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除了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外,还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进行深入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仅口头或默示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同时,劳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作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定期终止。
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固定还是无固定,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协商解除。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年龄等,并不得限制劳动者加入或者退出工会。
中国合同法最新修订解读
中国合同法最新修订解读2020年8月26日,中国合同法经历了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
本文将对中国合同法最新修订进行解读,旨在使读者对相关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修订背景中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2009年进行了首次修订。
然而,自2009年以来,社会发展和经济变革的进一步推进使得原有法律框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实需求。
因此,修订合同法成为必然的选择,以解决新形势下合同纠纷的问题。
二、主要修订内容1. 完善电子合同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新修订法对电子合同的签订、确认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
2.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原有合同法相对偏重于保护经济利益较强的一方,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
修订合同法增加了针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如规定一些格式条款无效等,以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
3. 修改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原有合同法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困难。
新修订法将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适度放宽,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容易地解除合同。
4. 阐明债权债务的转让规则:修订合同法更明确了债权债务的转让规则,允许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同时,也对债务人在债权转让中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使得债务人受到更好的保护。
5. 对不当得利进行约束: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新修订合同法对于不当得利的归属和返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以增加合同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对合同法执行的影响中国合同法的最新修订将对合同法的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1. 增加合同纠纷解决的效率:新修订法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如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认定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有助于提高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
2.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修订合同法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促进消费者信心的提升,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促进市场竞争:合同法修订对于债权债务的转让规则的明确,将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竞争的加剧。
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司法 解释 的指导 性和针 对性 ,及 时吸 收了 司法实践 中的积
点 ”。
一
3 、对学术界 一直争议不休 的悬 赏广告 的法律 性质予 以
极 成 果 和成 熟 的 理论 ,形 成 了富 有 时代 特色 的几 个 “ 亮 了确 认 。该解 释第 3条规 定:“ 赏人 以公 开方 式声 明对 悬 完成 一定行 为的人支 付报酬 ,完成特 定行 为的人请 求悬 赏 本 着鼓励 交 易原则 ,合 同成 立 、生效 的条件 更为 人 支付 报酬 的,人 民法 院依 法予 以支 持 。但 悬赏有合 同法 第 五十 二条规 定情 形 的除外 。 ”学 术 界对于 悬赏 广告 究竟
中图分类号:【9 2 2 8 D 2.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0 —5 0( 1 )O一 1 4 O 874 2 1 3O2一 3 0 O
受 国际金 融危机 的冲 击与 影响 ,保持 我 国经 济平 稳较 议 ,人 民法 院能够确定 当事人 名称或 者姓名 、标的和 数量 快发 展的任 务异 常艰 巨,经济运行 中 出现 的问题和合 同履 的 , 一 般 应 当认 定 合 同 成 立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措 。 2、在合 同的形 式上 要求 更为 宽松 。该解 释 第 2条规 该司法解释 自 2 0 0 0年初 开始 起草 ,总结 各级人 民法 院 定 :“当事人 未 以书面 形式 或者 口头 形式 订立合 同,但 从 审理合 同纠纷 案件 的经验 ,吸收 以往 行之 有效 的司法解释 双方 从事 的民事行 为能够 推定双 方有订立 合 同意愿的 ,人 的成 果 ,注 重解 决司法实 践中碰 到的 问题 ,使 司法解释 条 民法 院可 以认 定 是 以合 同法 第 十 条第 一款 中的 “ 他 形 其 款确保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 。该 司法解 释共计 3 0个条 文 ,主 式 ”订 立 的合 同 。但法 律 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该 规 定 特 要 针对 合 同的 订立 、 合 同 的效力 、合 同 的履 行 、合 同的 别 有利 于中小 企业 的 日常交 易活 动 ,也考虑 到了现 实交易 权利 义务终 止 、违 约责任等 作 了解释 。该司法解 释彰 显 了 中 的交 易 习惯 ,更方 便 交 易 ,有 利 于促 进 经济 发 展 。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使用-最新资料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使用《合同法》第121条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使用却存在争议。
由于解释的不同容易产生法律的漏洞,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废除这一条规定。
但在《合同法》第121条做出修改和完善之前,仍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理解和使用,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合同法》第121条的概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厘定责任而签署的一种契约。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约定来解决。
在此条规定中,尽管明确规定了违约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却并未对“第三人”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第三人原因的争议从未停止。
争议的核心自然在于怎么样界定第三人原因[1]。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加重了债务,而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话,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的人都可以称为“第三人”。
这样宽阔的范围无疑使得债务人的负担更重了。
而这种负担的加重是否合理则值得深入思考。
为此,很多专业学者提出应该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限制性的解释。
然而个人的解读始终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同的学者对其界定往往不同,在具体实践中也无法保证使用同样的解读。
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第三人”应当指的是和当事人双方存在一定联系的人,比如当事人的合作伙伴、公司员工、供货商等等。
但是即使如此,这样的界定也很难包括实际案例中所有的“第三人”。
其他的界定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况且,理论上的限制性解释并不能完全应用到案件的实例中去,实际上对纠纷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废除这一无论如何解释都会存在缺陷的规定。
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来,这一主张短期内并不会得到采用。
因此,还是应该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该条规定的解释与应用进行认真的研究,以求有助于争议的缓和以及案件的审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本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合同法中涉及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
《合同法》第115条
《合同法》第115条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第115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本文将重点围绕该条款展开阐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一方违约。
合同解除是受到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
一方违约指的是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这种违约行为应当是严重的,即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只有一方违约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是在一方严重违约基础之上进行的。
其次,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必须是实质上的违约。
合同解除是相对严格的,一方的违约行为必须实质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是一些次要的违约行为。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次要行为,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比如违约金、违约责任等。
只有在违约行为实质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解除合同。
最后,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当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当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合同解除需要明确表明解除的意思,并且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解除的合同条款、解除的时间等。
在通知解除合同后,违约方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条件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即当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当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总之,合同解除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通过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方实质上严重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具有实质性、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等。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合同法全面解读PPT
