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城镇地籍系统调查测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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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城镇地籍系统调查测量项目
技术计划书
一、总则
1、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为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肇州县的实际情况,承揽肇州县城镇地籍系统调查测量项目。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加快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测量进度,提高调查质量,保证地籍调查的现势性和时态性,为房地产登记、地政管理、征地拆迁、土地税费的征收、测绘、土地监察、建筑设计管理、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和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提供基础数据,加快国土资源的信息化管理进程。
2、自然地理概况
肇州县下辖肇州镇、丰乐镇、永乐镇等,乡镇规划区面积约25平方公里。
3、资料情况
(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
(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7)标准地名资料;
(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4、地籍调查的依据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城市测量规范》,1987年,建设部标准
(5)GBT7929-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6)《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
(7)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5、地籍编号
(1)地籍编号以地(市)级为单位,一般可按区号--街道--街坊--宗四级编号。
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
(2)“区号”是以乡、镇编号。
(3)“街道”是以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
(4)“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5)“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
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
“块地”与宗同级。
“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
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
例如:肇州县肇州镇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
01 03 05 0028
肇州县肇州镇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
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
6、土地分类
土地分类以土地实际用途确定其地类,根据土地用途差异,一级地类设3个;二级设5个;三级类设71个。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按国土资发[2001]225号《全国土地分类》的文件执行。
7、软件选择
采用武汉中地公司的MAPGIS软件进行地籍测量和地籍数据建库。
二、权属调查的实施和要求
1、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前必须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质量。
2、工作程序
(1)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
(2)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
(3)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
(4)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
(5)绘制宗地草图;
(6)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书
(7)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3、调查前准备工作
3.1调查底图
(1)调查底图可采用1:500--1:2000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也可采用与上述相同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放大航片。
(2)没有上述图件的地区,可利用城镇规划图件作为调查底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避免出现重漏。
(3)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街道、街坊划分。
3.2划分街道、街坊
(1)正街道的划分原则
①一个县(市)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
②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
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
③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县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
④若原街道划分已确定,为保持资料的一致性,可沿用原街道的划分,但编号按自上而下,由1开始按S字形顺序编号。
(2)街坊的划分原则
①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
②一个街坊内的宗地总数不宜太大或太小,一般街坊宗地数在500宗左右为宜。
③城镇建成区的街坊一般应以巷道、沟渠等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④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
