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民间借贷二审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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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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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告交付2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2月9日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共交付被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
可经原告马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第二被告李静称第一被告李康突然失踪至今未归为由拒不偿还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
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的高利贷行为庭审中,虽然第二被告李静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后自己未用,自己根本也不知情的说法缺少事实证据理由即牵强又无法律依据,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马强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第二被告处得知,她并不知道李康借款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用途时,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夫妻之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均与原告无关,其中离家出走及失踪的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两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夫妻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夫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均有义务承担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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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就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向贵庭提交以下代理词,以供您参考。
一、尊敬的法官,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诉求是合理的。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是原告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贵庭的支持。
二、尊敬的法官,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方式。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尊敬的法官,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贵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举证,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同时,贵庭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此,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四、尊敬的法官,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公平的。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贵庭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我代表原告向贵庭提交本代理词,并请求贵庭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谢谢您的耐心听取!。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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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
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 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
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律师姓名]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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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书记员:受王某、邓某的委托和⼭东畅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李某诉王某、邓某、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委托⼈王某、邓某的代理⼈,经过庭前的调查以及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庭后评议时参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我们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不成⽴借贷关系,理由如下:⼀、从事实⽅⾯的⾓度分析:1、据李某诉称其是通过周某的担保公司打的报纸⼴告联系到周某,⽬的是做为周某民间借贷的资⾦⽅,但是李某在⾃⼰根本没有资⾦的情况下通过周某和王某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实属恶意串通。
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第⼀部分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当⽇,贷款⼈向借款⼈发放贷款。
”⽽原告从与被告签订该合同之后就再也没有和被告联系过,被告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因该借款合同是在原告李某和本案的另⼀被告周某的串通下与王某签订的,被告在向原告索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向本案的另⼀被告周某催要,也未要到该笔借款,直到被告得知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时才知道该纠纷已经调解结案。
3、本案被告王某做为《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的⼀⽅当事⼈,⾃始⾄终没有收到李某的任何钱款。
4、李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付账户,王某也没有授权或指⽰李某向王某之外的任何⼈⽀付该笔借款。
5、王某打给李某的借条是在李某迟迟不出现的情况下周某让打的,李某与周某串通,王某因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房⼦办了抵押,为了拿到钱⽆奈打下借条。
⼆、从证据的⾓度分析:1、李某诉称其是按王某的⼉⼦的指⽰,把款打到周某的帐户中,同时李某也诉称王某的⼉⼦是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周某是该公司的幕后⽼板,李某⼀直是和周某联系,庭审笔录可以证明,这说明王某的⼉⼦与李某接触时的⾝份是代表担保公司,是在履⾏公司⾏为,不能证明是得到了王某的授权,虽然王某的⼉⼦签订了共同还款声明,但王某的⼉⼦不是该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当事⼈,王某的⼉⼦⽆权指定李某把这笔借款向其他⼈⽀付,即使指定也是⽆效的,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李某得到了任何⼈的指定或授权。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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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在庭审过程中独⾃使⽤的⾮正式⽂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时甚⾄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篇⼀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出借⼈提供借款时成⽴。
借款⼈刘某某与出借⼈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房屋进⾏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的上诉⼈某来某、某沅某⽆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的本⾦数额 (⼀)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额资⾦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借款。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2008年6⽉份53万船股转⼊借款...”,该250万元并⾮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发⽣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关。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在2013年6⽉10⽇之前。
(⼆)第⼆笔100万元的⽀付证据不⾜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https://img.taocdn.com/s3/m/1c14306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0f.png)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篇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展开讨论,探讨在代理词中应该涵盖的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代理词的内容1. 借贷关系说明:代理词中应该对借贷关系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细节。
通过客观的描述,可以使法官更快地了解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约定分析:代理词应对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客观事实的表述提供支持。
3. 纠纷事实陈述:代理词应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出借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等。
客观、细致的事实陈述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公正审理提供参考。
