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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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辨析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实际影响,并探讨其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将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概念界定,明确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接着,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演变,从古典国际法的国家中心主义到现代国际法对个人主体地位的逐步认可。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实践表现,如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起诉权、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救济途径等。

本文还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的视角,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国内法的关系。

分析各国在国内法中如何规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制约。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犯罪的管辖、人权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分析这些趋势如何影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本文将结合以上分析,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反思与展望。

评估当前国际法体系下个人的地位是否充分保障其权利与义务,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体系,促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

通过本文的辨析,旨在为深化理解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能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的法律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须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第二,须有独立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第三,须有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而直接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这意味着这些实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历来备受争议。

然而,自联合国宣言的颁布以来,在国际法中个人的地位愈加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几个角度来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有自主意识的生命体,其人权与自由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

联合国宣言确认了人类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它承认了个人的发展和尊严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不可忽视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其他国际公约,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财产权利等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自身的权利,它们也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际组织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个人的保护和安全上。

国际法通过国际人道法、难民法等规定,确保了个人在战争、冲突、人道主义危机和逃离暴力等情况下的安全和保护。

例如,红十字会、难民署等国际组织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

此外,对于个人无法自卫的情况,例如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破坏等,国际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制度。

第三,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表现在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上。

个人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跨国企业的员工、旅游者、艺术家和学者等等。

个人的移民、学习、旅游和商业活动的流动性是国际化的体现。

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对国际经济、文化、科技和政治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此外,个人也是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参与者,个人的参与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

除此之外,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经历了一些争议。

例如,关于国籍、领土、外交和战争等方面的争端就涉及到个人的地位问题。

另外,就国家主权而言,国家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自主权,而其与个人的关系则涉及到权力和责任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优先适用。

然而,这个应该如何实现,仍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综合来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其自身权利、国际安全和保护、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是当前国际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围绕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探讨、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及个人参与国际法律程序的实践案例展开。

对于国际法是否应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文章展望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景,分析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以及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国际关系、权利、义务、法律程序、前景展望、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地位、作用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实体。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则被视为国际法主体中的客体而非主体。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的日益重要地位,一些国际法学者开始探讨个人是否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并非完全陌生。

在某些国际法领域,个人已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人权法领域。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其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仍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体系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构建的,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正在逐渐受到关注和讨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调和探讨,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越来越重视。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不仅是一项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关乎国际法体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问题。

1.2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本文从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出发,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在论述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和影响,分析了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其中的地位,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展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未来以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

个人虽然在国际法中并不是主体,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将在未来得到更多的探讨和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义务、地位、影响、种类、论点、展望、重要性、总结、未来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特定团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体现了国际法的主体性原则,即国际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而不是适用于全体人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中最主要的实体。

国家拥有独立性和主权性,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

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被国际法所规范和约束。

国际组织也是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备受争议。

传统上,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

不过,随着人权和国际犯罪等议题的日益重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也越来越频繁。

在总体上,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广泛而复杂的,包括各种不同的实体和组织。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在不断发展和探讨中,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2 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中,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备受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个人只是国际法中的客体,不具有主体地位;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应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那么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
 ̄ t I , J 占 轴 金 2 0 1 3・1 0 ( 下)
◆ 法 学研 究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

摘 要

法 学界 大部分 学 者认 为个人 成 为 国际法的 主体 有很 多限制 , 个人 在 国际法 中到底 有没 有主 体地 位讨 论不 断 , 争 论
不休 。本 文认 为 , 法律 的 宗 旨是 为社会 活动 服务 , 随 着社 会各 方 面的发 展 , 法律也 在 与时俱 进 , 在个 人权 利 日趋 受到重视 的 情 况下 , 个人在 国际法律 关 系中越 来越 重要 , 地 位从 原 来的客 体发 展到 目前 的主 体 , 虽然 不是 完全主 体 , 但其 主体地 位不 容
国民之 间投 资争议 的华 盛 顿公 约》 等: 规 定个 人请 愿权 的 国际条
因 为二战后 随着 对人权 的保 护呼 声越来越 高 , 国际社 会对个人 国 约主 要有 : 《 欧洲 人权 公约 》 、 《 美 洲人权 公 约》 、 《 消除一切 形 式种
和《 公 民及 政治权 利 国 际公约 任择 议定 书》 等; 规定 际法 的 主体 地位 开始 认可 。 “ 奥本海 《 国际法》 原本 毫无保 留地 肯 族 歧视 公约》
论不 断 , 这 里结合 目前全球 经济 、 政 治、 科技、 文化 等发展 背 景对 政府 间 组织 或者 一群 个人 提 出 ,这种 侵犯 据称 是某 一缔 约 国行
这 个 问题 做 浅层分 析和 论述 。
为, 而 该 国 已接 受委员 会对其 所收 到的这 种投 诉具有 管辖权 。 《 国
小觑 。
关键 词
国际法
个人
主体地 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0 7 - 0 2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文/zuowen/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

