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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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1996]综12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13
【实施日期】1996.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厦府〔1996〕综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依法建帐,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严禁设置“两本帐”、“假帐”,篡改、编造会计数据,造成“虚盈实亏”或“实盈虚亏”。
第四条企业之间不准非法拆借资金。
企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活动,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渠道进行非法融资。
国有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五条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动用公款或将公款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