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之结算与决算欠款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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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款之结算与决算⽋款问题如何解决
我们知道,⼯程拖⽋款,按合同履⾏阶段划分,可分为开⼯前的预付⽋款、开⼯后的进度⽋款以及⼯程竣⼯结算后的⽋款。

那么关于结算的纠纷和决算的⽋款问题可以如何解决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款之结算与决算⽋款问题如何解决
(⼀)关于结算纠纷与决算⽋款
发包⼈为达到拖延⽀付⼯程款的⽬的,往往在⼯程竣⼯后以种种理由对承包⼈提交的结算迟迟不予审核,致使⼯程造价长时间得不到确认的现象屡见不鲜。

⾯对这种情况,承包⼈往往感到⽐较棘⼿,在适度长的时间内通过结算确认的还算⽐较幸运,遇有发包⼈恶意拖延的,则造价的确认便遥遥⽆期了,迫使承包⼈不得不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段解决,承包⼈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笔者认为,对此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应着眼于签约时的预防。

在签约阶段,应同发包⼈协商既要明确约定⼯程造价和计价⽅式,⼜要约定在⼯程竣⼯后的结算程序中出现争议的解决⽅式,如结合通⽤条款及《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程价款结算暂⾏办法》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在收到结算书后限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确认应视为认可(根据最⾼⼈民法院于2005年1⽉1⽇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约定应为有效),如产⽣争议难以在约定期限内确认的,则应约定发包⼈在限定期限内委托双⽅签约时事先指定的⼯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审核。

通过以上防患于未然的约定,应当说对发包⼈的恶意拖延结算的⾏为能起到⼀定的制约和限制作⽤。

这种提前设防的⽅式要⽐事后再想办法弥补和解决要省事、省⼒。

(⼆)承包⼈应对、追索⼯程⽋款的有⼒⼿段--⼯程优先权的⾏使
民法典第⼋百零七条设定了承包⼈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意定抵押权⼈(如银⾏)就⼯程标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说,⼯程优先权是了承包⼈的⼀件有效追索⼯程拖⽋款的法律锐器,承包⼈对此应予以⾼度重视,不仅要理解、掌握其有关内容、涵义,更应善于运⽤到⼯程合同实践中去,如该权利能运⽤得当,则会成为对发包⼈最具有威胁⼒的⽋款追索武器。

⼯程优先权的⾏使须具备⼀定条件。

⼀种情况是在⼯程正常按期竣⼯时,⼯程价款经承发包双⽅结算确认后,在发包⼈不能⽀付或经催告仍不能⽀付的,双⽅经协商不能达成⼀致将⼯程折价或拍卖偿还的情况下,承包⼈为避免该权利丧失,应在⼯程竣⼯之⽇起6个⽉内⾏使优先权,其⽅式是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

如遇有发包⼈恶意拖延结算时间,在⼯程竣⼯之⽇起6个⽉内仍通过⽆望的,承包⼈应注意在6个⽉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通过委托鉴定的⽅式确认⼯程价款,并同时提出优先权的主张以维护⾃⾝权益。

另⼀种情况是,在⼯程不能按约定期限竣⼯时,双⽅⼜难以对⼯程竣⼯⽇期拖延达成新的约定的,⼯程优先权的⾏使期限就转为合同约定的竣⼯之⽇起6个⽉内⾏使,这种⼯期延误的情况除承包⼈原因外,⼀般在发包⼈资⾦匮乏,⼯程建设难以继续⽽形成"烂尾楼"的情形下易发⽣。

如果在建⼯程已抵押,承包⼈更应注意在6个⽉内及时⾏使优先权,否则,极有可能将来因其他抵押权⼈优先受偿⽽使⾃⾝债权丧失得以清偿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因发包⼈违约⽽⽆法继续履⾏的施⼯合同,可以⼀并要求确认承包⼈⼯程优先权的享有及发包⼈应赔偿的承包⼈因履⾏合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程⽋款之结算与决算⽋款问题如何解决”的法律知识。

通过上⽂的详细介绍,相信您对⼯程⽋款之结算与决算⽋款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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