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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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在遵守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就桩基工程(由甲方指定的部分工程量)的承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及分包内容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

1.2、分包内容(以下简称“本合同工程”):桥梁工程桩基分部工程(由甲方指定的部分工程量),具体包含以下内容:(该桩基的长度为:设计桩长)

(1)、成孔分项工程,包括泥浆池开挖、材料费、桩机进出场、就位、安设护筒、钻进、清渣、清理泥浆等全部工作内容;(泥浆、渣土不外运)(2)、钢筋分项工程,包括材料费、除锈、下料、制作、绑扎、焊接、场内运输、钢筋骨架吊装入孔、连接、定位等全部工作内容;

(3)、检测管分项工程,包括材料费、检测管截断、封头、套管制作、焊接、对接、定位、固定、临时支撑保护等全部工作内容;

(4)、混凝土分项工程,包括材料费、安拆导管及漏斗、浇筑混凝土等全部工作内容。

还包含为完成上述各工作内容所必须的施工准备、环境保护、安

全设施、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等所有与之相关的内容。

二、合同价款、计量、结算、支付及质量保证金

2.1、承包形式:包工、包料(钢筋和混凝土由甲方直接供应,其

单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费用直接在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中

扣除)、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2.2、合同价款

2.2.1、本合同价款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固定综合单价确定:桩径(桩孔直径)1.2米的按照每延米103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叁拾元)确定;桩径(桩孔直径)1.5米的按照每延米142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贰拾元)确定。

2.2.2、第2.2.1款中的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分包内容”项下项目一切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各种管理费、规费、保险费、不可预见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费、利润、为保证桩基质量而增加浇筑的砼桩头费用、超灌砼费用及材料损耗费用等)和材料的物价风险、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以及法律变化而引起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签订后在任何情况下该固定综合单价不再作任何调整。

2.2.3、若乙方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遇到CFG桩,须经甲方现场签证确认CFG桩的长度,按照单价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每米作为乙方处理CFG桩的费用另行单独计量。

每钻一棵桩所用膨润土或其他材料,甲方给予乙方100元/每棵桩的补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桩孔的冲盈系数,若乙方所用混凝土超出设计方量,其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2.3、计量、结算及支付

2.3.1、计量办法:乙方完成的桩基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按照该桩基的设计桩长给予乙方计量。对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超出设计图纸所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以计量。

2.3.2、合同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甲方每月月底给乙方收方一次,按照设计图纸的桩长进行计量,经甲方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且工程业主将计量款拨付甲方后,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支付该期工程价款的80%,前述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用材料费、借(垫)支费用、质保金(工程价款的5%)、安全施工保证金、其他应扣款等费用,质保金的返还与业主同步。

2.3.3、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3-2标合同段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三、工期

3.1、乙方施工工期应以甲方及业主要求的工期为准,乙方需按照甲方及业主要求派遣机械设备及人员,确保工程工期;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下达阶段性工程任务,乙方须按时完成。

3.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及其上级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进度与甲方要求的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同时乙方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三次(累计)不能达到甲方工期进度要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施工队伍、 2,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3,清理乙方出场等措施确保工程工期,且对此,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3.3、甲方或甲方上级(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监理、指挥部、政府相关部门等)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机械设备及材料。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补偿任何费用;因甲方上级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与乙方共同向业主索赔;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由于现场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乙方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部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甲方均不予补偿;由于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具体以业主批准天数为准),但甲方不补偿任何费用。

3.4、若工程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影响或业主对工期的规定有所变化时,工期将相应的发生顺延或缩短(具体以业主的批示为准),其他因素,工期一律不得改变。

3.5、本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以乙方完工且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准。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

4.1、本合同工程桩基施工完成后,经检测桩基质量要求为:I类桩的比例须达到乙方完成桩基数量的98%以上,II类桩的比例应控制在2%以内;如超出此质量标准,每多出一根II类桩,甲方向乙方给予处罚人民币3000元,如乙方的II类桩在控制要求范围以内,每少一根II类桩甲方给予乙方奖励3000元。如出现不合格桩基,乙方负责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且工期不顺延。本工程出现返工等驻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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