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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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三函[1995]13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
纳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内地税三函[1995]139号)
呼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所包括具体项目的请示》(呼地税政一字[1994]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经国务院批准发给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再未规定或批准新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项目。
因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限于政府特殊津贴和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