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审批表范文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审批表范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审批表委托机关云南省大理监狱调查机关凤庆县司法局营盘司法所委托时间2014年3月28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社区矫正机构存档,一份随《调查评估意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调查笔录时间:2014 年3月26 日9 时45 分至11 时10 分地点:凤庆县司法局营盘镇司法所被调查人:李国强调查人:李德新记录人:江东英我们是凤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受云南省大理监狱的委托,依法对被告人(罪犯)李忠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请予以配合。
问:请问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答:姓名:李国强,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59年11月22日,身份证号码:533522************ ,文化程度:小学工作单位:务农,职务:务农,家庭住址凤庆县营盘镇营盘村北门外组,和被告人(罪犯)的关系:父子。
问:受云南省大理监狱的委托对你儿子李忠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你是否同意李忠假释回家?答:同意。
问:李忠假释回家你是否会在生活,思想上帮助他?答:会的。
帮助他回到正常人的生活。
问:你家是否有固定住所?答:有,有正房一间,耳房两间。
问: 主要经济来源主要是哪些?答:甘蔗和粮食,一年有三万左右。
问:你家的其他人是否同意李忠假释回到家?答:愿意的,虽然我们家不是很富裕,但是温饱还是可以保证的。
问:你说的是否属实?答:属实。
调查人:(阅读并签名)年月日调查评估意见书(2014)字 1 号云南省大理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所于2014年3月26日至2014 年3 月27 日对罪犯李忠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李忠,男,1986年9月23日生家住凤庆县营盘镇营盘村北门外组,家里有父亲李国强、母亲李永红、大姐李春菊、二姐李春艳都出嫁。
家里固定住所,家庭经济一般,田地有三亩左右十亩左右甘蔗地,年收入两万左右。
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矫正单位:编号:入矫日期:说明:此表由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登记时本人填写,存入矫正对象个人档案。
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保证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保证人:常小二2011年 6 月 6 日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保证在出所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保证人:常小二2011年 6 月 6 日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保证人:常小二2011年 6月 6 日社区矫正5+1监管表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监外执行罪犯,因被判处刑罚,刑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社区矫正自年月日,为落实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乡(镇、街道)司法协理员、辖区民警、联村干部、社会自愿者、矫正对象监护人等五人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具体措施:一、对矫正对象每月帮教不少于1次;二、按监外执行罪犯守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经常性法制、政策、道德、前途以及遵纪守法教育,敦促其认罪伏法,悔改前非,早日新生,并自觉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三、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和手续办事,做到既在政治上、思想上、制度上从严,又在生活上、工作上帮助解决一些许可范围内的实际问题,把严格要求与关心帮助结合起来;四、对监管和帮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和上级有关机关汇报。
社区矫正机构(公章):登记日期: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为了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适应社会生活,早日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新
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
单位:司法所(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民族籍贯
别名职业文化
程度
健康
状况
身份证号
固定居住地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判决书号判决
机关
判决
日期
罪名刑种
原判刑期刑期
起止
附加
刑
刑期变动
社区矫正期限解除矫正原因
矫正期间表现情况
奖惩
情况
司法所
意见
司法所(公章)司法所所长:年月日
社区
矫正
工作
机构
审批
社区矫正大队(公章)意见
社区矫正大队长(中心主任):年月日
县(区)
司法局
意见
分管领导:
年月日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司法所留存,一份县(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留存。
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
判决日期
罪名
刑种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附加刑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刑期变动
奖惩情况
社区矫正期限
解除矫正பைடு நூலகம்因
个
人
简
历
自
我
鉴
定
矫正工作者意见
司法所意见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
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别名职业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身份证号固定居住地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判决书号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原判刑期刑期起止刑期变动奖惩情况社区矫正期限解除矫正原因矫正工作者意注
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别名
职业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固定居住地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判决书号
社区矫正解除审批表66
社区矫正解除审批表66
终止/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婚姻
状况
健康
状况
有何专业
技能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罪名原判
刑罚
判决(裁
定、决定)
书文号
原判刑期起年月日
附加刑
起年月日止年月日止年月日
原判刑期变动情况
社区矫正期限起年月日社区矫正
期限变动
情况止年月日
终止/解除
社区矫正依据及解除
日期根据规定,该社区服刑人员应于年月日终止/解除社区矫正。
司法所意见公安派出所意见
司法所长:(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公安派出所长:(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
工作委员会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
社区矫正
工作委员会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终止/解除
社区矫正有
关事宜处理
结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此表一式二份,填完后送到司法局审批,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另一份报县级
检察机关备案。
)。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汇编)
起止日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现居
住地
外出目的地(拟迁往地)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外出理由及时间(居住地变更理由)
司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注:用于居住地变更时,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变更后,复印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scream vi.尖声叫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姓名