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

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

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

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次,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是表明个人作为被惩处的对象而存在的,享有惩处犯有国际犯罪的个人的权利是任何国家依照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因而作为惩处的主体仍然是国家。

再次,虽然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具有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规定,但这些公约是国家之间制定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因此,人权条约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依然是有关缔约国,而个人只不过是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

从国际人权法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从国际人权法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说 是从 国际法 院的有 关判 决 中归 纳所 得 ,持 两要 件 说 的学 者多 认 为个人 是有 限 的 国际法 主体 。 [ 4 1 此外 .政 策定 向学 派 的著名 国际法 学 者罗 瑟 琳 ・ 金 斯完 全 抛 弃 传 统 的 国 际法 主体 概 念 ,使 希 用 参 与 者 fat ia t 一新 的概 念来 形 容 国际 p r c n)这 ip
从 国际人权法 看个 人在 国际法上 的地位
卜凌 嘉
( 东 商 学 院 , 广 东 广 州 50 2 ) 广 1 30

要 :本 文 对 有 关 个 人 国际 法 地 位 的 学 说 进 行 比较 分 析 ,主要 从 国 际人 权 法 的角 度 对 构 成 国 际法 主体 各
个 因素 进 行 分 析 ,认 为 个 人 通 过 国际 人 权 公 约 享 有 国 际 上权 利 ,承担 国 际 法 的 义务 和责 任 ,并 根 据 国 际人 权 保 护 机 制 拥 有 一 定 国际 求 偿 能 力 , 因此 应 该 承 认 个 人 在 国 际 法 上 具 备 了 有 限 的 主 体地 位 。 关 键 词 :个 人 ; 国际 法 主 体 ;国 际 人 权 法
发展 的现实 ,但 由于其 缺 乏必 要 的客 观性 而 未能 得 到广泛 接 受 。 本 文将 主要 从 国 际人权 法 角度 ,结合 理论 和
实践 对个 人 在 国际法 上 地位 问题进 行 分析 .以求
二 是单 一 要件 说 。此 说认 为 国际法 规 定 了个
人 在 的权利 义 务 。由此 可得 出个 人 是 国 际法 的 主 体 。持 这一 观 点 的学 者 如劳 特派 特 认 为 。当 国 际 法 规定 了个 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个 人 就成 为 国 际法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始终处在持续发展与完善之中,所以作为法律规范的国际法也不例外。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仅把国家纳入规制范围,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唯有国家才属于国际法主体。

然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及其法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尤其是在二战后,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个人能否演变成国际法主体的议题甚至引发了学界的激烈探讨。

缘于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个人在国际众多场合亦扮演着愈来愈要紧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就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进行研究。

一、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主体的阐述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本身就意味着其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活动的资格,同时拥有相关权利且能够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梳理学界涉及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主要可作出以下三类划分:(一)国家唯一主体理论毫无疑问,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构成单位,持此观点者将其主体性唯一化、权威化,同时,认为个人并非国际法主体,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而出现、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当然,有学者虽不认可国家作为唯一主体,然而亦承认:不管如何,个人都无法变为国际法主体;只要国家仍然存续,那么个人就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1〕否则,即表明该法的名存实亡。

(二)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过调整各国国内公民的行为,从而达到国际法的目的〔2〕,因此,该理论通过否定国家之主体地位而得出个人才是充当着囊括国际法在内的法的主体之结论。