种类
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其他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点
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 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 作出错误意识表示。
(3)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 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 在 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 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
可撤销合同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某甲 在 一商场购买钻戒一枚,商标表明是“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 告知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甲欲诉 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的效力
(3)附条件生效的,所附条件成立时,合同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引言合同法于1999年合法通过,并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立法,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平原则,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任何强迫、欺诈等行为都是违反合同法的。
第三条合同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并享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以优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的约束或限制。
第四条合同形式的自由原则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第五条合同订立的效力合同经过当事人的有效签订即产生效力,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合同的要素第七条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合同等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合同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合同的订立方式的效力合同的订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违反订立方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方式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附条件、附期限、附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附期限或者附解除权。
但是,附条件、附期限、附解除权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履行义务的地点和方式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书面形式和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的质量要求合同履行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2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13章203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转让、解除、撤销等方面的内容,对合同的缔约自由、平等互惠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下面将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首先,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订立方式。
根据该法的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标的和条款,当事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除外。
对于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由公证机关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可以替代书面形式。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行动。
履行方式可以是单方履行、相互履行、分期履行或者仲裁履行。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再次,在合同的修改和转让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修改和转让条件。
根据该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协商一致修改合同。
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当合同转让后,原合同的当事人不再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义务,相应转让方成为新合同的当事人。
此外,在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为合同违约、不可能履行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等原因,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成立存在错误或者当事人之一的意思表示被迫或者迷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80条解读
合同法80条解读【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概述2.合同法第 80 条内容详解3.合同法第 80 条的实际应用4.总结正文【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合伙等。
【合同法第 80 条内容详解】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它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赔偿。
违约金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促使他们履行合同;二是当一方违约时,可以为守约方提供一种简便的赔偿方式,减轻其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 80 条的实际应用】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法第 80 条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当一方违约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守约方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这样可以避免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未按期支付房款,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 10% 作为违约金。
后来甲方未按期支付房款,乙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80 条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总结】合同法第 80 条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以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一方违约时,违约金条款为守约方提供了一种简便的赔偿方式,减轻了其举证责任。
合同法通则解释第二十七条解读 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通则解释第二十七条解读优先受偿权示例文章篇一:《合同法通则解释第二十七条解读:优先受偿权》我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合同法通则解释里的第二十七条,这里面提到的优先受偿权可太重要啦。
那这个优先受偿权到底是啥呢?就好比一群人在分蛋糕,有个人有优先受偿权,那他就能先挑最好的那一块,别人得等他挑完了才能动手。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啊。
我叔叔是个小包工头,他带着一群工人给一个大老板盖房子。
按照合同呢,叔叔他们把房子盖好,大老板就得给工钱。
可是大老板后来资金出了问题,欠了好多人的钱,不仅欠我叔叔他们工钱,还欠了材料商的钱呢。
这时候就麻烦了,大家都想要钱,那怎么办呢?这时候优先受偿权就起作用啦。
我叔叔他们这些干活的工人,按照合同法通则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他们对于自己盖的房子就有优先受偿权。
这就像是他们在这个房子这个大蛋糕上有了一块先切的权力。
因为这房子是他们辛辛苦苦一砖一瓦盖起来的呀。
那些材料商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工人的劳动成果直接体现在房子上,所以他们就有这个优先的权利。
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呢。
假如你把自己的东西借给别人用,别人拿去做了一些加工或者改造,让这个东西变得更有价值了。
结果呢,这个人欠了很多人的钱,要把这个东西拿去抵债。
那你作为这个东西原来的主人,你就有优先受偿权。
这就好像这个东西是你的孩子,虽然别人也为这个孩子做了些打扮,但是你始终是最有资格先得到回报的。
我有个同学的爸爸是做小生意的,他把一批货物卖给了一个公司。
结果这个公司经营不善,要破产了。
同学爸爸就很担心自己拿不到钱,因为这个公司欠了好多供应商的钱。
可是呢,同学爸爸和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有一些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条款。
这其实也和优先受偿权有点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同学爸爸对于那些货物就有一定的优先处置权,就像他在一群等着要钱的人里面有了一个特殊的通行证,可以先把属于自己的那份拿回来。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抵押关系里。
比如说一个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同时又欠了其他人的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1】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详细解读(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详细解读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详细解读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合同条款根据其对合同成立影响力的大小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合同欠缺了必备条款,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而当合同欠缺非必备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就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释二”明确合同成立的三大必备条款,即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只要合同具备了前述三大条款,原则上即为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欠缺非必备条款(即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则予以补充:(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首选,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使用
合同法》第121 条的理解与使用《合同法》第121 条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使用却存在争议。
由于解释的不同容易产生法律的漏洞,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废除这一条规定。
但在《合同法》第121 条做出修改和完善之前,仍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理解和使用,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合同法》第121 条的概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厘定责任而签署的一种契约。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约定来解决。