typist n.打字员
host vt.做东;主办;招待性别
罪名
sorrow n.悲伤;悲痛;懊悔
原判
刑期
可使用的
矫正
n.哭;哭泣类别
properly adv.适当地;恰当地Diet n.日常饮食
矫正
dusty adj.积满灰尘的期限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审批表
茌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审批表
(逐级、跨级)
姓名刘凯性别男出生日期1991.6.16罪名聚众斗殴罪刑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监外类型缓刑
矫正期
自2018年2 月23 日
至2020年2 月22 日
原管理等级普管现管理
等级
宽管
定级依据
该对象自普管以来严格遵守所内相关规定,按时报到,参加所内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学习,依据《茌平县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制度》规定,现转为宽管。
司法
所意见
(签章)
2018年9 月28 日
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意见
(签章)年月日
注:只有跨级管理审批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章。
社区矫正表样[1]
社区矫正宣告书根据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期间由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宣告单位(盖章):宣告日期:社区矫正对象(签名):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矫正单位:编号:入矫日期:姓名别名性别照片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原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籍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判决书号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原判刑期刑期起止附加刑刑期变动曾受惩处社区矫正类别个人简历起时止时所在单位职务(职业)说明:此表由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登记时本人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
主 要 犯 罪 事 实主 要 社 会 关 系关系 姓名 出生日期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及职务住 址电 话同 案 犯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罪名刑期 家庭住址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社区矫正通知书》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
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本县行政区域,可以申请外出.(一)因本人疾病确需外出治疗的;凭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的(二)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处理或护理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三)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故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保证承诺及担保人.再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在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因务工需请假外出的,按居住地变更程序办理.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居住地司法所要通过定位技术、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跟踪管理教育.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返回,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以派员将其带回.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后应当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并报告外出期间的活动情况,司法所做好相应的记载.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外出人员审批单模板
外出人员审批单模板
姓名
部门
岗位
日期
年月日
外出时间
点分
回岗时间
点__分
外出时长
小时
目的地
外出事由未打卡Βιβλιοθήκη 况□上班未打卡□下班未打卡
核准人审批
签字:日期:年月日
备注:1.所有员工若因公外出须填写《外出审批表》,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外出的,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因公外出不能正常打卡时须在《外出审批表》栏注上班未打卡或下班未打卡,凡不标记者,《外出审批表》按无效处理;
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的申请流程图
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的申请流程图
职权名称: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申请
职权类型:其他权力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2012年1月10日公布,2012年3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提交材料清单: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
2、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基层工作处。
社区矫正出差报备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出差报备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以下简称矫正对象)出差报备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矫正对象出差报备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备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矫正对象在进行出差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备出差相关信息。
二、报备内容第五条矫正对象出差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出差时间:出发日期、返回日期;(二)出差地点:目的地城市、具体地址;(三)出差原因:工作、学习、就医等;(四)出差期间住宿地址及联系方式;(五)同行人员信息;(六)其他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
第六条矫正对象应当在出差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备出差相关信息,并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第七条矫正对象在出差期间,应当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保持联系,报告出差进展及身体状况,确保联系方式畅通。
三、报备程序第八条矫正对象提出出差报备申请,应当向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出差计划书;(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备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出差报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出差报备后,应当将报备信息录入社区矫正系统,并通知矫正对象。
四、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出差报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出差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对遵守报备制度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对违反报备制度的矫正对象,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矫正对象出差报备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训诫、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