应当看到,此理论看似是正确的,然而它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并不契合,因为它在根本上忽视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该理论既否定了国家主权又与国际社会实践脱离,尽管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但仍无法掩盖其不合理性。

(三)折衷理论由此可见,国家唯一主体理论、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各自都有不合理之处,都不太符合当代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要求。

应当看到,国家并非以国际法中唯一主体之身份而出现的,包括国际组织与一定意义上的个人亦可为国际法所赋予权利与施加义务的主体〔3〕。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一、本文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规定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其主体主要是国家。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和探讨。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评析,不仅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个体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和尊重程度。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发展脉络、现状以及争议,并对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评析。

通过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促进国际法的完善与进步,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概述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长久以来对于个人的地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被视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往往被边缘化,甚至忽视。

随着国际社会的演变和发展,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和确认。

在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主体地位的变迁与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连。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承认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

随后的《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实践也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某些权利,如基本人权、难民权等。

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某些国际法律活动,如国际诉讼、国际仲裁等。

个人还可以通过国内法体系间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仍受到一定限制。

一方面,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往往需要通过国家来实现和保护。

另一方面,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尚未达到与国家完全平等的程度。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经历了由边缘化到逐渐重视的过程。

现代国际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的主体地位,但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限制。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国际法中,主体是指能够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国际公司等。

而在这些主体中,个人的地位相对较低,通常被认为是辅助性的、次要的主体。

但事实上,个人在国际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了解自身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如何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个人通常被认为是国家主权下的“客体”,只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是真正的主体。

这是由于传统国际法是国家主义的,国家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律实体,其他主体都是在国家的授权下行使权力。

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当前国际法实践中在一系列公约中,普遍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女性歧视消除公约》等。

另外,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惩治个人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主权,也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

所以说,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再是受害者或被章程主导,而是成为全部与国际组织、国家、他人间协商等对话的主体。

二、个人的国际法义务尽管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个人不具有信任和治理权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监督下的。

个人需要履行国际法下的一些义务,如交纳国际税费、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第一顺位权等。

此外,个人在跨国行为、角色等方面还需要遵守国际法律规定。

在人权领域,个人拥有的权利也是由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执行的。

例如,维护言论自由、享有教育、健康、人权等。

国际公约强调国家履行义务而非个人,个人只是受益人。

与此同时,个人还应尽可能主动维护和促进人权,在这一重大目标的实现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摘要: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

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

我们不应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消极地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应以“合法、合理”为原则,适时、适度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家国际法主体人权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所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

那么,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

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国际法中的国家与个人

国际法中的国家与个人

国际法中的国家与个人摘要: 国家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国际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不争的事实,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能仅限于客体也是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是国家和个人在国际法中不具有同等的地位, 发挥的作用也不同。

关键词: 国家; 个人;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这一事实决定了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主导地位。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也因此成为不争的事实。

但是国家之外的其他实体甚至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一直存在理论纷争。

本文认为经院式的无休止的争论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重要的是澄清国家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一.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国际法主体形态以国家为核心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优势地位是从19 世纪开始的。

在此之前因为根据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所有的法律都是从自然法派生出来的, 所以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 也无所谓国家和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之不同。

但是情况从19 世纪开始发生变化, 国际法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时, 实在法学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哲学, 当时的实在法学说通常将国家视为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这是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参加国际关系、在国际法上享受利并承担义务。

个人只有通过他们的国家才能与国际法发生联系。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国际组织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增强彻底改变了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现象。

20 世纪60、70 年代非殖民化过程中民族解放运动的国际人格地位得到承认, 从而进一步打破了在国际法主体问题上国家独统天下的局面。

但是, 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加入并没有改变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为主要主体的主导地位。

这不仅因为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参加国际关系, 还因为国际组织是由国家组成的, 非政府组织或者非国家实体根本不是国际组织, 它们的国际人格者地位是有争议的。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的价值及其实现——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领域为视角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的价值及其实现——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领域为视角

