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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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和单位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该管理办法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本管理规定,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评审和验收、资金管理等内容。

2. 项目概况部分详细介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概念、目标和范围,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3. 项目管理机构部分规定了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4. 项目评审和验收部分明确了项目立项、申报、评审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为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5. 资金管理部分规定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该管理办法是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部分规定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有效评估和控制。

3. 环境保护措施部分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包括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 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为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1. 该规定是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项目质量目标、质量责任、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内容。

2. 项目质量目标部分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为后续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3. 质量责任部分规定了各项目参与方在项目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协作关系。

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权威发布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 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 加强卨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 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 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 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 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 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 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 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 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査等。

高标准农田 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査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x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延续发展,改良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展开农田建设而实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3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1管理体制,统1计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行、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4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点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计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兼顾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点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计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展开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肯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点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当省级下放或拜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展开项目实行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展开平常监管。

第5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守计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行、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2章计划编制第6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计划先行。

计划应遵守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动、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食粮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现场管理目标、方法及措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现场管理目标、方法及措施

第十三节、现场管理目标一、现场管理目标1、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的水平,为参建各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做好现场环境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建立项目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做好现场的环境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到依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现场进行管理,并加强督促和检查。

3、加强工地食堂、厕所和工人宿舍的卫生管理,杜绝食物中毒或由于卫生不良而引起的工人患病等现象,确保工人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状态。

二、现场管理原则1、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遵守建设单位、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高质量施工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甲方文明施工要求,遵守施工合同相关文明施工的条款,满足建设方的正当要求,尽量采用封闭式施工,防止污染工地周边及城市环境,工程负责人应落实专人抓文明施工。

3、建立标准化施工单位和标准化工地,在办公室内壁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各类专业人员的职责条文,办公室外贴工程工程概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在工地及门口悬挂相关安全生产、保证质量和工期的横幅标语等。

4、施工开场前,施工单位应与分项施工班组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明确进度、明确用工、明确质量要求,加强责任管理,来降低用工本钱。

5、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加强施工班组负责任的责任意识,调配劳动力、解决纠纷均由班组负责人负责,严格记工,严禁弄虚作假,严格考核班组负责任的责任意识。

6、新工人入场,承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安全带等。

7、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所有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必须配带相应的劳动保护安全用品。

8、使用切割工具时,必须检查刀片或锯片是否有裂纹,被切割物品要夹紧,以免伤人伤己,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2015-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DB43/T876.1-2014)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方案(2015-2023年)>的批复》(潭政函〔2023〕3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提高农田质量,改善或消除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基地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七个方面。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地考察等。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

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也受到了政府大力推动的支持。

然而,这项工作涉及的面广、工作复杂,相应的管理和协调也具有挑战性。

因此,为了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办法。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义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利用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设施,通过工程建设对农田进行改造和提高及其使用效益。

同时,它也是将传统种地方式向精细化管理的方向发展。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实施,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以及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是不可分离的。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项目计划和管理体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和管理体制,以确保项目可以有序进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计划。

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计划,包括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工程规模、时间表、预算、资金筹措、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

(2)项目领导。

根据项目的属性和规模,划分相应的项目管理领导组和专班,明确各成员的职责、权限和任务。

(3)技术管理体系。

建立以技术服务为主导的管理体系,为农田建设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指导。

(4)项目督导和评估。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审批和评估,及时反馈问题和解决措施。

2. 项目实施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应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具体内容:(1)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2)采购管理。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采购规定,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确保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

(3)工程管理。

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实施工程合同、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管理。

(4)文化宣传和社会服务。

多渠道宣传项目的意义、成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保证资金合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捐赠、自筹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章资金支付第三条基建工程资金支付,是指在学校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从项目筹建、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质保期结束全过程所需的所有工程费用,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并订立书面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项目范围、质量要求、履约期限、质量保修、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并明确工程预付款、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明确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条件、数额及时限;明确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明确工程决算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扣缴方式及时限。

第五条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

在未取得相应批准、批复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

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支付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必须符合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财务规定申请支付。

(一)基建处提供的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及用款计划,确定当月资金的需求量,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基建处依据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跟踪审计机构出具的付款意见进行工程价款复核审签。

(三)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时,6万元以下的工程款支付,由基建处长审批;6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由校长审批;超过100万元的大额付款,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函〔2013〕1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琼府〔2015〕21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7〕9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其它涉农资金)、国家专项基金、省市县级财政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本市县唯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作为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设质量等负责。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程序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省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

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本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

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

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关键,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完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可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效益性,进一步提高农田的耕作效率和粮食产量,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致富。

1. 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土壤改良、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环节之间联系紧密。

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可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 保障项目实施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为了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粮食产量和质量。

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可以规范施工工艺,监督工程进度,检测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3. 促进资金使用效益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求更高。

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可以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最大程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1. 政策法规原则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制度要遵循国家政策法规,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 经济效益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为了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效益,管理制度也应以经济效益为核心。

在制定工程预算、选择建设方案、招投标过程中,要根据经济效益来考量,以最大化农田产出和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

