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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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5]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7

【实施日期】2015.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政发〔2015〕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政府部门是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主要是将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每项职权的依据、行使的主体和职权运行流程等,以

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的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015年全省各级政府普遍建立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在3月底前、责任清单在6月底前完成并公开。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权力清单在5月底前、责任清单在9月底前完成并公开。

(二)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权力源于法授、于法有据。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

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突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便民高效原则。本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权力清理要公开全部过程,公开清理结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监督。

(三)对象范围。

1.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派出机构。

2.依法和实际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以及相关中介机构。

列入权力清单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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