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成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学会识别和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擅自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构成产品外观设计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权利人的产品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了合法的专利保护。
2、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
3、相同或近似: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
4、混淆可能性: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如何识别产品外观设计侵权1、进行外观设计特征的对比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对比,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
注意观察整体轮廓、各部分的比例关系、细节特征等。
2、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观察习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他们在正常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将两者误认为是同一种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关联。
3、借助专业工具和技术可以利用图像分析软件、三维建模等工具,对产品外观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4、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了解以往类似的侵权案例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当前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完全抄袭直接复制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做任何改动。
2、局部修改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进行部分修改,如改变颜色、增减某些细节等,但整体上仍与专利产品相似。
3、模仿创意借鉴专利产品的设计理念和风格,虽然在具体形状和图案上有所不同,但整体效果相近。
四、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措施1、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时尚产业的蓬勃发展,服装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服装品牌纷纷遭遇了侵权事件,下面列举了一些符合标题内容的案例。
1. Zara与独立设计师的侵权纠纷2016年,西班牙时尚品牌Zara被指控抄袭了独立设计师Tuesday Bassen的作品。
Bassen发现Zara的服装设计与她的原创设计相似度极高,于是向Zara提起了侵权诉讼。
这一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服装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2. H&M被指控侵犯摄影师的版权2018年,瑞典快时尚品牌H&M因在其商品中使用了摄影师格雷格·阿尔巴的照片而遭到起诉。
阿尔巴指控H&M未经其授权使用了他的照片,并要求赔偿。
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品牌使用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
3. Supreme与Barbara Kruger的商标纠纷Supreme是一家美国潮牌,以其红白字体标志著名。
然而,2013年,艺术家Barbara Kruger指控Supreme抄袭了她的标志性风格,将其红白字体标志应用于服装和配件上。
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艺术作品保护和品牌原创性的争议。
4. adidas与PUMA的商标侵权纠纷adidas和PUMA是两个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它们之间的商标纠纷历史悠久。
1970年代,两家公司因为商标设计的相似而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商标保护和品牌竞争的关注。
5. Louis Vuitton与模仿品的打假行动作为奢侈品行业的巨头,Louis Vuitton经常成为假冒产品的目标。
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Louis Vuitton积极参与打假行动,与执法部门合作,打击假冒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这一案例展示了奢侈品品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6. Chanel与高仿品的侵权行为Chanel是一家享有盛名的法国奢侈品牌,但其产品也常被高仿品仿冒。
浅谈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
浅谈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浅谈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服装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二、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1. 商标保护1.1 商标的注册流程与要求1.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1.3 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与应对措施2. 设计保护2.1 设计专利的申请条件与程序2.2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2.3 设计权的侵权行为与应对措施3. 版权保护3.1 服装作品的著作权申请与保护 3.2 版权的保护期限与维权措施3.3 版权侵权的鉴定与应对策略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挑战1. 意义1.1 提升品牌形象与价值1.2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1.3 保障技术创新与持续发展2. 挑战2.1 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2.2 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的增加2.3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执行难题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案例1. 内部管理措施1.1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1.2 加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3 防范泄密风险2. 法律维权措施2.1 侵权认定与维权主体2.2 知识产权维权的程序与策略2.3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分析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 国际主要公约与公约参预国1.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PS)1.2 《巴黎公约》1.3 《伯尔尼公约》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与经验2.1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2.2 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2.3 亚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六、结论在当前服装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加强国际合作,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并在全球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七、参考附件1.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样本2. 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图3. 相关法律法规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商标是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形式,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标题: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案例:优衣库抄袭刘畅设计事件事件背景:2010年7月,优衣库(Uniqlo)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快时尚品牌,推出了一款名为“黑色高领毛衣”的产品。
然而,此款毛衣的设计与中国设计师刘畅在2007年发布的作品《处方箋》极为相似。
事件经过:- 2007年:刘畅设计并发布了一款女装毛衣,《处方箋》。
此设计以黑色为主,采用高领和宽松的设计,寓意着通过衣着来达到内心渴求的自在与平衡。
- 2010年:优衣库推出了一款产品,名为“黑色高领毛衣”(以下简称“侵权产品”),与刘畅的作品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刘畅的设计权益。
