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北京市建设工程中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有限,未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的空间。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安全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在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安全培训对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六条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监督机制,确保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七条风险评估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第八条安全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设备检查对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四章作业实施第十条作业许可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获得作业许可,并明确作业范围和时间。
第十一条通风与检测确保有限空间内有足够的通风,并进行气体检测,确保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在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监护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作业期间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五条应急设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呼吸器、救生绳等。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七条定期检查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鼓励员工报告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规范修订本规范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修订,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规范解释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规范生效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下载自.管理资源吧]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安全生产)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中有几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中有5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版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权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进行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1.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指定作业负责人以及作业监护人员。
3.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应当配备并建立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监管制度5.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
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6.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应当对作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8.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
3、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部门应当建立哪些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受限空间检修作业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工作票,4、宁夏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京安监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90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规范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写了《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认真做好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及其他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
附件:1.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2.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附件1: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取得有限空间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备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上岗基本条件的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本大纲是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依据。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与安全操作技能,具有有限空间作业的独立上岗工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3.2在实际操作训练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3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应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之欧阳引擎创编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欧阳引擎(2021.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之欧阳光明创编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规定
附件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3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外单位进入公司所辖有限空间场所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以及“谁批准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专业、各单位在布置、发包、批准、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包括有限空间场所进行的安装、检修、巡视、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限空间分类(见附录1)有限空间场所主要有电缆隧道、电缆(通信)管井、电缆夹层、箱、柜、深坑、污水井、暖气沟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行使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及公司等有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各部门、各级人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和交流。
(五)推广应用先进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运维检修部(政治供电办公室)、建设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后勤工作部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及公司等有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规定。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之欧阳法创编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综合规范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根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畴】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备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合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某些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合,自然通风不良,易导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局限性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行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映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定第五条【检测】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原则,依照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状况,检测有限空间也许存在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涉及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禁止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也许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合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期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在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涉及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检测成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办法,保证整个作业期间处在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根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某些:化学有害因素》等原则进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安全生产
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作废与否1、已作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作废与否?《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废止《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扩展资料:《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读本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读本序言近几年,我市在污水井、化粪池、地下室、油罐等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我市于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的相关内容,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共同编著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读本》,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介绍了有限空间作业的基本知识,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
希望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的高风险性,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真抓实干、常抓不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实际行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限空间事故特点从事故情况看,有限空间事故主要发生在化粪池、污水井、地下管道、密闭设备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和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
事故发生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事故发生的时间集中在每年的3月至10月,春、夏两季尤为突出。
二是市政地下管线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以污水井(池)为主;三是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情况较多;四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没有落实到位;五是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发生。
什么是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有限空间如何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1)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京安监发[2009]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77-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3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楼字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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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临时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
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
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