国 际法 , 主要 调 整 国 家之 间 的法 律 , 以“ 是 国
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 的法律 ” ¨ … 。国家是 国际
法 的当然主体 。国 际法 是 由于 国家 之 间 的交 往 日
值也发生 了变化 , 个人在 国际法 中的地位也不断 提升 。
益频繁, 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有一整套 的规则来规 范和引导 , 而产生和 日益发展的。同时 , 国家在 国 际社会 中全面、 独立参加各种政治、 经济、 法律活动 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主导地位 , 而国际法的内容和
律关 系 , 在其 中能起 重 要 的作 用 。这 一 类 观点兼 并 容 了个人 、 国际组 织 、 民族解 放 组 织 和 主权 国家 , 提 出者 主要 是 一些 西方 国 际 法 学 者 。 国际 法 的主 体
包 括 国内 法 在 内 的 对 法 律 主 体 的 一 般 界 定 标 准 。
以 国际 人 权法 和 国际 刑法 领 域 为 视 角
唐 雅
[ 摘 要]毋庸置疑 , 国家是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是 由于国家之 间的交往 日益频繁 , 国家之间的关 系需要有一整套的规则来规范和 引导, 而产生和 日 益发展的。随着人权价值 不断提 高和 国际社会对于惩 罚严重的战争罪犯的需求,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在二战后有 了长足的发展 , 国际法传统规 则也发生了重
要的价值和基础 , 因为这一原则 , 正 能够保证各国 能拥 有形式 上独 立和平 等 的地位 , 行各 项 活动 。 进
但是 , 对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 一直众说 纷纭。传统的国际法观点 , 只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 唯一主体。而二战之后 随着联合 国等一批 国际组
织的兴起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 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的不断发展 , 国际组织和 个 人 的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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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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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 法学界 中存在较 大争议的问题之一 ,其 中个人 涵盖 了 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 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 实 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 中。纵观传统 的国际公法,明确表 明该法律就是调整 国家之 间的法律 ,也就是说 ,国家是 国际 公 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 主体 ,个人 不具备 国际公 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 , 极 大程度上提 高了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 国际公 法中的 地位得到 了显著 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 自己的 国家,倘 若 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 可以直接 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 ,在特定的领域范畴 内 成 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个人具备 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 的必然结果。该文通过 分析个人 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 国际主 体资格的相 关理论、个人成为 国际公法主体地位 的可行性以及 个人取得 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 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 了阐述 。
个人在 国际公法 上的主体 地位
◎李 海 洋
由。 ”1 9 4 9年所通过的 《 日内瓦条约》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对伤病员、 平民以及战争遇难者进行人道主义保护。国际公法不仅对传统 的国 内人权进行了规定 ,同时对新领域范畴内的个人权利做出了相应的 规定 ,如发展权等。这些公约不但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而且 对缔约国所给予的个人权利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从而就可以理解 为个人属于公约的直接受益者 ,所行使的权利是国际公法上的。 个人具备了直接参与到国际公法的资格。 从国际法中我们可以看 出, 将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进行了规定 , 从而就表示个人基本 上具备了能够直接参与到国际法的相关资格。也就是说 , 首先, 那些 非政府 组织 能 够通 过在 国际 法论 坛 中表 达 个人 观点 来对 国际 立法施 加一定的压力 , 这样就能够对国际立法的进程发挥作用 ; 其次, 控制 国际公法主体 阐述 对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开发制度,即对于区域资源的开 要 想 真 正研 究个 人 是 否 可 以具 备 国际 公 法 上 的 主体 地 位 ,充 在经济范畴内, 从 分 了解 国 际 公法 的主 体 以 及 取得 国际 公 法 主体 资格 应 该 具 备 的 条 发往往都是由企业部门或者缔约国通过担保协议的形式来开展的。 件是前提。法学界认为 ,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 的国际公法律 而也就 表 明 了个人 能够 凭借 恶化 国际 海底 委员 会签订 合 同来对 国际 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 第三, 对个人在争端解决程序活动中 人格者 ,是指直接享有 国际公法上权利和 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见 定。 例如 1 9 8 2 年所制定的《 联 与此同时 ,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 ,具备一定 的能力也 的诉讼地位 以及权力都做出了相关的 海牙国际法庭争端分庭对缔约国管理局 是很有必要 的。具体来讲 ,具备 能够独立承担 国际公法权利 以及 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出 “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 义务的相关能力 :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同时要注 以及企业部、法人、自然人等具有管辖权。 也就是 意的是 ,此处提到的 ,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 自身的名义 意 味着 国际公法 中 已经 出现 了能够 受理 个人 起诉 的司法机构 , 说 ,在一定条件下 ,个人具备了能够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例如缔结国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 ; 国际公法确认 了个人应该承担责任 的情形。一般而言 ,刑事 国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 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也就 是说 ,对于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 是国内法所确定的 ,但是 责任属于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主要责任。然而 ,传统的观点则认 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为 国际法对其个人行为并不使用 ,但纽伦堡审判以及东京审判则 大胆开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对 战犯进行审判 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 的相关理论争议 纽伦堡宪章 》中明确提 出了:“ 对于那些 为了欧洲轴心 近年来 ,国际社会取得 了蓬勃发展 ,从而就 为个人参与到国 的时候 ,《 危害和平罪 以及战争罪的人们 , 不 际交往活动 中提供有力保 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 更加 国的利益所犯下的危害人类罪、 关注个 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关于个人的地位方面 ,存在一定 管他们 是个 人或者是某一组织或集团的成 员,军事法庭有权利对 ”此后 ,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也做 出了 的讨论余地 :实在法学家认 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 国家。因为他 他们进行审判和惩处。 们 认 为只 有 国家 才 能够 独 立地 享 有 国 际权 利 和 承 担 相 应 的 国 际义 相 应 的 规定 ,例如 战 争 罪 、贩 卖 人 口罪 、 海盗 罪 等 。 此 外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国际 公 法 中 的个 人 除 了 自然 人 之 外 , 务 ;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 的主体是个人 ,个人构成 了国际 还包括 法人 , 而传统预定 中的责任规定往往是指 自然人的责任 , 但 社会的基本单位 ,也就是说 ,只有人类才能够成 为国际公法的推 行者 :充分肯定 了国家是较 为稳定的国际主体 ,明确 了在国际关 是近些年来 ,某些国际公 约对法人责任也进行 了相 关规定。依据 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 的国际法主体 , 所 以 ,只 有 基于 一 定 范 围 ,个 人 才 有 可能 成 为 国 际法 主体 。 笔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趋势。 由于国际 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 的义务。自国 际人权法问世以来 , 这种认识的不合理很 l 澈 质疑。这些并非理论学 家所商讨 的结果 ,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 以及个人作用 日益凸 显,所被 ^ 们所发现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作者:张军旗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第06期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