- 2011年:刘畅获悉侵权产品的发布后,与其律师团队联系并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2013年: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优衣库侵犯了刘畅的设计权益,并判决优衣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刘畅损失。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刘畅在2007年设计的《处方箋》作品,属于其个人的原创设计,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刘畅的许可,在未付任何费用或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抄袭刘畅的设计,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根据中国的法律,刘畅作为原创设计师,享有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关损失等。
返还义务:考虑到优衣库利用了刘畅的设计并从中获得了不当得利,法律需要迫使优衣库归还这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义务的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实现著作权持有人的合理权益。
刘畅因优衣库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返还义务将有助于使她恢复原有的利益。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的问题。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设计师来说非常重要。
在此案例中,尽管刘畅的设计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能证明原创性,即便未进行注册,其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优衣库在推出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对刘畅的设计进行审查或获得其许可,这是一种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法律侵权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法律侵权纠纷。
原告甲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合法经销商,被告乙未经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与原告甲销售的同款服装,且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3.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计算?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情况原告甲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服装销售公司,拥有某知名品牌服装的独家销售权。
原告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该品牌服装的商标使用权和著作权。
(二)被告乙情况被告乙系一家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未经原告甲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与原告甲销售的同款服装,且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
(三)侵权事实1. 被告乙销售的服装与原告甲销售的服装在商标、款式、颜色等方面完全一致。
2. 被告乙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甲的商标标识,未注明商标来源。
3. 被告乙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甲的著作权作品,包括服装的图案、设计等。
三、法律分析(一)商标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乙销售的服装与原告甲销售的服装在商标、款式、颜色等方面完全一致,且使用了原告甲的商标标识,故被告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乙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甲的著作权作品,包括服装的图案、设计等,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故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判决被告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启示本案警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论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
的服 装就 有 3 .3万 件 、仿 制美 国 N A的运 动服 出 口的 就有 1 B ,5万套 。一 个 企业 或 者 一个 名设 计 师一 旦 开品 牌发 布会 或 流行 趋势 发 布会 ,其 服 装作 品有 很 多未 获得 许 可便 被 传媒 录 制 、传 播 ,侵 占 了企业 或 设 计师 的 占有权 。凡此种 种 ,说 明 我 国服装 行 业 的知识 产权 意识 太 淡 薄 了。
了 调查 ,日本在 我 国 的 35 26家企 业 ,竟有 5 %的企 业 家受假 冒产 品的损 害 ,其 中销 售 损失 1 日 以上 4 亿 元
的企业 高 达 4 % 。盗用 名牌 商标 ,法 国鳄 鱼 是 一个 响亮 的 牌 子 ,法 国 Ies 2 _ ot 司 期 望 在 我 国 服装 市 场 , e公 a 上 ,再 用几 年 的努 力 ,到 2 1 0 0年成 为 全球 最 大 的市 场 ,但 是 目前 中 国市 场 上 和 L es aot 相 同商标 绣 样 e有 的产 品就 有 4 0多 种 ,有 香港 鳄 鱼 、新加 坡 鳄鱼 、上 海 鳄鱼 、广 东鳄 鱼 、浙 江鳄 鱼 等等 ,而且 这些 商 标 大 多没有 注 册 ,均 属盗用 。在 服装 款式 上 ,许 多设 计 师缺 乏 独立 创 意 款式 、花形 、图 案 的本 领 ,以拿来 主
的侵 权行 为 特别 严 重 。从 人 们 的观 念看 ,一直 认 为 “ 装 产 品 无 专 利 ” 服 ;服装 就 是 时 尚 ,时 尚就 是 要 让
人们 模仿 ;服装 是 高利 润行 业 ,等 别人 盗你 版 的时 候 ,你 的钱 可 能 已经 赚 得 差不 多 了 ;服 装 款式 变 化 很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1. 整体观察很重要呀!比如说两个手机,你得从整体上看看是不是长得特别像,就像双胞胎一样。
2. 是否容易引起混淆也得考虑呢!如果一个产品和另一个太相似了,让人一下子分不清,那这很可能就是侵权啦。
就好比把李逵和李鬼放一起,不仔细看还真以为是同一个人呢!
3. 细节特征不能忽视呀!像某个产品上独特的花纹,要是另一个也有,这可不是巧合哟。
比如说两款包包上都有一模一样的小花朵装饰。
4. 设计风格一致也要小心哦!如果都是那种很特别的酷炫风格,那也许就有问题呢。
就像都走的是嘻哈风的服装。
5. 功能对应的设计是不是一样呢!假如同样功能的产品,设计也几乎一样,那可不对哦。
就好像两个同样是削皮器,形状啥的都差不多。
6. 色彩搭配相同也值得留意呀!一个产品是红黑搭配,另一个也是,这难道不奇怪吗?好比两只笔都是红黑相间的颜色。
7. 消费者的感受也很关键呢!如果消费者很容易认错,那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啦。
就像大家容易把这两个长得像的饮料弄混。
8. 在先设计的比较很重要哇!和之前已经有的设计对比对比,是不是太像了呢。
比如新出的一款玩具和以前的一款特别像。
9. 行业惯例也得参考呢!在这个行业里一般是怎样的设计,如果超出常规的相似,那可不行哦。
就像在某个特定领域中,独特的设计被模仿得很厉害。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这些方面都得仔细考虑,一个都不能马虎,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侵权,保护好知识产权呀!。
时尚知识产权案例
时尚知识产权案例时尚领域是一个非常创新和竞争激烈的行业,知识产权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1. 亚历山大·麦昆设计侵权案亚历山大·麦昆(Alexander McQueen)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时尚设计师,他的设计堪称赋有独特的创意和美感。
然而,他的品牌却曾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卷入法律纠纷。
2011年,法国时尚品牌Zadig & Voltaire指控亚历山大·麦昆设计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称亚历山大·麦昆设计公司的设计复制了其标志性的锁头图案。
最终,法院认定亚历山大·麦昆设计公司侵权,并判其赔偿Zadig & Voltaire公司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2. 纽约时装周模特侵权案在时尚行业中,模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模特往往面临着侵犯其肖像权的问题。
2016年,一名纽约时装周的模特起诉了一家时尚品牌,称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肖像。
这名模特称,该时尚品牌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她的照片,并未经她的允许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该时尚品牌赔偿了模特不菲的赔偿金。
3. 路易·威登商标侵权案作为奢侈品牌的代表,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一直致力于保护其知识产权。
2019年,路易·威登起诉了一家中国公司,称其制售侵权产品。
该中国公司被指控生产了与路易·威登品牌极为相似的包包和配饰,并使用了路易·威登的商标和设计。
