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粮食产量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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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粮食产量
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9
•【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6〕59号
•【施行日期】2016.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粮食产量调查工
作的通知
通市政办明电〔2016〕5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2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下发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国家调查县(市)调查工作站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12〕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托当地农牧业部门,组建了国家统计局通化调查队非国家调查县(市)工作站,主要负责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从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个别县(市)在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中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规范、调查经费落实不到位、工作站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为加强县级粮食产量调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我市县级粮食产量调查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粮食产量调查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性要求高、组织难度大、工作任务艰巨。

利用卫星遥感
设备测量粮食播种面积,采用实割实测方法计算粮食单产水平,综合推算出分县(市)的粮食总产量,作为国家对各县(市)实施资金奖补的法定数据。

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主动过问,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站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调查经费,为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提供保障
国家调查方案规定,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每个县(市)抽选20个村,每个村抽选5个调查地块,对粮食作物从春播到秋收实行全程监测,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国家调查县(市)调查工作站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12〕79号)要求,将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全市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化调查队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站的业务指导,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县(市)工作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时完成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任务。

农业、财政、发展改革、粮食等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期间,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全面掌握各县(市)粮食生产情况,分析粮食生产形势,确保取得真实准确的粮食产量调查数据。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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