“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

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

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人格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迄今尚未达成共识,颇有斩不断理还乱之感,但因其属于国际法学的基本问题而一直受到学界关注。

历史上曾有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

这种学说无视国家具有拟制法律人格的现实,简单地将共同体成员等同于共同体本身,因此已为学术界所抛弃。

现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的对立:(1)“赞成说”在承认国家及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同时,认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对具体范围的界定也存在分歧。

(2)“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1 〕两种观点长期相持不下的重要原因有三:一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该问题不仅涉及对国际法主体构成要件的不同看法,而且还涉及法理上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什么叫做创设了一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或义务,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途径与权利的救济程序的区分及关系,义务的存在与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之间的关系,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的区别,等等。

二是这一争论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我国有学者认为承认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导致否定国家主权的后果。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Role of Person in
International Law
作者: 荀福峥
作者机构: 吉林警察学院基础部,吉林长春130117
出版物刊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73-7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国际法主体 个人 个人利益
摘要:传统国际法中很少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国际法内容,个人只是以难民、国际罪犯和外国人等特殊身份出现在国际法的视野中。

目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了改变,人们不再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而是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一些国际条约和组织提出申诉,在具体领域成为国际法的权利义务主体。

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后,必将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重大契机。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主要内容:二战结束后,国际环境日趋稳定。

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随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成立与确认,国际间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往来越来越频繁。

因此国际间的行为规则必然成为当前的、各个国际主体必然注意的问题。

一系列的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然前提。

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然出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