最终,法院判决该中国公司赔偿路易·威登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下令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是一些时尚知识产权案例,展示了知识产权在时尚领域的重要性和保护作用。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希望这些案例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江南布衣侵权案例分析
江南布衣侵权案例分析江南布衣旗下品牌再遇抄袭门。
近日,独立设计师陈鹏在微博上发文指出,江南布衣集团旗下JNBY品牌的一件羽绒服涉嫌抄袭其于今年2月在天猫中国日纽约时装周上发布的作品。
北京商报记者从江南布衣天猫旗舰店上看到,涉嫌抄袭的羽绒服在店内名为“商场同款JNBY/江南布衣2018冬新品连帽中长款羽绒服女5I0700270”,价格为2590元,有卡其色、褐色、本黑以及荧光绿四种颜色,从样式上看,与陈鹏的作品有近似之处。
微博评论区有网友指出,江南布衣的羽绒服与陈鹏设计的羽绒服在廓形和面料上都极为相似,在设计时一定调研参考了陈鹏的衣服。
也有网友认为,江南布衣在前片的分割线、袖子、袖笼线、肩线长度、帽子分割等细节方面和陈鹏所设计的羽绒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构成抄袭。
北京商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江南布衣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对方回应。
事实上,这并不是江南布衣集团第一次卷入抄袭风波。
早前该集团旗下另一品牌速写CROQUIS男装与艺术家徐震的合作系列中,一款包袋便因涉嫌抄袭圣马丁新锐设计师RiverRenjieWang原创作品而被迫下架。
紧接着在今年9月,江南布衣旗下女传品牌less与创意短片平台NOWNESS合作拍摄的视频也被指抄袭杭州创意文化公司RookieCombo的创意。
对于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禹认为,如果服装产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那么仿造服装的行为则可能使公众对于仿造产品和知名商品之间发生混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列出的情形(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权利人就可以据此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并主张损失。
同时,张禹指出,设计者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可予以申请,即将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1. 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服装设计是一种创意艺术,设计师在创作服装时常常付出大量的心血。
然而,有些不法商家往往会抄袭他人的设计,侵犯其版权。
例如,某服装设计师设计的连衣裙在市场上大受欢迎,但很快就出现了一款与其极为相似的连衣裙,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2. 商标的保护服装品牌的商标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有些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候非常用心,使其成为其品牌的标志。
然而,有些不法商家会故意使用相似的商标,以获取不义之财。
例如,某著名服装品牌的商标为一只跳跃的马,但有一家不知名品牌却使用了一只非常相似的跳跃马的图案作为其商标,这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3. 仿冒品的侵权行为仿冒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会对正版品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有些不法商家会制造出与某一品牌服装极为相似的仿冒品,并以低价销售。
例如,某著名运动品牌的运动鞋广受欢迎,但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外观几乎完全一致的仿冒品,这就涉及到了仿冒品的侵权行为。
4. 专利保护在服装设计中,有些创新的技术或者材料需要进行专利保护,以防止他人抄袭。
例如,某企业研发出一种具有防水功能的面料,可以应用到外套上,这种技术的创新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5. 网络销售的侵权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装品牌选择在网络上销售自己的产品。
然而,网络上也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如销售假冒仿冒品或者盗用他人品牌等。
例如,某服装品牌的正品在网络上售价较高,但有一些不法商家却以低价销售仿冒品,这就是网络销售中的侵权问题。
6. 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有些服装设计师会在某一经典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自己的创意。
然而,如果没有得到原作者的授权,这就属于侵权行为。
例如,某服装设计师在一部经典电影中看到了一款特别有特色的礼服设计,于是将其作为灵感进行了二次创作,但未经原作者同意,这就构成了版权侵权。
7. 明星代言的知识产权问题许多服装品牌会邀请明星代言他们的产品,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近些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影视方面的案件尤其突出。
在这些案件当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也成为了法院和律师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探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些方法。
一、案例背景在2011年,台湾作家琼瑶起诉电视制作公司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于正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抄袭了琼瑶的小说《步步惊情》。
琼瑶称于正的电视剧和自己的小说相似度极高,涉及情节、对白、配角描写等多个方面。
于正则表示,自己的电视剧只是采用了一个时空穿越的题材,与琼瑶的小说并不存在太大的相似之处。
法院最终判定于正侵权,并要求给予赔偿。
二、判定方法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主题比较法该方法仅关注两个作品的主题是否相同。
法院会选取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主题。
如果存在,则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作品相对较少的情况较为适用。
在《步步惊心》和《步步惊情》的案件中,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过多,因而该方法难以判断。
2、整体比较法这种方法强调整个作品的相似度。
法院将完整的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看是否在整体上十分相似。
看重的是两个作品的平均相似度。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有些作品可能只有片段相似,而整体并不相似。
3、反诉法这种方法是判定是否存在相似点,如果存在,还需要证明是原告模仿被告,还是被告抄袭原告。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判断准确率高,但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难以使用。
三、案例分析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法院最终判决于正侵权琼瑶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整体比较法是最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的。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还有许多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经典案例。
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起诉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起争执”案,法院采用了主题比较法;许其亮诉周杰伦侵犯著作权案,法院采用了整体比较法。
外观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外观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
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一、外观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服装抄袭的认定与权益保护
服装抄袭的认定与权益保护服装抄袭是指他人利用他人设计、图案、色彩或者字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销售与原版服装非常相似的产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设计者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原设计者的创作权和经济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对于服装抄袭的认定和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服装抄袭的认定和权益保护进行探讨。
一、服装抄袭的认定服装抄袭的认定需要通过对原设计与被抄袭设计进行全面的比对和鉴定。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设计差异性比对通过比对原设计与被抄袭设计的款式、图案、材质、色彩、细节等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
一般来说,如果被抄袭设计与原设计在上述方面的表现非常相似,就可以认定为抄袭行为。