在此条规定中,尽管明确规定了违约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却并未对“第三人”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第三人原因的争议从未停止。
争议的核心自然在于怎么样界定第三人原因[1]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加重了债务,而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话,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的人都可以称为“第三人”。
这样宽阔的范围无疑使得债务人的负担更重了。
而这种负担的加重是否合理则值得深入思考。
为此,很多专业学者提出应该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限制性的解释。
然而个人的解读始终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同的学者对其界定往往不同,在具体实践中也无法保证使用同样的解读。
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第三人”应当指的是和当事人双方存在一定联系的人,比如当事人的合作伙伴、公司员工、供货商等等。
但是即使如此,这样的界定也很难包括实际案例中所有的“第三人”。
其他的界定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况且,理论上的限制性解释并不能完全应用到案件的实例中去,实际上对纠纷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废除这一无论如何解释都会存在缺陷的规定。
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来,这一主张短期内并不会得到采用。
因此,还是应该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该条规定的解释与应用进行认真的研究,以求有助于争议的缓和以及案件的审理。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合同。
甲方是一家制药公司,乙方是一家药品代理公司。
根据合同,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药品,并获得相应的佣金。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意思表示、内容确定和形式合规。
在本案中,甲方和乙方达成了意思表示,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药品,乙方接受委托并同意代理销售。
合同内容也已经确定,包括委托事项、佣金比例等。
双方也按照法定形式,书面签署了合同。
因此,合同成立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在本案中,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药品,并支付佣金给乙方。
乙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销售药品,并按照销售额获得相应的佣金。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障碍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甲方无法提供合格的药品供乙方销售,或者乙方无法按照要求代理销售药品,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到的款项、药品等。
三、法律意义1. 合同法的适用本案涉及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 合同解释和补充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完整之处时,应当根据交易惯、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解释和补充。
如果甲方和乙方对合同某一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四、结论根据对本案的详尽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本案中的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2. 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障碍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3.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4.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合同编成为该法典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部分。
合同编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解读。
合同基本原则是合同编中的首要内容,也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了自由意思原则,即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意思原则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和自由的合同解除。
第10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平等地行使其权利,并接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平衡和公平。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编中的核心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素:意思表示、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真实和合法的原因。
其中,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
约定内容是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权益,应该明确具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达成合同时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强迫等手段。
合法原因则是合同订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合同编中的重要章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
另外,当事人还有义务尽到诚实信用的原则,即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或恶意拖欠等行为。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变更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经过法定的形式。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编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方式等。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120条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中的债务继续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但是转移后不得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同意债务人将合同中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转让债权和受让债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受让。
在合同中,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中的债务进行转移。
转移的对象必须是第三人,即非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必须同意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转移,合同将债务的受让人作为新的债务人。
受让人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并且无法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
转让债权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债务转移必须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合同中不能禁止债务人将债务进行转移。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移,那么债务人无法将债务转移到第三人名下。
其次,债务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的同意是进行债务转移的基础,没有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无权进行债务的转移。
转让债权和受让债务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一旦债权转让和债务受让成功,转让方(原债务人)被解除了对债务的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受让方(新债务人)将承担起合同中规定的债务责任。
所以,债务转移不会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
即使债务转移成功,原债务人仍然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01条根据《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共识,但是以信义原则为基础通过设立在合同条款以外的方式等形式或者实际行为达成的有关合同条款内容的共识,视为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201条对合同条款的形成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实际行为达成的共识视为合同条款。
这说明合同条款不局限于合同书面文件中的内容,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共识。
信义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信义原则,即使合同条款在合同书面文件中没有明确写明,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了共识,这部分共识内容也应视为合同条款,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实用解读版《合同法》实用解读版图书内容简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笔者在此郑重提示合同交易的各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诚实贯彻信用原则”,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中国梦”。
"图书目录"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合同定义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十条合同的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第十四条要约第十五条要约邀请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第二十八条新要约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定义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第二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百四十条索赔权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一条验收质量保证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的保管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第三节货运合同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联运的责任承担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行为的要求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声明义务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记载事项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权限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转交财产义务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第四百二十三条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