,既不属于工业,也不属于商业,而且根据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登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所以,个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
因此,要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违反了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但现阶段确实存在某些盈利的医疗机构。
这类机构主要是合资、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它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照章纳税应进一步
研究后再定。
特此批复。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