2.市场影响比对如果被抄袭设计的推出对原设计者的市场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使得原设计者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销量等受到了显著的影响,也可以作为认定服装抄袭的依据之一。
3.知识产权鉴定如果原设计者已经申请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就可以通过鉴定这些知识产权是否被侵犯来确定是否存在服装抄袭行为。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比对和鉴定,可以比较准确地认定服装抄袭行为,为后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服装抄袭的权益保护一旦服装抄袭行为被认定,原设计者就有权利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法律诉讼原设计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向侵权者主张自己的权益。
侵权者可以被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2.行政投诉原设计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侵权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制裁侵权者。
3.媒体曝光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原设计者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侵权者的行为,增加公众对该侵权行为的关注度,从而推动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4.在线维权在网络时代,原设计者还可以通过网络维权的方式,比如通过维权平台、社交媒体等向公众揭露侵权行为,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原设计者还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申请专利、商标等,来增强自己对设计的权益保护。
数字时装秀的作品类型及权利主体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第50卷,第3期,2023年6月J o u r n a l o f Z h e j i a n g S c i -T e c h U n i v e r s i t yD O I :10.3969/j.i s s n .1673-3851(s ).2023.03.010收稿日期:2022-09-07 网络出版日期:2023-04-03作者简介:姚梦媛(1995),女,河北唐山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方面的研究㊂数字时装秀的作品类型及权利主体姚梦媛(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摘 要:数字时装秀是时尚行业顺应数字经济浪潮而生的产物㊂将数字时装秀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契合立法目的㊁满足保护要件,有利于保障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的正当权利,优化时尚行业营商环境㊂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在借鉴法国㊁英国关于时装秀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探求我国数字时装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类型及权利主体㊂从选择编排阶段而言,数字时装秀构成汇编作品;从拍摄录制阶段而言,以数字时装秀呈现的艺术效果为判断独创性高低的标准,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㊂数字时装秀属于视听作品时,主办单位是著作权主体;数字时装秀属于录像制品时,主办单位和模特分别作为录制者和表演者,均是邻接权主体㊂该研究可为完善我国数字时装秀著作权保护制度㊁推动时尚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思路㊂关键词:数字时装秀;独创性;视听作品;录像制品;表演者;类型;权利主体中图分类号:D 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3851(2023)06-0333-08T y p e s o f w o r k s a n d s u b j e c t s o f r i g h t s f o r d i g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Y A O M e n g yu a n (S c h o o l o f L a w ,T i a n j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T i a n ji n 300072,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a r e t h e p r o d u c t o f t h e f a s h i o n i n d u s t r y 's r e s po n s e t o t h e w a v e o f t h e d i g i t a l e c o n o m y .T h e i n c l u s i o n o f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i n t o t h e s c o p e o f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t h e C o p y r i gh t L a w i s i n l i n e w i t h t h e p u r p o s e o f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n d m e e t s t h e e l e m e n t s o f p r o t e c t i o n ,w h i c h i s c o n d u c i v e t o p r o t e c t i n gt h e l e g i t i m a t e r i g h t s o f t h e o r g a n i z e r s o f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a n d o p t i m i z i n gt h e b u s i n e s s e n v i r o n m e n t o f t h e f a s h i o n i n d u s t r y .T h r o u g h t h e m e t h o d o f c o m p a r a t i v e a n a l y s i s ,w e e x p l o r e t h e s p e c i f i c t y p e s o f d i g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p r o t e c t e d b y c o p y r i g h t l a w a n d t h e s u b j e c t s o f r i g h t s i n C h i n a o n t h e b a s i s o f t h e m o d e l o f pr o t e c t i o n o f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i n F r a n c e a n d t h e U K .F r o m t h e s t a g e o f s e l e c t i n g a n d a r r a n g i n g ,t h e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c o n s t i t u t e s a c o m p i l a t i o n w o r k ;f r o m t h e s t a g e o f f i l m i n g a n d r e c o r d i n g ,t h e a r t i s t i c e f f e c t p r e s e n t e d b y th e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i s t h e c r i t e r i o n f o r j u d g i n g t h e l e v e l o f o r i g i n a l i t y,w h i c h c o n s t i t u t e s a n a u d i o -v i s u a l w o r k o r a v i d e o p r o d u c t .W h e n t h e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i s a n a u d i o v i s u a l w o r k ,t h e o r g a n i z e r i s t h e s u b je c t of c o p y r igh t ;w h e n t h e d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i s a v i d e o p r o d u c t i o n ,t h e o r ga n i z e r a n d t h e m o d e l ,a s t h e v i d e o p r o d u c e r a n d p e r f o r m e r r e s p e c t i v e l y ,a r e t h e s ub j ec t s o f n e i g h b o r i n g r i g h t s .T h e s t ud yc a n p r o v ide u s ef u l i d e a s f o r i m p r o v i ng th e c o p y ri g h t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o f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i n C h i n a a n d p r o m o t i n gt h e i n n o v a t i v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t h e f a s h i o n i n d u s t r y.K e y wo r d s :d i g i t a l f a s h i o n s h o w s ;o r i g i n a l i t