其中有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的正确实施与执行。

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与义务关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是否能过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争论很大,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不同的法学工作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得到的结论也不相同。

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义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构成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对于确立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条件一直以来都没有定论。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使之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2. ”有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3.。

??个人是否具有以上的条件也是判断其是否是国家法的主体的一种依据。

一、个人就其本身的能力来讲,并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法上有比较确定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当事者,限丁•国家。

”4.因此,作为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有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简历大全/html/jianli/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奥本海国际法》在最初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外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需要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

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家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那么,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哪些观点?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何依据?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又有何意义呢?一、国际法主体概述要讨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首先得明确国际法主体是什么、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 作文/zuowen/此外,要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1)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所谓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国际求偿和赔偿等。

(3)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与此不同,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作者: 何远健[1] 邓云园[1] 叶丹[2]
作者机构: [1]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2]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江西鹰潭335400
出版物刊名: 理论观察
页码: 79-80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 国际法 个人 国际法主体
摘要:传统上,国际法学界对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认识,大致产生了国家、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及折衷理论。

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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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一般来说,国际法主要功能是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得国家顺利在国际法中成为主体,在国际法中个人权仅被作为调整的主要对象。

可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尤其是之后在南非产生的隔离种族、清洗南斯拉夫种族、灭绝卢旺达种族等一些对人权严重侵犯的事情,一些学者开始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讨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为此,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其对传统国际法观点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需要予以认真研究。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地位
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
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

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

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
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

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

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次,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是表明个人作为被惩处的对象而存在的,享有惩处犯有国际犯罪的个人的权利是任何国家依照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因而作为惩处的主体仍然是国家。

再次,虽然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具有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规定,但这些公约是国家之间制定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因此,人权条约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依然是有关缔约国,而个人只不过是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

二、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发展和确立
在以往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建立各国政治法律体制以至于国际制度法律,大体上都将国家作为主体,各个国家追求生存和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国家的利益和价值。

因而长期以来,在传统国际法
中否定说占据统治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不被认为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也就不能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能间接地通过国家授予行使。

在这种情形之下,个人的自身安全和利益主要依靠国家产生的保护意识,因为国家能够对有关的国家约定与协议随时决定是否撤销或者废弃,这样一来,个人根本没有权利或者根据争取在国际社会的相关场所所享受的权利。

总而言之,由于传统国际法观点单纯强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作用,造成对国家权力的过分强调,使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不利于个人主体价值的充分彰显。

可是,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推动了社会整体民主思想的进步,伴随着不断兴起的人权运动,促进了在国际舞台上出现了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价值。

因而,肯定说就是适应这一国际潮流而着重强调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这种提升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的做法,不仅加强了保护人权运动,同时使得个人和国家一样拥有了相同的地位,负担自己在国际上具有的义务和责任,防止一些犯罪人在特定状况下代表国家身份或者国籍为自己做出掩护进一步逃脱法律上的责任。

可是,不管是肯定方的观点还是否定方的观点都属于一定历史时期中的重要产物,都会对历史环境造成影响,综合体现了国际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求。

在由否定说到肯定说的演变过程中,个人国际法地位的确立主要是适宜国际犯罪的惩罚和国际人权保障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方面,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事实开创了国际法上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先河。

二战后国际法对个人在国际刑事方面所应负责任的规范及国际人权的发展。

特别是在纽伦堡审判中,军事法庭均驳回了遵守上级命令或国家法律为由的抗辩,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并促使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任何人从事了国际法中规定的犯罪活动,应当为该行为受到处罚;虽然国内不能对国际法规定的犯罪活动处以刑罚,也无法免除此行为在国际法上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事国际法上构成犯罪活动的人是针对国家元首或是政府负责人员进而采取的行动,无法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国际法责任。

另一方面,二战结束之后,不管是在民族国际领域还是开发国际海域范围,以及外层空间的探索方面,都体现了个人大量的活动。

于是国际法规逐步开始强调在国际社会活动过程中人的中心位置,以及在国际社会中人类存在的价值尊严。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人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性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国际人权法,被认为是处理保护受国际保护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
法律,从而不断增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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