3. 科学技术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持,管理制度也应符合科学技术规范。

在施工工艺、设备选型、耕作管理等方面要遵循科学原则,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x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延续发展,改良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展开农田建设而实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3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1管理体制,统1计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行、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4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点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计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兼顾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点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计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展开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肯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点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当省级下放或拜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展开项目实行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展开平常监管。

第5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守计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行、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2章计划编制第6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计划先行。

计划应遵守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动、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食粮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 2017 3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㊁集中连片㊁设施完善㊁农电配套㊁土壤肥沃㊁生态良好㊁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而设立的财政资金项目.第三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㊁项目实施㊁建后管护与利用㊁监督管理等.第四条㊀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 统一资金筹措㊁统一投入标准㊁统一规划布局㊁统一组织实施㊁统一验收考核 ,突破部门管理界限,建立省级统筹整合平台,实行分工协作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第二章㊀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㊀省政府及各设区市㊁各项目县(市㊁区,以下统称县)政府应成立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㊀项目县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授权某一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乡(镇)政府作为二级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第七条㊀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㊁规划编制㊁督促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总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下达㊁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第八条㊀市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㊁全面验收考评等工作.第九条㊀县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负领导责任.第十条㊀县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㊁年度实施计划制定㊁组织实施㊁监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和指导.第十一条㊀项目勘测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等单位在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㊀建设程序第十二条㊀为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效果和工程质量,维护农民权益,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㊁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省领导小组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报省政府审批.2㊁下达建设总任务㊁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17-2020年115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和投融资额度到各项目县.各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建设总任务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㊁落实建设地块,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分年度落实建设地块,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4㊁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到各项目县,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到各项目县.5㊁实地勘测.勘测单位实地开展勘测,出具拟建设区域现状图.6㊁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与项目法人㊁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沟通,了解需求后开展高标准农田设计,出具初步设计方案.7㊁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8㊁工程造价评审.项目法人委托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或其他有资质单位对工程造价合理性进行评审.9㊁田间施工.施工单位开展高标准农田施工.监理单位受法人委托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进行监理.10㊁工程质量评定验收.项目县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法人㊁设计单位㊁施工单位㊁监理单位对田间工程进行评定验收,出具工程评定验收报告.11㊁工程决算.项目法人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出具审计报告.12㊁项目自验自评.项目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自验自评.13㊁项目全面验收考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考评,将结果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14㊁项目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项目县领导小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按照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的有关要求逐级汇交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15㊁省级绩效考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市(县㊁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第四章㊀规划编制第十三条㊀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根据省㊁市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㊁«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建设的重点区域㊁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坚持 集中力量㊁重点投入㊁综合开发㊁连片治理 原则,确保资金优先投向粮食生产核心区域.第十四条㊀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由省领导小组编制,报省政府审批.第五章㊀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下达第十五条㊀项目县领导小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实施方案中,应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明确采用管道输水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地点和面积.第十六条㊀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下达实施计划到各项目县.第十七条㊀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全省统一的投入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县.第六章㊀项目招投标第十八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㊁设计㊁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测㊁设计㊁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九条㊀县级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招投标工作.第二十条㊀招标代理公司,由县级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决定,报县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一条㊀鼓励各地在 合法㊁精简㊁高效 的原则下,创新工作机制,缩短招投标工作时间.原则上,项目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同步进行招投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同步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二条㊀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在中标公示无异议后一周内完成.第七章㊀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㊀高标准农田设计和施工执行«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测㊁后设计㊁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㊁招投标制㊁监理制㊁合同制㊁审计制等相关制度.第二十四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建设区域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现状进行地类认定与变更.第二十五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保护群众合法土地权益.建设前,查清土地权属现状,做到四至界址清楚㊁地类面积准确㊁权属手续合法.按照 农民协商同意㊁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经营㊁必要时变更权属 的要求进行田块调整.建成后,确需变更权属的,可重新进行确权,办理变更登记,并颁发证书.第二十六条㊀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地点㊁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㊁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并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七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影响正常农业生产活动.原则上要求春节前完成田块平整,次年早稻栽插前完成在建工程收尾工作.第二十八条㊀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㊁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项目建设前后的现场比对照片,移交县领导小组.第八章㊀建后管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要通过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进行报备,实现高标准农田 上图入库 和信息共享.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信息由项目县领导小组按照«江西省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技术规范»等要求逐级汇交省国土资源厅.第三十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条件好的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第三十一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十二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按照 谁受益㊁谁管护 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㊁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第三十三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要开展土壤培肥,实现土壤肥力保持或持续提高;要开展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评定;应强化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配置定位监测设备,建立耕地质量监测㊁土壤墒情监测和虫情监测站(点),加强灌溉试验站网建设,推进良种良法等农业科技应用,实现高标准农田高效利用.耕地质量评定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 B/T28407)㊁«农用地定级规程»(G B/T28405)规定执行,地力等级评定按照有关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高标准农田有序流转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㊁工程产权制度改革㊁工程管理体制改革㊁工程维修养护试点等工作,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投入机制.第三十五条㊀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加的耕地按规定程序纳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加的耕地应突出集体利益,兼顾农户利益,满足农业附属设施建设需要.第九章㊀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㊀省㊁市㊁县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㊁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施工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㊀省领导小组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㊁限期整改或收回投资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㊀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㊁总投资㊁项目法人㊁施工单位㊁监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㊁参与权㊁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九条㊀市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有关信息.第十章㊀绩效考评第四十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县级自验自评㊁市级全面验收考评㊁省级绩效考评.第四十一条㊀考评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项目县政府对上一年度项目自验自评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全面验收考评,并将结果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最终评价.第四十二条㊀省级绩效考评执行«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规定,县级自验自评和市级全面验收考评内容应包括«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所有内容.第四十三条㊀省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主要依据.第十一章㊀附㊀㊀则第四十四条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整合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赣高标准农田办字 2012 3号)废止.省直各有关部门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㊀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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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全市xx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方案(xx年)>;的批复》(潭政函〔xx〕39号)、《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DB43),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是提高农田质量,改善或消除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基地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七个方面。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等。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按灌区和流域统筹规划,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上在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xx年规划范围内选定。