y ;a u d i o v i s u a l w o r k s ;v i d e o r e c o r d i n g s ;p e r f o r m e r ;t y p e ;s u b j e c t o f r i gh t s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数字时装秀即是时尚行业顺应时代浪潮而生的产物㊂传统意义上的时装秀是时装秀主办单位邀请杂志主编㊁摄影师㊁记者㊁名人㊁买手㊁行业代表㊁商业伙伴等时尚行业人士,欣赏模特在T台上依次展示系列服装设计的大型活动[1]㊂数字时装秀在传统时装秀的基础上,凭借云直播㊁全息投影技术㊁3D立体显示技术㊁V R虚拟现实技术㊁A R增强现实技术㊁M R混合现实技术㊁水幕投影等数字化技术,带给观众非凡㊁多元的沉浸式体验㊂根据2020年麦肯锡全球时尚指数分析,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冲击,时尚公司的经济利润继2019年增长4%后,2020年将下降约90%[2]㊂因此,众多时尚公司不得不进行数字化转型,以应对低靡的经济形势㊂2021年12月,麦肯锡公司和B o F 时装商业评论发布了2022年时尚状况报告,该报告预测2022年全球时尚销售额将达到2019年的103%至108%,这主要得益于美国㊁中国等国家的行业领导者在数字化方面采取的开创性举措,积极探索在线商业模式数字创新,使总体销售值有所回升[3]㊂时装的设计图纸㊁图案㊁线条组合和色彩的组合搭配已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㊂目前,我国对于时装行业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探讨,主要集中于时装成衣㊂有学者认为,时装成衣在满足独创性㊁可复制性㊁艺术性与实用性分离且独立存在等条件时,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被保护[4];也有学者认为,时装成衣可能很难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和艺术性高度[5]㊂然而,鲜有学者以数字时装秀为主要对象讨论其作品类型和权利归属问题㊂囿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世界各地消费者线下购买不便,诸多时尚巨擘为提升销量拉动业绩,纷纷策划数字时装秀,以此吸引消费者注意㊂如果主办单位举办的数字时装秀创意被剽窃,消费者在观看相似的数字时装秀时混淆主办单位,那么原创主办单位无法达到吸引消费者关注本单位时装的目的,进而损害原创主办单位的利益㊂因此,原创主办单位举办的数字时装秀是否可以作为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原创主办单位可否就数字时装秀这一客体主张权利,是时尚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㊂对于该问题的探究不仅对于时尚行业创新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完善著作权法保护制度具有积极作用㊂因此,本文讨论数字时装秀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借鉴英国㊁法国关于数字时装秀保护的经验,分析我国数字时装秀的作品类型和权利主体,以期对我国构建数字时装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提供参考㊂一㊁数字时装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给予数字时装秀著作权法保护,是我国时尚行业创新发展的必然之选㊂明确数字时装秀本身享有著作权,不仅具有契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原意,符合著作权保护要件的理论依据,而且具有优化时尚行业良性竞争环境㊁保障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的正当权利㊁激发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的创办热情的实践价值㊂(一)数字时装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意义1.契合立法目的随着公众对事物的审美需求日益增强,社会生活中已经不断出现可能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新兴产物㊂我国法院对于出现在艺术领域内的这些内容能否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性有着不同理解㊂例如,春节联欢晚会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还是汇编作品,抑或是录像制品,法院已形成完全不同的终审判决㊂又如,将体育赛事节目归为类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尚无定论㊂再如,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受到保护,甚至将音乐喷泉喷射效果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㊂虽然保护的作品类型尚存争议,但是司法机关对于新的艺术表达方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持保守态度,而是积极尝试破除原有对作品类型的固化认知,摆脱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具体论证该表达方式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如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㊂尤其是在2020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 作品类型法定 转变为 作品类型开放 ,可以看出立法原意是扩大文学艺术作品的丰富性[6]㊂时尚行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正在引发广泛关注㊂2019年11月起,我国已相继举办四场中国时尚产业知识产权大会,并成立了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㊂2021年4月25日,我国又发布首部专门针对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20)“[7]㊂这些举措足以表明我国高度重视时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㊂如今的数字时装秀兼具审美意义和艺术价值,将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中著作权制度予以保护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路径更加值得深入思考㊂2.满足保护要件数字时装秀若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著作433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3年第50卷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即可复制性和独创性㊂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无形物无法被复制㊂数字时装秀符合可复制性的要求㊂其在载体形式上有所突破创新,具体表现为由现实观看的方式转化至计算机网站呈现,通过可视化方式向公众展示,采取H T T P直播流技术㊁有感录屏技术㊁网络视频录像机(N V R)㊁快速截屏录屏技术(D X G I)等手段对数字时装秀进行播放㊁储存㊁截取㊁录音㊁录像,更加便于再次复制传播㊂数字时装秀是否能够满足独创性的要件需要着重探究㊂一方面,从 独 的角度剖析,数字时装秀必须是主办单位根据自己的想法独立创作完成㊂著作权法并不反对合理借鉴,但如果以他人已有的㊁达到独创性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即使存在较大差异,也会不可避免地 残留 他人作品的独创性㊂若未经原作者许可,此行为构成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㊂因此,著作权法仅鼓励和保护独立创作完成的数字时装秀㊂另一方面,从 创 的角度剖析,数字时装秀的创作空间较大,可以由主办单位根据想要打造的舞台效果任意运用或融合运用数字化设备手段㊂数字时装秀的场地可以设置在全球的任何地方,室内或户外㊁草地或海边㊁都市或郊区㊂数字时装秀的背景音乐也可以随意挑选,邀请真人同台演唱或者后台播放㊂灯光的控制㊁布景的选取㊁道具的使用也能够根据主办单位的创作想法充分发挥想象㊁随意变化㊂唯一可能影响数字时装秀创意发挥的因素是,所有布置必须契合本场时装秀所体现的服装主题㊂而关于判断数字时装秀的创作高度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创作高度的描述,理论界㊁实务界对此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㊂在我国作者权体系的框架内,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应当是著作权和邻接权所共同需要具备的基本要件㊂可以肯定的是,经过巧妙构思和精心布置后的大型数字时装秀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要件,可以将其纳入作品或制品的保护范围㊂(二)数字时装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践意义1.优化时尚行业营商环境时装秀具备鲜明的主题㊁华丽的背景㊁巧妙的构思,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象[8]㊂著名时装品牌拉夫劳伦(R a l p h L a u r e n)曾在纽约中央公园举办过一场数字时装秀,应用四维全息影像技术,将高分辨率的模特图像投射到巨幅液体显示器上[9],令人叹为观止㊂此后时装秀常以不同数字化形式举办㊂2017年上海时装周引入V R虚拟现实技术,使用移动端展现秀场整体情况㊂2019年伦敦秋冬时装周引入M R混合现实技术,成为世界首个 5G+M R 时装秀㊂2021年,普拉达(P r a d a)利用直播技术手段,实现在意大利米兰和中国上海两地同步观看(S y n c h r o n i c v i e w s)2022年春夏系列时装秀㊂这一系列视觉盛宴,均由知名服装设计品牌以及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共同耗费大量人力㊁物力㊁财力才得以呈现㊂如果数字时装秀的独特设计被恶意滥用或随意模仿,势必导致各品牌失去自己独有的数字时装秀举办特色,破坏时尚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㊂2.