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重点
03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重外孙女,重外孙 玄外孙女,玄外孙
习题:
1,甲之子与甲堂妹的女儿相爱,他 俩人能否结婚? 2,甲的父亲与乙的父亲是同父异母 的兄弟,甲乙能否结婚? 3,甲与乙的父亲是姑表兄弟,甲乙 能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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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 终止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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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包括婚 生和非婚生. 自然血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包括自然死 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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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 系
亲系指亲属的系统.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亲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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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我国封建社会的宗亲即男系亲. 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包括母系亲,妻亲和出嫁女家的 亲属.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双 方位置分别上数至同源人,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 则其相同数即为亲等数;如两边的亲等数不等, 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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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亲属亲疏远近关系计算法
(一)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我国古代的丧服分为五等,其名称分别是: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其丧服样式各不相同,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 疏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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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并不自 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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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范围内亲属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3,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 4,一定范围内亲属的相互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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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婚姻法名词解释
三、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积极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个重要概念
一、婚姻——男女双方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1、这种结合应是异性的结合
2、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
3、这种结合要符合特定的社会要求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
1、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贯彻: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上:
2、行为方式上:
3、行为后果:
4、时间上: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问题:
3、家庭以满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一)低级形式——血缘群婚(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婚姻集团,排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男女结合)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2
1、简述⼴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
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亲属的概念有⼴义和之分。
⼴义的亲属包括⼀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受亲等的限制。
其中许多亲属根本不发⽣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和伦理上的意义。
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定亲等之内。
2、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 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
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不是以个⼈为本位的。
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以个⼈为本位的原则。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
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的权⼒,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现实⽣活中⼈们在习惯上仍沿⽤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律平等的。
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般是指同居⼀家,共同⽣活的近亲属,如夫妻、⽗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姊妹等。
有亲属关系的⼈不⼀定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则⼀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亲属关系的⼈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活,互相扶助,在实际⽣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
5、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祖先的男系⾎亲,包括在室⼥和因娶⼈⽽归于本宗的妇⼥。
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相关的亲属。
第二章 亲属制度_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 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 配偶
2 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血亲 间血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和 拟制血亲或准血亲。同时以血亲间血缘 联系的程度不同,还可将血亲分为直系 血亲和旁系血亲。
3 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 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一般地说, 姻亲分为如下三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 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一)直系亲和旁系亲 1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 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 出的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 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 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 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我国古代的宗法伦理观念是男尊女卑、重男 系亲轻女系亲的。所谓宗亲,兼有父系亲和 男系亲的性质,其他亲属相对于宗亲而言仅 居于从属地位。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属的行辈(或称辈行、辈分)是按世代划 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 (旧称尊亲属)、同辈亲、晚辈亲(旧称卑 亲属)。父母辈及其他高于己身辈的亲属是 长辈亲,与己身辈相同的亲属是同辈亲,子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
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
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三、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三)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二)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八章
第十八章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一)亲属的概念亲属的概念可以大致表述如下: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问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仅以血亲、姻亲为亲属,配偶自为配偶,不以亲属相称。
但是,配偶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加以调整的。
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亲属网络极为广泛。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
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
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例 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 日本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苏联 以及南斯拉夫的婚姻家庭法对亲属未作规定。 理论界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存在争议。我国早期婚姻 法学者一般持否定说。现在学界多持肯定态度,认为配偶 既是血亲、姻亲产生的基础,也是亲属本体的独立的一个 类别。