xx年在栗山、梅桥、东郊、龙洞4个乡镇。

xx年在毛田、棋梓、壶天、翻江4个乡镇。

xx年在金薮、金石、月山、白田、育塅5个乡镇。

xx年在潭市、泉塘、山枣、虞唐、中沙5个乡镇。

项目单位确定好建设地点后报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批后,开展项目勘测、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应当经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进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计划,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初步规划方案,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后,向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备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才能实行招投标,项目设计与预算评审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由市农开办委托具备招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可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分法。

投标文件中需载明法人授权委托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同一人,且从投标开始持续到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禁止围标、买卖投标人资格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和施工环境等工作。

指挥部应按照行政协调、工程技术、财务后勤分组进行人员分工,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人员应按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应程序处理相关事项,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程序的执行必须以文本为准,口头表述无效。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程建设强度配置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工程变更及争议处理。

工程开工时进入现场,且施工期常驻工地。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该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计划,完善监理措施,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和执行。

没有相应规定的,单项工程计划调整、变更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标段进行质量等级评定,评为优良工程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下年度工程施工招标时予以加分;评为不合格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不得参与下年度项目工程投标。

评选结果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定,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推进资金整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按照源头不变、渠道合并、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整合模式,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整合资金范围主要包括财政、发改、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电力、交通等部门用于农田建设方面的涉农资金。

重点整合以下项目资金中可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部分: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投资;防护林建设以及其他涉及农田建设资。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不少于合同金额的5%,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报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到市财政局登录指标,资金拨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核实,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将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按主管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如果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标准,则按项目投资额度控制使用,其中: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管理费控制在1%以内;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管理费控制在0.5%以内。

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开支、检查验收、业务培训等,具体支出包括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初验和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年终一次考核,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乡镇实行奖扣分制,分值为1分。

第三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并督促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管护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或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工程设施运行日常维护费用。

第三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和总结。

湘乡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xx年5月15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业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业的7位专家对各县(区)报送的《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量化评分,并于7月17日对各县(区)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

批复概算投资22258.89万元,其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15750万元,县区财政配套资金4600万元,整合其他财政农业资金517.32万元,投劳折资1391.57万元。

该项目将新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为10.5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1.63万亩。

具体工程任务是(一)土地平整2189亩,(二)土壤改良56925亩,(三)灌溉和排水:整治山坪塘11座、新建蓄水池42口,新建改造提灌站11座,衬砌明渠64.5Km,管道输水9.2Km,渠系建筑物473个;高效节水管道灌溉16250亩,其中管道灌溉14524亩,喷灌1682亩。

(四)整治田间道路210.57公里,其中机耕道共84.49Km,新建田间道路118.76Km,其他田间道路7.33km,农用便桥243座。

项目实施后效益明显:一是农业生产条件及生态环境改善:新增耕地平均增加等级1级,新增和改善灌溉达标面积4.33万亩,新增和改善排水达标面积2.02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8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63万亩,道路通达率91.13%,增加机耕面积3.12万亩。

新增蓄水容积0.7万立方米,年节约用水1124万立方米。

项目的实施,完善了田间道路系统、渠网系统和蓄水工程建设,农业综合机械化提高值19.25%。

能够提升机械化耕种收水平,提高灌溉保障能力,提高项目区农作物的生产能力和品质。

可实现增产增收和节约成本的经济效益,对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生态示范市建设作用明显。

二是提升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42.84万公斤,年新增油料生产能力15.68万公斤,年新增其他农产品生产能力2892.41万公斤,为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速土地流转和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项目区年直接受益农户41926户,项目区年直接受益农业人口129182人,项目区直接受益农民年纯收入增加4122.35万元,项目区人均年增收480.8元;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0.5万亩,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增强了水源涵养能力,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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