保障主办单位正当权益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 服装 成衣 为关键词检索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服装设计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出现161起,占服装知识产权权属㊁侵权纠纷案例总数的三分之一㊂其中虽未找到与数字时装秀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但并不表示在数字时装秀中尚未产生权利冲突,而是恰恰说明对数字时装秀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无法切实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正当权利㊂数字时装秀的成功举办倾注了主办单位独特的艺术巧思,而创作灵感不会随时迸发,需要主办单位长期的经验积累和对美学的深入思考㊂如果数字时装秀创作完成后,抄袭者随即举办,导致原创数字时装秀在短时间内丧失新颖性,关注热度迅速降低,将严重影响原创主办单位的销售数额㊂原创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在花费创造时装秀所需的成本后又损失大量的销售收入,将沉重打击主办单位的创作热情,这对整个时尚行业的发展极其不利㊂因此,亟需通过修订著作权法等法律手段,有效遏制抄袭数字时装秀现象进一步扩大,维护主办单位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更好地创作㊂二㊁我国数字时装秀所属的作品类型数字化技术作为展示时装秀艺术性的重要方式和媒介,是数字时装秀与传统时装秀的主要差别㊂数字时装秀的数字属性影响时装秀所呈现的艺术效果,艺术效果最终决定数字时装秀的作品类型㊂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数字时装秀或传统时装秀的保护规定尚付阙如,但已经有国家率先明确了时装秀的作品性质,给予时装秀著作权保护㊂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从英国和法国关于时装秀的作品保护模式切入,探讨数字时装秀的艺术性表达满533第3期姚梦媛:数字时装秀的作品类型及权利主体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何种保护类型㊂(一)域外数字时装秀所属作品类型借鉴1.英国:明确时装秀所属作品类型英国1988年‘版权㊁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以下简称C D P A)第3条第1款将作品共分为文学作品㊁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三类㊂该条第2款规定,文学㊁戏剧或音乐作品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被记录,在本部分中提及此类作品创作的时间指对其进行录制的时间㊂质言之,英国对作品类型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并将文学作品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表达形式限于被固定㊂同时,英国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很低,以 额头出汗 为标准,不仅保护伟大的创造性[10],也保护最低限度的创造性㊂任何付出劳动㊁时间或者金钱所产生的成果都可以解释为已有的作品类型,从而受到英国版权保护㊂英国将时装秀归类为戏剧作品,C D P A中所规定的戏剧作品包括戏剧㊁剧本㊁脚本㊁舞蹈符号(舞蹈动作的书面记录)㊁舞蹈表演和电影场景(并非电影本身)㊂英国枢密院曾在判决中指出,戏剧作品具备两个要件:通常会做出一系列统一性的表演行为,甚至是传达一个故事,以及首次演出后仍可以再次重复表演①㊂而时装秀恰恰可以符合这两个要件,一是因为时装秀模特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入主会场,且所有模特在同一轮展示中穿着的是同系列服装,其表演形式类似于拉拉队表演㊁花样游泳㊁花样滑冰等团体项目;二是时装秀在进行时产生即兴创作和发生意外事件的几率很小,表演基本上不会受外界因素影响,因此时装秀一般能够多次被展示㊂2.法国:不明确时装秀所属作品类型与英国归为既定作品类型不同,法国作为时尚之都,对于时装秀的著作权保护更加重视和全面㊂从立法角度而言,‘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1条仅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作品的表达形式㊁体载等均不设限,而且第L.112-2条作品类型的规定只是将最为典型的作品种类进行非穷尽式列举,为涵盖新类型作品作出良好铺垫,增强立法解释的弹性㊂从司法角度而言,2008年法国最高法院在R o b e r t s A.D.e t a l.v.C h a n e l e t a l.案②裁定时装秀受著作权法保护㊂该案中,法国高级定制时装协会许可的新闻机构的几名专业摄影师参加时装秀,并允许摄影师只为提出拍摄要求的特定新闻机构拍照㊂但是其中包括R o b e r t A s h b y D o n a l d在内的三名摄影师将照片和时装秀录像上传到互联网上进行售卖㊂法国高级定制时装协会以及香奈儿㊁爱马仕等五家高级时装公司对这三名摄影师的行为进行投诉㊂随后,法国刑事诉讼部门起诉摄影师们侵犯版权,他们在一审中被判无罪,但巴黎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摄影师们不仅侵犯了涉案时装秀中服装的版权,而且还侵犯了涉案时装秀本身的版权㊂巴黎上诉法院判令这三名摄影师支付罚款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㊂摄影师们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定上诉法院已经充分证明其判决结果是合法正当的,因此驳回上诉㊂摄影师们又以自身享有‘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赋予的表达自由权利为由,将此案提交到欧洲人权法院㊂欧洲人权法院在此案中首次阐明,版权法对于非法复制或侵犯公开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视为第10条规定的例外,据此支持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③㊂此案表明,法国在司法层面明确肯定时装秀受版权保护的正当性㊂从行业规范角度而言,法国高级定制时装协会是法国历史悠久,致力于推广法国时尚文化的联合会[11]㊂该协会每年举办两次大型时装秀,对于在时装秀期间拍摄的照片的使用情况有严格的规定,以管理和保护时装秀各单位㊂该协会明确规定,只有同意合同中有关 照片只允许用于传递信息目的,不能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的格式条款的新闻机构,才能使用所拍摄的照片[12]㊂英国㊁法国未区分数字时装秀与传统时装秀,而是统一将时装秀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㊂数字时装秀和传统时装秀的不同在于技术手段的高超程度,但在判断作品类型的逻辑思路方面却不分轩轾㊂现有明确时装秀所属作品类型和不明确时装秀所属作品类型两种模式,均以本国法律关于作品类型规定为根本遵循,此做法值得我国在探讨数字时装秀作品类型时汲取和借鉴㊂(二)分阶段判定我国数字时装秀所属作品类型我国实务界及理论界对于数字时装秀著作权保护类型鲜有涉及,可能与我国数字时装秀发展速度与其他时尚产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较为缓慢有关㊂随着我国举办国际性数字时装秀的次数日益增多㊁规模日益庞大,科技手段成为重要支撑㊂日后在我国发生关于数字时装秀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概率会随之增加㊂为防微杜渐,尽早阐明和甄别我国数字时633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3年第50卷①②③G r e e n v.B r o a d c a s t i n g C o r p o r a t i o n o f N e w Z e a l a n d,[1988]2N Z L R490㊂R o b e r t s A.D.e t a l.v.C h a n e l e t a l.,[2008]F r e n c h C o u r t o f C a s s a t i o n,07-81.387㊂A s h b y D o n a l d a n d O t h e r s v F r a n c e,[2013]E C H R28㊂装秀的作品属性,才是应对此问题的上策之选㊂每场数字时装秀的创作高度不同,其与春节晚会的制作方式类似,可以借鉴法院对于春节晚会的审理思路,以此窥探对数字时装秀实施保护的司法动向,即可能被判定为视听作品㊁录像制品或汇编作品三种方式㊂判断应由数字时装秀的形成过程切入,选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阶段,逐一洞察其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抑或汇编作品㊂数字时装秀的举办包含讨论方案㊁制定方案和执行方案三个步骤㊂讨论方案是数字时装秀举办前必经的筹备工作,服装设计师或品牌与主办单位前期接洽,讨论沟通数字时装秀的主题㊁技术设备㊁人员㊁预算等内容㊂讨论方案属于主办人员思想的碰撞,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㊂但制定方案和执行方案如同作品的创作过程㊂制定方案时,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嵌入主观判断和情感表达,对技术的选择㊁设备的布置㊁模特的遴选㊁走秀顺序的安排㊁服装表演的形式㊁场地的预定㊁灯光的控制㊁布景的设计㊁座位的摆放㊁T台的搭建等一系列元素进行筛选㊂而执行方案是将数字时装秀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最终形态,汇聚主办单位对会场和数字化技术的复杂运用,完成最后的表演和录制㊂前一阶段是对数字时装秀的选择和编排,属于汇编作品;后一阶段是对数字时装秀的拍摄录制,属于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㊂这两个阶段不是对立和割裂的,仅是从不同角度分析数字时装秀的作品性质㊂1.