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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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名称的确定
之所以确定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主要考虑以 下原因: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实施条例不 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由于条例内容中包 括草原管理之外的内容,所以称草原管理条例也 不适合;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原条例涵盖广,凡是 与草原有关的内容均可写入。
这一外延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中, 仍未能解决草原与宜林地、可垦地、湿地 等相关地类的关系。
草原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草原行政主体
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 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 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 《草原法》中草原的概念: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 坡和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中的草原概念: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结构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总则
保护与利用
承包经营
建设责任与 草种管理
法规责任
附则
4条
17条
Biblioteka Baidu12条
8条
9条
2条
共计52条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效力范围
▪ 空间效力:指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条例规 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
▪ 对事的效力:指对何种行为发生约束力。条 例规定从事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以 及承包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草原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主为(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 0.3以下),用于或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关于草原的内涵
《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前一句是指草原 的内涵,简化一下: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 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草原。与《草原法》相比, 多了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这一 定语,以进一步说明什么样的草地为法律意义上的 草原。其中的草原生态功能可理解为草原的涵养水 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作用。 从这一意义讲,基本包括了所有的草原;适用于畜 牧业生产的草原是指通过采草和放牧利用以及修建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的草原 。具备上述两项功能之一者即为草原。
▪ 对人的效力:指对何人发生约束力。条例适 用于我省境内从事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 利用及承包经营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时间效力:指条例生效、失效的时间。条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 〈草原法〉条例》同时失效。
关于草原的概念
此次条例制定最难解决的问题。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
▪ 初审阶段:省人大农林委对草原立法进行省内外 调研,并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同意提交人大常委 会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05年6月20日,省 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二)
▪ 二审阶段:省人大法工委汇同农林委、省政府法 制办及我局对人大常委及农林委提出的修改意见 进行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草案 修改稿,经法工委全委会审议通过,提交省人大 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2005年8月15日省人大常 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新法规定与原法规及其它省区草 原法规相比较有以下突破
▪ 明确了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 明确了全省草原资源总量不减少; ▪ 明确了草原承包的监管措施; ▪ 明确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草原的发包方; ▪ 增加了征用使用草原的补偿标准; ▪ 草原保护措施更为严格,处罚力度加大; ▪ 临时使用草原采取保证金制度; ▪ 规定了暂扣机械和工具及强行恢复植被等措施。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2020/9/9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务委员会发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单行条例。 ▪ 部门规章由农业部制定,以部长令发布; ▪ 政府规章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市长令
这一概念比原条例草原概念的内涵大得多。
关于草原的外延
《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的后一句即 :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工 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为草原的 外延,是指草原的具体范围。草山可理解 为以生长草本植物或半灌木植物为主坡度 较大的山地;草坡为坡度较小的坡地,草 地为平缓地带或平原地区的草原。
▪ 保护好有限的草原资源; ▪ 合理利用现有的草原; ▪ 推进我省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发展; ▪ 恢复和维护我省草原生态环境。
省草原条例制定的原则
▪ 草原保护、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 ▪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
的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遵循了不重复的
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要细化的, 在省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 表决阶段: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于会 议期间,由法工委汇同农林委、省政府法制办及 我局根据人大常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经 过法工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 会表决;2005年8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六次会议以43票赞成、9票弃权表决通过。
发布。
为什么要重新制定草原条例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草原管理出现了一 些新的问题需要规范;
▪ 新修订的《草原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和措 施需要细化,以便于贯彻执行;
▪ 原条例中一些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 需要修改。 鉴于上述情况,如对原条例小幅度进行 修改,不能满足需要,因而重新制定。
制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目的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一)
▪ 起草阶段:省局于2005年年初开始起草并经调研 、座谈修改,形成草稿,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后,于2005年6月上报省政府;
▪ 草案形成阶段:省政府法制办汇同我局经省内、 省外调研、座谈,并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经多次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行成草案, 2005年5月20日经省政府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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