⑤若原街坊划分已确定,为保持资料的一致性,可沿用原街坊的划分,但编号按自上而下,由1开始按S字形顺序编号。
3.3 确定调查区
在划分街坊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把几个街坊组成一个调查区。
调查区是为了调查工作方便,根据工作进程将一个街道分成几个调查区,调查区不应分割地籍街坊。
4、发放指界通知书
在调查前,应将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和指界通知书,以送达的方式分区、分片或按街坊送给土地使用者,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现场接受调查和指界。
5、现场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查对指界人的证件,并对照申请书、工作图核实宗地使用者名称、性质、主管部门、土地坐落、法人代表或户主、地籍号、土地权属性质和权源证件、土地使用状况及其它各项权利。
6、界址调查
6.1基本要求
(1)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坐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2)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
①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②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③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④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6.2确界原则
地籍调查坚持“四到原则”即“走到,看到。
问到,量到”,做到看清,查实,量准。
6.3城镇沿街(路)界线的确定
(1)沿街定界以实际使用的合法围墙、建设物房墙及有柱的建筑物外沿为界。
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小于是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应定给土地使用者,墙基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不确定给该使用者。
(2)沿街的商场、银行、影剧院的门柱,通二楼的室外楼梯,通往地下室的台阶等特殊地物应划入该宗地内。
公共建筑如公共厕所、路旁的垃圾房等应单独设宗。
(3)与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邻的个人住宅间的死胡同或两个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在1米以内的非通道、一般应以双方各半确界,有权源证件的可确给一方。
(4)工厂、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集体宿舍不单独设宗。
(5)学校内部的校办工厂,属独立法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正在经营生产或对外加工的应单独设宗。
(6)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用地,可暂缓权属调查,待竣工后再正式办理登记。
(7)为创建卫生城镇而临时修建的围墙不作为定界依据。
6.4城镇住宅小区界线的确定
(1)住宅小区内有围墙围起并属于同一权属单位的均按一宗定界。
(2)同一房产开发公司修建的连片商品房或房管所管辖的成片住宅区可按一宗定界,否则应逐幢设宗。
如连片商品房被线状地物分隔(如道路、街巷、沟渠),则以线状地物为界分别设宗。
(3)住宅小区逐幢设宗定界的原则有主干道贯通的。
则主干道两侧宗地以建筑物边线(如墙基)定界,与主干道连接的通道两侧宗地的界线则以通道边线为界。
(4)单位内部的住宅应单独设宗。
6.5争议界址的处理
有争议的界址,经调查员核实,土地使用者双方仍不能达成共识的,调查员应现场笔录双方争议原因,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
6.6违约缺席指界的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
(4)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6.7界址的设置与编号
一个宗地界址一经认定,则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实地喷涂界址标志,并在工作图上画出宗地轮廓。
待相邻宗地调查完成后,再在宗地草图上从西北角开始编注临时界址点号。
一个街坊调查完成后,在工作底图上进行界址点统一编号,编号从西北角开始先编街坊外围界址点,然后按照从左到右、由上而下的原则以“S”字形统一编注界址点号,点号从“1”开始,不行重号。
实地位置不注记界址点号。
6.8界址边长及各种关系距离的丈量
长度在100米以内的界址边长和有关距离应用鉴定后的钢尺实地丈量,纪录在边长勘丈记录表内,其他有关距离直接注在宗地草图上,两次丈量较差当长度(L)在50米之内时不超过20mm±
3 mm(L单位为米);50米以上者,一类不超过10cm,二
mm
L
类不超过15cm。
丈量时注意墙体厚度,公共界址边长应相等。
对于个别无法丈量或长度在100米以上者可用仪器测定,以解析坐标边长为准,并在界址边长记录表中注明。
7、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的依据,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收集齐全。
权源证明材料包括: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批文;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用地一般均有批文,调查时应该将批文或其他有效权源证明复印件收集到,并在《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书》中“申请登记依据”栏中填写批文字号,因单位几易法人等原因权源证明材料遗失的,要写明原因。
8、关于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书的填写
土地使用者是单位的,需在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书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需加盖个人图章或手印。
《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书》是地籍调查的重要原始资料,填写时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和涂改。