4. 法律依据引用:代理词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丰富代理词的内容,增强其说服力,为当事人辩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5. 诉讼请求表述:代理词应明确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追究责任人、调解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诉讼请求表述,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提供帮助。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1. 事实真实性:代理词应基于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人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应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谎报事实。
2. 法律合规性:代理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不道德的内容。
律师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代理词中要注重合规性和合法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5cc56e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1a.png)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原告(借款人)的代理人,就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取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1. 双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且已经实际履行。
2. 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3. 原告的权利保护:原告作为出借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1. 证据材料:本案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1.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总结及请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此,原告要求被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时,我们也希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能够和解,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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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XXX与被告XXX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庭审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信任及友情,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出借了一定金额。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然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2.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
原告要求被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符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三、证据分析1.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2. 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3. 原告提供的催款记录等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四、争议焦点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
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原告在借款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诉讼请求及证据支持原告要求:1.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支持:1. 借款合同;2. 转账记录;3. 催款记录等。
六、总结陈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3350a50c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17.png)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当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如果上诉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律师要写一份二审代理词,下面就是一份二审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崔XX(一审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行为,通过仔细阅读分析本案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其上诉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现代理人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裁定对上诉人将款项借给被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用于工地的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崔善录在羁押所,上诉人曾多次向其公司问话,公司也予以认可,且妻子也说该款项是公司用了。
因此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二,一审裁定程序存在瑕疵。
一审裁定只包含个别人的陈述,而没有被上诉人的表达和事实陈述,也没有对被上诉方的解释意见以及如何评论,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三,一审认定违反法律原则。
一审裁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不利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更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绝顶。
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利益冲突,不足以认定该借款行为由被上诉公司承担,这样的理由简直是荒唐可笑,崔善录是被上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崔善录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出资额为1228万元,占所有出资额的95%以上),作为公司最大股东且是法定代表人怎么会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呢。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仅程序错误,而且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可笑,敬请本院全面综合分析判断,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宗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责任或者由其与崔善录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精选3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精选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ba667e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78.png)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的托付作为其托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非常清晰***年***月***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的,***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明这样的事实:***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元钱。
此外,依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年偿还***元,下余***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又交给******,但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状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白,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假如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爱护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始终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催要。
由于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商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详细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商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依据规定,未商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见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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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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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作为XXX诉XXX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的原告XXX的代理人,特此陈述本案事实经过。
2013年12月份,原告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告XXX,并在被告提出借款要求时,同意向其借款元。
后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购买小汽车的要求,并借款8万元。
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出库、车辆装修、上牌照等费用,共计元。
此外,被告还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共计9000元,其中4000元是在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借款。
另外,原告还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600元、3000元,让被告帮忙购置热水器,但被告未购置也未返还该款。
据此,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合计元。
在庭审中,原告方已经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4S店出具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的真实性。