选择编排阶段:构成汇编作品数字时装秀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汇编作品㊂汇编的对象包括服装设计㊁音乐等作品以及先进技术㊁灯光㊁T台㊁座位㊁场地等其他公有领域的内容㊂服装设计和音乐等作品需要经过作者授权许可,并在使用时不能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㊂其中,服装设计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已经在‘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以及美国㊁英国㊁法国㊁德国等国家中达成共识㊂只是各国在保护的作品类型方面有所差异,国际公约以及美国㊁德国将服装设计归为实用艺术作品,英国将服装设计作为C D P A第4条第1款手工艺术作品进行保护[13],法国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2条第14款单独规定 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 这一作品类型㊂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关于服装设计的规定,但法院倾向于采用将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处理方式㊂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对于服装作品的编排主要体现在对服装的筛选㊁排列,将适合在同一时间段内展出的服装进行归类,并选择与同系列服装相搭配的技术效果㊁背景音乐,以及处理每一个系列服装之间如何切换和衔接的问题㊂后者虽然属于公有领域,但是在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的个性化差异㊂例如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运用分镜头㊁多机位对服装表演进行多维度拍摄,并对拍摄的画面予以取舍和剪辑㊂因此,数字时装秀作为一个对诸多元素进行选择和编排的整体,构成汇编作品㊂2.拍摄录制阶段: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从技术运用和拍摄录制角度,数字时装秀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这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范畴之下谈论的问题,须区分数字时装秀的独创性高低㊂著作权和邻接权分别对应作品和制品两类客体,二者的界限是独创性中创作高度的具体程度㊂在作者权体系之下,以独创性高低而非有无判断作品和制品的界限,既能够让作者产生创作热情,又免于将本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纳入私权保护的范围㊂数字时装秀独创性高低的划分,应当以其具备的数字属性所呈现的艺术效果为判断标准,可以适当参考创作成本㊁举办收入㊁主办单位知名度等外部因素㊂如果数字时装秀主办单位围绕独特的创意主题,组合应用高科技特效,将现实与虚幻的界限模糊,增强观众代入感和体验感,体现出其独特的构思和情感,具备较高的独创性,可以归属于视听作品㊂如果仅是单纯应用某种常见技术手段对服装表演的简单㊁机械的录制,并不会对技术的选择㊁录制的效果㊁录制后声音的调整和画面的处理等方面花费过多心思,不足以达到视听作品要求的创作高度,可以将这些数字时装秀作为录像制品被保护㊂若数字时装秀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后,仍需进一步明确属于视听作品之下的何种类型㊂ 视听作品 一词是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后首次出现的作品类型㊂虽然美国㊁法国等国家早在版权法中规定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是否与其他国家规定的范围相同,以及与此前规定的 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 之间是何种关系均未言明㊂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要求视听作品由一系列连续画面构成,且具有独创性㊁被固定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2条中规定 视听作品 的含义是 有声或无声的电影作品及其他由连续画面组成的作品 [14]㊂与美国相比,法国对于视733第3期姚梦媛:数字时装秀的作品类型及权利主体。
法律案件个人观点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侵权纠纷。
张三在经营一家服装店,李四在隔壁经营一家类似的服装店。
近日,张三发现李四在其店铺门口摆放的服装样品中,有几件与他店铺中的某款服装款式高度相似。
张三认为李四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三、个人观点分析1. 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从法律角度来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和表达性。
本案中,张三的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和表达性,符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李四在其店铺门口摆放的服装样品中,有几件与张三的服装款式高度相似,可能涉嫌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1)原创性:张三的服装设计具有原创性,是其独立创作的成果。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擅自使用与其相似的服装设计,可能构成对张三原创性的侵犯。
(2)独创性:张三的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是其独立创作、构思的结果。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擅自使用与其相似的服装设计,可能构成对张三独创性的侵犯。
(3)表达性:张三的服装设计具有表达性,是将其思想、情感通过具体形象表达出来的成果。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擅自使用与其相似的服装设计,可能构成对张三表达性的侵犯。
2. 如何判断李四是否构成侵权?(1)相同性比较:法院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服装设计的相同性比较,判断李四的服装设计与张三的服装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合理使用原则:在判断李四是否构成侵权时,应考虑合理使用原则。
如果李四的服装设计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张三的服装设计,如为个人欣赏、教育、评论等目的,可能不构成侵权。
(3)侵权程度:法院应综合考虑李四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判断其侵权程度。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法院应判决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时尚潮牌品牌的品牌保护与知识产权
时尚潮牌品牌的品牌保护与知识产权时尚潮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独特的设计和独特的品牌形象吸引了无数消费者的关注。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品牌保护和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就时尚潮牌品牌的品牌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品牌保护的重要性品牌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
时尚潮牌作为一种高度依赖品牌形象和独特设计的产品,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保护潮牌品牌的合法权益是确保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基础。
品牌保护不仅涉及到注册商标的权益保护,还包括对商标的监管和维护。
时尚潮牌企业应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
此外,品牌保护还可以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二、商标注册与品牌保护商标是一种特定的标识,用以区分某一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时尚潮牌企业应该重视商标的注册工作,确保自身的商标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规划。
选择与潮牌形象相符合的商标标识,确保商标在市场中的识别度。
此外,企业还需注意选择合适的商标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
商标注册后,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商标维权工作。
如发现有他人冒用自己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除商标外,时尚潮牌企业还需关注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和版权。
专利保护可以针对潮牌设计、技术和创新进行,确保企业在市场上的技术领先地位。
版权保护则可以保护企业的创意设计、广告宣传等知识产权。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与国内外的设计师和艺术家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创意设计。
通过与其他企业展开合作,共同开发知识产权,能够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四、品牌保护的法律保障时尚潮牌企业在进行品牌保护时,可以依法寻求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品牌保护和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孙某某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孙某某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印有知名插画师的美术作品的服装上明确标注作者姓名的,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该美术作品,属于侵害作者的署名权。
正文孙某某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孙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在站酷网发布名为《据说——长颈鹿是寂寞专家》的美术作品。