除宗地草图栏用铅笔填绘外其余均用碳素墨水填写,每宗地(共用宗地)填写一份。
具体填写要求除按《规程》3.2.9款执行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8.1封面的填写
封面上部的编号填写正式地籍号,即:区号—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
封面上的地址填写通讯地址,年月日按实际调查时间填写。
8.2第三页填写内容的说明
(1)本次调查属初始地籍调查,应划去“变更”二字
(2)土地使用者名称中如为单位用地的,应填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名称,名称要与公章一致。
单位不具法人资格时则填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名称,不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在调查表中“土地使用者”栏内用括号说明。
“共用宗”应填写全部土地使用者名称,填写不下加附页填写,本栏填写“另附”。
(3)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性质按“营业执照”核定性质填写。
(4)“土地权属性质”只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二种。
(5)“宗地四至”的填写应认真细致与实地相符。
(6)“实地用途栏”的土地分类编号填到三级类。
8.3第四页的填写
界址标示栏内的“界址点号”一页填写应与宗地草图上的点号一致,填写以宗地为单位编排的界址点号,一页写不下时另加附页,
“界标种类”栏填写界标种类应与实地设置的界标种类一致,“界标间距”栏填写相邻界址点间距离,界址点间距从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中抄录,未经丈量的界址边长填坐标反算边长。
“本宗地批界人签字盖章”栏填写必须与法人代表(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姓名一致,并填写年月日盖章手印。
8.4宗地草图的绘制
(1)宗地草图的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及与本宗地有关的其他要素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地籍勘丈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应现场绘制,其内容按《规程》3.2.10条要求绘制。
(2)当宗地草图在本页绘不下时,另附宗地草图,本页填“另附”。
(3)宗地草图比例尺是概略的,可根据宗地的大小及图内界址点密度,地物的复杂程度任意选择,一般以1:100、1:200、1:250、1:500、1:1000比例尺为宜,宗地草图的方位要与实际方位一致,并注意比例要适当。
(4)宗地草图上除注记勘丈边长外,未丈量的界址边要加注坐标反算边长。
9、成果整理
权属调查成果是地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籍测量的依据,成果的整理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便于地籍测量工作的实施。
(1)宗地调查资料按宗进行立卷。
立卷资料的规格必须一致,不得参差不齐。
卷内资料按下列次序统一编排。
①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包括法人身份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指界委托书等;
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及征地补偿协议,出让合同书及交纳地价。
税费的凭证;转让、继承等的协议书、合同书、
证明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决书。
裁定书;违法用地的处理文件,居委会、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等;
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⑤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管理机关印章后才能归档。
(2)调查资料立卷后,应逐宗用资料(档案)袋装放。
档案封面必须说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和土地编号、卷内资料的编号及名称目录,并按街道。
街坊汇总。
同一街道。
街坊的宗地档案按宗地编号的先后顺序统一排列。
(3)违法用地的调查资料参照宗地调查资料的整理办法进行,整理后的资料按街道、街坊汇总,与宗地资料集中存放,并造册摘录违法用地者名称、块地编号、面积、用途和违法用地性质,以便处理。
(4)编制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
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可与地籍图分幅接合图一起编制成地籍索引图。
(5)采用地形图进行调查标绘宗地草图的,应标明街道、街坊的界线,检查地籍要素调查注记是否齐全,以便提供地籍测量时使用。
(6)在整理过程中,应查核调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调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进行补调、修正。
三、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平面控制以国家Ⅱ、Ⅲ等控制点其中两个点为GPS起算点,在测区内布设E级GPS控制点作为测区首级控制起算点,布设城市二级导线点。
为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再以E级GPS点和二级导线点为起算点,布设一、二级图根导线。
成果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中央子午线为126度,采用高斯投影3度分其中之一带,带号42带。
1、首级控制
1.1选点埋石及编号
二级导线以E级GPS点为起算点,设计二级导线点,布点的各项要求按照《规程》中的表(7)执行;埋设标石,当点位选在水泥或沥青铺设的路面时,可钉入不短于15cm的钢钎以代替埋石。
编号从N1开始,顺序编排,且每个点均做点之记。
1.2二级导线的外业观测和记录
观测采用全站仪进行作业,水平角采用方向法观测一测回,各项限差按《规程》中的表4执行。
边长观测采用单程再次测定,较差不应大于2(a+b×s×10-6)(a、b为仪器的标准精度),观测记录按常规记录方法。
1.3平差计算
计算采用平差软件进行严密平差。
平差后各项精度指标必须满足《规程》表6的要求。
坐标值取位至0.001m。
2、图根控制测量
2.1布点
图根控制测量是以E级GPS点和二级导线点为起算,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的方法进行布设,布设形式为附和民导线或结点导线网。
