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政策调整范围及对象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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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
社会保险政策调整范围及对象
一、政策调整范围及对象
(一)小微企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在我区注册经营;
2.按规定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不含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企业);
3.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困难行业
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矿山采掘、餐饮业、物业管理、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下简称“困难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1.按规定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3.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参保并如实申报员工工资基数。
(三)其他行业困难企业
其他行业企业确属经营困难的,除需满足上述困难行业企业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自2015年一季度以来,有亏损或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
二、社保缴费调整标准
(一)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调整标准
小微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单位缴费部分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
(二)困难行业和其他行业困难企业社保缴费调整标准
与我市困难行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据实核定,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变,仍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审批通过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据实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三、申报材料
(一)小微企业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一式6份);
3.《小微企业用工明细表》(附件2,一式6份);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困难行业申报材料
1.《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附件3,一式6份);
2.2015年1-9月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支出明细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申报诚信承诺书;
5.企业产业、行业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证书等文本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行业困难企业
除上述困难行业申报材料外还应准备:
1.2015年1-3季度相关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其他能体现企业亏损或利润下滑的相关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小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的镇(街道或园区)申报,微型企业也可向区工商分局申报;困难行业和其他行业困难企业向其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初审
企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各园区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区社会保险局审核企业参保情况。
(三)会审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部门集中审批申报材料。
(四)执行
联合审批后,交由区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1
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注:以上表格一式六份,企业一份,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2
小微企业用工明细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社保编号:
份。
附件3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