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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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04
•【文号】建标[2008]57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3!!!!!!!!!!!!!!!!!!!!!!!!!!!!!!第四章车辆5!!!!!!!!!!!!!!!!!!!!!!!!!!!!!!!!!!!!!第五章车站与结构工程6!!!!!!!!!!!!!!!!!!!!!!!!!!!!!!!!第六章运营管理及配套设备8!!!!!!!!!!!!!!!!!!!!!!!!!!!!!!第七章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12!!!!!!!!!!!!!!!!!!!!!!!!!!!!!第八章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14!!!!!!!!!!!!!!!!!!!!!!!!!!!!!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5!!!!!!!!!!!!!!!!!!!!!!!!!!!!!!附加说明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设备国产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铁与轻轨)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类似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发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运输安全、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抗震、人防的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2008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八年三月四日前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任务,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部分设计、研究、建设、运营方面的单位共同编制的。

原《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是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自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八年。

实践证明,在国内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运用。

近几年来,在轨道交通制式方面,直线电机、低地板(70%)车、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已建成运营。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各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理念在不断更新和发展,需要及时吸收到标准中来,对标准中的一些参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现代城市交通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运输的安全、便捷和舒适度。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以确保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包括对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设计要求。

在规划轨道交通线路时,需要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线路走向,确保线路布局合理、运营效率高。

在设计轨道交通线路时,需要考虑线路的曲线半径、坡度、站点设置、转弯半径等参数,确保线路设计符合运营要求,能够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和舒适度。

其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包括对轨道交通车辆和设备的要求。

轨道交通车辆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安全性、舒适度和运行效率直接影响到城市交通运输的质量。

因此,对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制造、检测和运营都有严格的标准要求,包括车辆结构强度、制动系统、通信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能够稳定、安全地运行。

另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包括对轨道交通设备和设施的要求。

轨道交通设备和设施包括车站、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这些设备和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以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例如,车站的设计需要考虑乘客的候车、上下车、换乘等需求,确保乘客的出行舒适和方便;信号系统需要确保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和运行速度,以避免碰撞和追尾事故的发生;供电系统需要确保列车的正常运行,避免因为供电故障导致的运营中断。

总的来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其合理性和严格性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运输的安全、便捷和舒适度。

只有严格遵守建设标准,才能够保证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 引言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有着重要的缓解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建设,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建设标准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指导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实施和验收收尾工作。

文档内容包括工程规范、材料使用要求、施工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

2. 工程规范2.1 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包括线路布置、站点选址、设备配置等方面。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顺畅、高效运营。

•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人文要求,尽量减少对城市居民的影响。

2.2 施工规范•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2.3 竣工验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前,应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应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供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3. 材料使用要求3.1 钢材•钢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钢材质量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

•钢材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符合要求。

3.2 混凝土•混凝土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标号、配合比和强度等方面的控制。

•混凝土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强度、密实性和耐久性符合要求。

3.3 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具有稳定可靠的性能。

•电器设备应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能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快轨 轨道建设标准

快轨 轨道建设标准

快轨轨道建设标准快轨,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一种,是一种高效、快速、环保的城市交通方式。

在快轨轨道建设中,标准化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乎运营安全、乘客舒适度,也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

因此,制定和遵守快轨轨道建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快轨轨道建设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在轨道线路的选址和规划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城市规划、环保、土地利用等因素,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要求。

在轨道线路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

其次,快轨轨道建设标准要求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施工。

轨道线路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列车运行速度、弯道半径、坡度等因素,确保列车运行的平稳性和安全性。

在轨道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另外,快轨轨道建设标准还要求注重乘客舒适度和便利性。

车站设计应考虑乘客候车、换乘、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度,设置合理的候车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提高乘客出行体验。

车站与周边交通的衔接也是关键,要与城市公交、地铁等交通方式衔接顺畅,方便乘客出行。

最后,快轨轨道建设标准还要求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在轨道线路选址和建设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轨道交通的运营也要注重能源节约和减排,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效,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总之,快轨轨道建设标准是保障快轨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合理设计和施工,注重乘客舒适度和环保可持续发展,才能建设出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快轨交通系统,为城市发展和居民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实用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实用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2008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四日前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任务,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部分设计、研究、建设、运营方面的单位共同编制的。

原《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是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自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八年。

实践证明,在国内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运用。

近几年来,在轨道交通制式方面,直线电机、低地板(70%)车、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已建成运营。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各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理念在不断更新和发展,需要及时吸收到标准中来,对标准中的一些参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客流量及占车站总客流量的比重进行预测。

并应预测相关线路之间、不同方位和方向的换乘客流。

(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

(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

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15km。

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

(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

(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程部分。

二、运营装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含采暖)、通信、信号、给排水与消防、防灾与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和电梯、站台屏蔽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及其控制管理设施,车辆基地的维修设备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十四条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按照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点、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都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都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不、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有关技术特点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按照各设计年限的客流推测,对客流特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推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畴,分不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刻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推测。

第十八条客流推测应以居民出行和有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推测的方法、运算模型以及采纳的有关参数,应预先通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推测应按不同研究时期分不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时期客流推测。

(一)线网总量推测:依据都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都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有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畴内按总量操纵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推测。

(二)线路客流推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推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有关指标进行总量操纵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时期,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推测,推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确定。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

向的换乘客流。

(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

(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

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15km。

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部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

