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门店禁品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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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餐饮门店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门店良好形象,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门店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厨师、服务员、收银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禁品范围
第四条禁止销售以下产品:
1. 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产品;
2. 过期、变质、发霉、变质的食品;
3. 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4.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 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6. 其他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品。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五条门店负责人负责对禁品进行管理,确保门店内无禁品销售。
第六条员工在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采购:严禁采购禁品,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采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标准;
2. 储存:对采购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禁品与合格产品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 加工:严格按照食品加工规范操作,不得使用禁品;
4. 销售:不得销售禁品,对顾客提出的疑问,应耐心解释,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门店应设立专人对禁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负责人处理。
第八条发现禁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对过期、变质、发霉、变质的食品,应予以销毁,不得再利用;
2. 对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予以销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对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4. 对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门店负责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员工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门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门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