2011年3月,孙某某的上述作品获得“红门创意T恤图案大赛”一等奖。
孙某某认为,快尚公司与优岸美致公司在共同生产和销售的女中袖连衣裙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对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的侵犯。
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二)裁判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尚公司、优岸美致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孙某某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由于在服装上使用作品难以指明作者,客观上不应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孙某某的署名权。
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库存及在售的侵权产品,连带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印有知名插画师美术作品的服装上标注作者姓名,在服装设计制造行业屡见不鲜,本案不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的情况,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侵害了孙某某的署名权。
考虑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优岸美致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快尚公司经营规模大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
遂改判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向孙某某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评论本案涉及服装设计领域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认定。
审理法院在考察服装设计领域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的基础上,认定在服装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表明作者身份并不存在客观限制,也不会破坏服装图案的整体美感,且在服装上标注插画师姓名的事例屡见不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发表时间:2009-08-25T10:18:00.93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09年第5期供稿作者:李明茹(东方博运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导读]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
摘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关键词:时装;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
我国著作权采完成主义,作品一经完成则自动受保护,不需登记注册,但同时也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因此在时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该分为两个步骤分析:
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不属于作品,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应有的民事权利,没有权利,诉也就不可能存在。
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将从根本上削弱或抵消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通过提出权属抗辩,被告免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
原告所主张的到底是否属于“作品”,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对原告独创性的把握。
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具有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
著作权对智力创作成果个性的保护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由于个性是能够反映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个性描述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能够被分辨的最低的创造性的度。
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对此问题,笔者根据作品复制前后其载体的变化状况,将复制分为以下几种进行分析:①从平面到平面—即对时装设计图的复制。
将平面设计图以平面的形式复制,无论是印在纸上,如在服饰之类的书中,介绍某款时装如何制作,而附上效果图和裁剪图,还是印在纺织品上,如时装画由于极具美感,被平面的印制在手袋、服装上面作为装饰;无论是以图书形式发行,还是以工业品形式制造,本质上仍然是平面复制,属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
②从立体到平面—即从时装效果图到时装裁剪图。
前文讲过,时装效果图是时装立体效果的表现,从时装效果图道裁剪图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普通的依样画葫芦。
一方面,版型设计师在进行结构设计之前要对五花八门的款式效果图认真研究效果图是服装设计师根据市场调查研究及对消费者的全面了解,将流行因素融入其中,以人物着装的绘画形式表达的结果。
设计师把效果图中着装人物的体型和身高加以美化和拉长,而且有静态、动态、正侧面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较为具体,款式一目了然,有的则概括成几条线。
因此,无论是参照效果图设计制版,还是打版师的自创式样制版,都是加入了打版师的自我理解,含有脑力劳动成分,体现了打版师一定的创作思想成分。
③从平面到立体—即从时装裁剪图到时装。
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时装行业还是在理论界都是非常模糊的现象,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从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各种相关的复制方法来看,显然只规定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没有直接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对按设计图、施工图而产生的作品是不是一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去人们的认识不一,美国就否认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
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显然,该公约对“复制”采取了广义的规定。
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如在瓷盘上复制绘画作品,都是复制。
这方面的案例还有:日本某公司于 1996 年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并在中国多次播放。
1997年7月,上海某购物中心的“天美时”闹钟的外观造型于“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的主要特征部分相同。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平面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作品上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表明这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行为,但在研究“复制”的范围时,对于这一规定理应予以考虑。
可见,上述几种分类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第二种不属于,第三种需要分析创作空间的大小。
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并非只要是独立创作,就当然具有著作权。
法律并不禁止在创作时参考、借鉴已有的作品。
但是这种参考、借鉴不能达到抄袭的程度。
如果只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抄袭,或者是非实质性的改变,则因其不能反映制作者的个性,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不具有独创性。
对于一件时装作品来说,在造型、式样、风格、颜色等方面均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创作已超出了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未达到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不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应判定为侵犯在先作品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刘洪.从平面到立体也是复制—分析“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J].著作权,2001,(2). [2]刘宇晖,郑友德.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著作权,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