(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

(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程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实用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实用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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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服 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城市快速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 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 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地铁与轻轨 钢轮 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 扩建工程以及类似项目可 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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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运营设备系统包括车辆 供电 通风 空调 通信 信号 给 排水 消防 防灾与报警 自动售检票 自动扶梯等及其控制管理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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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
第十九条 线路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建项目的城市 必须做好线网规划 并经过市政府审查
二 车辆配置数量应按初期设计年限的用车量配置 三 车辆基地的用地范围以远期设计规模划定控制 列车运用 整备 检修设施宜按近期规模建设 其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按 近期 远期相结合建设 四 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 远期分阶段配置 其中供电设 备应作经济比较后确定 也可按远期需求一次建成 第十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下列工程 基本设施和运营设备系统两大部分 一 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 轨道 路基 桥隧 车站 主变电 所 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
和直流
以上各类车型 应根据本城市的客流量 行车密度 线路条件
供电电压 车辆与备品来源 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 综合比
第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根据城市
人口 客流量和投融资能力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和线路走向应
作多方案比较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综合比选 确定建设方案 根据
筹资能力 分期 分段实施 从发挥效益出发 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
投资 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坚持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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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每条线路运能 应通过客流预测分析确定 客流预 测应按初期 近期 远期设计年限分别测算 同时也应考虑整个线 网的远景客流进行平衡性的预测 经过综合分析 合理确定需求规 模
第十五条 每条线路远期设计行车最大通过能力 在全封闭 型路段应为 对 在半封闭型路段 对平交道口应进行交通组 织设计 并采用 列车优先通过 措施 确定行车密度 以满足运能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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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从我国国
情出发 立足国内 努力提高国产化水平 控制车辆与设备的平均
国产化率不低于
并以保障功能和安全为前提 选好运营模
式 确定合理功能 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降低工程造
价 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 贯彻节约土地和国家有关的发展
政策 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建国以来 特别是近十
年来地铁和轻轨建设的实践经验 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 广
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 单位及专家的意见 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
议 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总体布局
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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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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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 第四章 车辆 第五章 车站与结构工程 第六章 运营管理及配套设备 第七章 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 第八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批准 报国家备案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 拟建项目的线路 应依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选站布线 线路走向应串联主要客流集散点 符合城市主导客流方
向 并应与城市用地和其他交通相配合 经客流预测和综合分析
合理选定线路运能等级
三 拟建新线长度必须从运营经济效益出发 根据全线客流预
测 初期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 不应小于 万人次 初
第四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遵守国家 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 法规 贯彻执行发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 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运输安全 节约能源 节约用地 环境保护 抗震 人防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做好线网 规划 项目建议书 含预可行性研究 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研 究 按设计程序做好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工 作 为工程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全 封闭
全封闭
半封 全封闭
注 半封闭型线路系指当地面线路为专用道 其中部分路口设平交道口 适用城市市区人口规模 系指人口规模能达到或超过此限的城市 其 快速轨道交通线网中的主干线 可能达到相应的运量等级
第十三条 每条线路的建设 应拟定分期设计年限 初期为建 成通车后第 年 近期为第 年 远期为第 年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 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 九九年 三月 二十 九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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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本 是根据国家
计委 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 计标
期新建线路应有足够的运营长度 不宜小于
且线路末端
区段 的平均高峰断面流量 不宜小于
第二十条 线路敷设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线路敷设型式应根据城市环境 地形条件和总体规划要
求 因地制宜地选择 在城市中心区 宜采用地下线 在城市中心区
外围 且街道宽阔地段 宜首选地面和高架线 在地面和高架线地
段 应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 并维护地面道路的交通功能
第十六条 每条线路的各类设施应根据运营需要 以 功能 安全 环境 为基本要素 合理平衡 充分挖潜 形成经济运营规模 运营管理 服务与车辆设备维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 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每条线路的建设规模 应分项分类按不同设计年 限的设计运量 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 隧道 路基 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 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地面车站 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合城市道路红线规划 按道路中线两侧各 为界
三 在已建线路地段的地界 作为运行线的安全保护范围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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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桥隧结构外侧边线各 为界 四 当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 该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五 在地界内需新建各种城市建筑物时 应经工程实施方案研 究论证 采取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
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 改 扩建工程
项目 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
第十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
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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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应根据城市发展和 客运交通需求 按照线网规划及其建设顺序 使城市快速轨道工程 建设保持连续有序地发展



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本 的通知
建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设 厅 计委 计经委
为了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设 备国产化 标准化和系列化 提高我国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水平 建 设部和国家计委委托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会同建设部城市建设 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试 行本 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通过 现作为全国统一标准予 以发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按表 的规定执行
线路 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基本车型
最小曲线半径 正 线 辅助线
车场线
正线
最 大坡度
辅助线
车场线
竖曲线半径 正 线
辅助线
钢轨
正线
辅助线
道岔
正线
车场
或 待定
注 特殊困难地段的技术标准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型车的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系指受流器的车辆
系指道岔号 系指道岔导曲线半径
及线路工程 车辆 车站与结构工程 运营管理及配套设备 车辆基
地及配套工程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 在施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
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
寄北京市城建设研究院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编
制组 地址 北京市西二环路甲 号 邮编
号 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

建标字第 号 的要求 按照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年部分计划 草案 的通知 计综合
号 附件九 一九九
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 的安排 由北京市城建设计
研究院会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遵循艰苦奋斗 勤俭建国的方针 注重
尽可能与国家铁路的产品标准一致
三 轨道应铺设无缝线路 并采用有效的减振 降噪措施 此
外 还要考虑绝缘和对杂散电流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线路路基建筑于城市道路之间时 应以少占地为原则 并
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
二 路基结构应稳定可靠 并满足防淹要求 路基造型应简洁
美观 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中心区宜为 左右 在市区外围宜为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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