图根导线布点的各项技术要求按《规程》表7中的要求执行。
选点时,图根点点位应尽可能选在稳定易于保存的地方,图根点标志一般使用钢钉和木桩,布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埋石点的密度,以满足每幅地籍图三个埋石点的要求。
2.2图根导线的外业观测
图根导线外业观测使用的仪器和观测方法与二级导线相同,只是要求达到的精度指标不同,各项指标按《规程》表7中执行。
2.3图根导线的平差计算
平差计算均采用平差软件,用近似平差方法进行平差计算。
平差中的各项精度指标按《规程》中的表7执行,坐标取位于
0.001m。
四、地籍细部测量
地籍细部测量是地籍调查中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界线、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地类界线、块地界线、保护区界线;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和与权界线关联的线状地物;水系和植被,同时调查房屋结构与层数、门牌号码、地理名称和大的单位名称等。
地籍要素测量成果应能满足地籍图编制、面积量算、统计的要求;地籍细部测量应在权属调查后,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进行。
1、准备工作
在数据用采集前,应绘制街坊界址点点位点号图,将本街坊所有的宗地、界址点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应首先编宗地界址点,后编街坊外围界址点,从街坊西北角始编,以顺时针方向按街坊外围界
址点顺序编排。
界址点连线以能封闭整个宗地或街坊为准,然后采用“S”字型编号方法由上至下统一编号,做到每个街坊界址点号不重不漏。
2、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使用全站仪,采用极坐标法进行作业。
采集内容为界址点和地物要素,街坊外围全部界址点、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界址点,应在图根或图根以上控制点设站,测距不超过150m,量距不超过50m。
对于无法采用极坐标法施测的点也可采用角度交会等方法施测。
街坊内部界址点确需用支导线方法测定时,总长不应超过
100m,外业无法采集到的界址点和地物要素点,均用实测元素按相应公式解算坐标。
对于外业采集数据作业的一般规定如下:
仪器要严格整平,并进行测站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数据采集,施测各界址点和地物要素时,使用全站仪可进行半测回观测,自动计算出坐标值并记录下来,一测站完成后,应进行方向归零检查,其归零差不应大于24秒。
3、细部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
(1)界址点、界址线按权属调查确定的位置测绘。
(2)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测绘应以外墙基为准,悬空建筑(水上房屋、飘楼、骑楼、柱廊等)按其外轮廓测绘并注房屋结构与层
数。
悬空建筑用虚线表示。
(3)房檐及三面悬空的阳台、临时性棚房和简易房屋不表示。
房屋内天井大于图上4mm2的应表示,房屋外轮廓凹、凸小于图上0.4mm时可综合,大于0.4mm的依实际轮廓测绘。
落地阳台应综合为房屋,构筑物按外轮廓测绘。
(4)位于宗地界址线上的台阶、外楼梯应表示,宗地内部房屋的台阶,楼梯一般不表示。
(5)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围墙、栏栅、铁丝网、活树篱笆等)应测绘。
(6)铁路、公路、街道、内部道路及道路交叉处、公共场所内的大花圃应测绘。
铁路、公路两侧用地界线已有权属调查成果的,应予实测。
公路按路肩测绘,街道技渠边石施测;无渠边石的不测绘街道线,内部道路按实际界线测绘。
道路的路堤路堑用相应符号表示。
(7)块地按实际界线测量。
五、地籍图的绘制
1、地籍图分幅及编号
地籍图包括地籍原图,地籍图比例尺1:500,采用机助法绘制地籍图。
地籍图分幅采用正方形正规分幅:分幅规格为50cm×
50cm,分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坐标编号,形式为**.*-**.*,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以公里为单位,取至整百米。
地籍
图上应加注图幅名称,图名应以本图幅主要单位名称或地理名称命名,测区内的图幅名称不重复。
2、图廓整饰
应按照《规程》中附录F2的规定执行,北图廓正中为图名、图幅号,图名宜用图幅内最大或有代表性单位名称以及居民地名称、比较大的桥梁名称等。
左上为图幅接合表,表内填写应为图幅名称,图廓右上应注记“秘密”字样。
南图廓应注明权属日期、测图日期、坐标系统、执行图式、比例尺、调查员、绘图员、检查员。
东西图廓应注记“肇州县国土资源局”字样。
3、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内容
地籍原图上应表示的内容有: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平面控制点、地籍号、地类号、界址线、界址点及界址点号,街道名称、宗地内能注记的单位名称,河流及其名称,必要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籍图内容图面表示方法及地物要素的取舍原则上按《规程》中的有关条款,外做如下补充:
(1)房屋、建筑物
房屋边线以墙基为准,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边线(界址线除外)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直接连接。
工厂内工业设备的细部要表示,但只绘制其范围,内置工业设备符号。
建筑中普通房屋可不表示,建筑中楼房及混凝土结构房屋用虚线表示并在中间注记“建”字。
非永久性建筑物如自行车棚、简易房屋可舍去,农村地区各户搭建在宗地外的厕所、非正规性牲畜房可不表示。
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阳台、无支柱雨蓬”可不表示。
落地阳台、雨蓬要表示,台阶3级以上或宽度在1.5米以上要表示。
(2)道路及附属设施
水泥、沥青、砂石铺设的道路用双实线表示,道路两侧非加固陡坎不表示。
对于建筑物区内无明显边线的道路,可利用路两侧宗地界址线作为边线。
农村通向耕地的机耕路、小路可不表示。
宗地内部道路只表示主要干道。
(3)水系
河流、水塘以岸边线为准,有加固陡坎的应配置加固陡坎符号,无加固陡坎的以水涯线表示,河流应注流向,图上均应注记水系名称。
(4)植被
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农田、菜地、经济作物等应按分类含义绘出地类界并配置符号。
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行树可不表示,宗地内的零星植被不表示。
(5)管线及独立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