本代理人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1.本案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一般要件。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借给被告,双方所涉及的金钱的数额是特定的。
因此,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诺按时归还。
但是,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且未能购置热水器,也未能返还购置热水器的款项。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因无书面合同而被否认。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有约定即可。
根据《XXX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当借据无书面形式时,需要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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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XXX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组织开庭审理,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借款关系不成立。
1.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5份借条,时间分别为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3月14日,,但是原告未实际收到前述款项。
本案庭审中原告举示的证据均未有转入到被告以及其妻子XXX的账户。
根据原告举示的2015年2月10日130万这笔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XXX收款账户,而从签订合同至今,该账户均未出现该笔资金。
而在同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具了100万元借款,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30万元,但从借款合同签订至今被告均未收到。
实际2015年2月10日两份合同并不是同一日签订的,130万的合同在前,100万元的合同在后,两份合同均是在被告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同样,2015年3月7日两份合同以及2015年3月14日共三份合同均是在同一天签订,为何同时签订而出现原为被告受到胁迫而签订(被告当庭也向法庭申请对三份借款合同申请鉴定其签订的时间)原告主张537万的主要证据不是转账记录,相反是两份自己都未陈述清楚的项目对账单。
庭审中被告也就对账单的形成已经其内容的质证意见均能够显示该笔对账单不真实,且其不能应证借款537万的事实。
(具体意见质证意见)2.本案中原告诉状中第一段事实陈述到2015年2月10日130万借款形成的原因为2012年5月起至2015年2月10日多次借款累计130万元。
该事实显然该合同与最后一页明确书写的被告妻子的收款账户相冲突。
该份合同中明确书写了收款账户而未支付资金,在诉状中明确陈述为累计的借款,原告的陈述明显存在自相矛盾。
再者,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其手中有一份被告在2013年11月向原告出借的110万的借款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经计算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的本息119.9万元,也与原告陈述的130万为原来资金的累计相冲突。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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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此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借贷纠纷并非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一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我们与原告确实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借款凭据、借款账户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成功接收到了借款金额。
第三,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原告有责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然而,原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这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对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
然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他故意隐瞒其还款能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并利用了我们的善良之心。
同时,原告还以恶意拖欠、拒绝还款为手段,对我们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我们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而原告想要索要更高的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坚信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合理性和依据。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聆听!。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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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之后,很多人都会选择打官司来解决,一审打完还会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那么大家知道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吗?小编下文整理了一篇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供大家阅读。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条和欠条有明显的法律区别在我们日常来往中,很多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对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法律区别的。
▲1、内涵不同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
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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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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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N先生、T女士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上诉人L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民间借贷实际借款本金应为57.6万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58.4万元。
本案被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分别出具:40万元、10万元、10万元借条各一张,共计60万元的借条;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借贷双方均当庭陈述认可:出借人并未向借款人足额支付借条所述款项,上述每笔借条在实际支付借款本金时均会按照4%的月利率预先扣除利息。
A.三张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分别为:40万元、10万元、10万元;
B.均按4%月利率预先扣除利息:1.6万元、0.4万元、0.4万元;
C.扣除利息后实际借款本金应为:38.4万元、9.6万元、9.6万元,共计57.6万
元;
D.一审判决认定的三笔实际借款本金却为:38.4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
58.4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综上,一审判决仅依法认可了40万元借条对应的实际借款本金为38.4万元,而对其他两张10万元的借条未进行预先扣除利息处理,错误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仍为10万元。
故该两笔10万元借条应分别对应实际借款本金9.6万元,请二审法院对此错误认定予以纠正,将预先扣除利息部分不予认定。
二、被上诉人已偿还的30.1万元,依法应认定为偿还的借款本金。
第一、上诉人(借款人)已经偿还被上诉人(出借人)2016年1月份之前的全部利息30.1万元;一审判决已经依法认定“本案借贷双方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上诉人本无需支付该三笔借款借期内的利息,故上诉人此前已支付的30.1万元依法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
第二、退一步讲,一审法院对“原告认可被告实际偿还原告的利息不超过15万元”已然予以采信,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15万元的部分确系借贷双方认可的事实,然而一审判决却对其已经采信的事实未作裁判。
上诉人已支付的该15万元部分应认定为偿还的借款本金,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错误判决。
三、本案《欠条》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利息核算为49280元,依法
应不予支持。
本案借贷双方于2016年4月19日结算此前往来款项并出具《欠条》约定:“今欠到L先生4个月利息,合计96000元,到2016年4月19号止”。
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对4个月利息的约定,即便按照本金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实际借款58.4万元、四个月利息9.6万元计算出年利率为49%(欠条约定年利率=96000元÷4月÷584000元×12月=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为年利率不超过24%(依据法律规定核算: 584000元×24%÷12月×4月=46720元; 96000元-46720元=49280元)。
故本案超出法律规定24%年利率的部分利息49280元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核减,一审判决认定全部欠条所述金额9.6万元明显错误,应依法查明并予以核减。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严重失误,导致本案错判。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查清事实纠正错误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l律师
年月日
指导律师点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或者还款时没有出具书面收条,本案属后一种情况。
我方委托人是借款一方,还款时多用现金,且无还款的字据,出借人当庭否认借款人的还款事实且主张过高利息,借款人也很难保自己的权益,即使诉至法院,也容易因为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
该实习律师主要从借款本金的认定和利率的合法范畴书此代理词,对原审判决存在疏漏的地方提出代理意见,逻辑流畅,思路清晰,二审法院仅进行书面审理并据此认可了我们的部分诉请。
指导律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