2.血亲 2.血亲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 血亲是亲属的 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 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血缘的真伪(来源) (1)按血缘的真伪(来源)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属 。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 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 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按亲系, (2)按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来划分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例如:祖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父母、外祖父母分别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与子女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有着间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等。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存在可以解除的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以及解除方式。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婚姻和收养等方式建立的关系,包括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这些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为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权:根据《继承法》,亲属关系可以决定继承权的产生和范围。
例如,配偶和子女可以享有先继承的权利,并在遗产分配中拥有优先权。
2. 抚养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亲属关系的重要法律效力之一。
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指导。
3. 赡养义务:亲属关系还带来了赡养义务,即对亲属的经济支持和照顾。
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年迈的父母,配偶之间也应互相扶持。
4. 财产共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是夫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之一。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解除亲属关系的方式尽管亲属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解除亲属关系。
1. 离婚:对于夫妻关系,离婚是解除亲属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婚姻存在不可调和矛盾或者其他严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亲属关系。
2. 收养解除:亲属关系中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解除收养来终止。
例如,当收养子女已成年并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3. 血亲关系的否定:在一些罕见情况下,血亲关系可能被否定。
例如,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或否定血亲关系。
4. 死亡: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将在当事人死亡后自动解除,包括继承权、抚养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亲属关系通常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和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亲属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第二讲1亲属制度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第二讲1亲属制度
《尔雅·释亲》—中国最早的亲属称谓词系统
• 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 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 王父之考称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
第二讲1亲属制度
2020/12/11
第二讲1亲属制度
• 学习的内容和重点:
• 重点内容:
• 1、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2、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
• 了解内容:
• 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第二讲1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 含义
亲属,是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 律拟制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 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亲。
•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 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第二讲1亲属制度
(二)现代以发生原因为 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配偶 即夫妻。即男女
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 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 生。 •1、是亲属关系的起点和源 泉 •2、是姻亲关系的基础,是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叔、伯 •2
•堂兄弟 •1
•父 •2
•己 •1
•叔、伯 •1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第二讲1亲属制度
(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世代计算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4、亲属关系的并存 •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 两种主张 • 一是主张并存原则 二是主张吸收原则 • 5、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1)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 (2)在民法上的效力 • (3)在刑法上的效力 •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 2、血亲。
•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
• •
• •
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 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 (1)、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 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 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 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我国仅限于以下 两种: 两种: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 1、亲系 • (1)直系亲与旁系亲 • (2)直系烟亲与旁系烟亲 • 2、辈分 • 辈份又称为行辈 , 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第 辈份又称为行辈,
次。一世代为一辈分。 一世代为一辈分。 • 长辈亲属 (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卑亲属 ) 长辈亲属(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 卑亲属) 和平辈亲属 • 1.长辈亲属 • 2.晚辈亲属 • 3.平辈亲属
•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发生、 • 1、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 2、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 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死亡。
思考: 1.甲被他人收养,甲与他的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存不 存在?为什么? 2.脱离父母关系的声明和协议,能不能终止自然血亲关系? 为什么?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原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
终止的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关系解除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
D.祖孙
4.关于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下列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的是( ABCD
)
A.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 B.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 C.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 D.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 原因
发生的原因
终止的原因
自然血亲
出生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
告死亡)
拟制血亲
A
养父母与养子女---收 1、一方死亡 2、法律行为解除
养行为 B 继父母与继子女---再
婚行为、形成抚育关系 配 偶 结婚 婚姻终止:1、一方
死亡2、离婚
姻 亲 婚姻和血缘 1、一方死亡 2、离婚
巩固练习:
1.我国配偶关系变动的原因包括( A.婚约的订立 B.结婚 C.配偶一方死亡 D.离婚
②宣告死亡
请问:宣告死亡的时间怎么确定?
以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准,判决书 没有确定的,以判决书生效的日期为死亡日期
2.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2)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
①协议离婚 (行为)
时间的确定?
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的终止时间
②诉讼离婚
时间的确定?
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 系终止的时间
第二章_亲属制度
第一等为斩衰亲,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为三年之服,丧 服是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儿子、未嫁女为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妻为夫和公婆。 第二等为齐衰亲,又叫期亲,丧服用稍粗麻布做成,缝下 边。它的服期有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 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之分例,如,夫为妻(父母在 则不持杖)、子为出母(即补父休去之生母)、子为嫁母 (即父亡再嫁人之母)等服齐衰杖期。孙子女为祖父母、 祖父母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侄为伯叔父母、出嫁女为 生父母等,均服齐衰不杖期。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 5月。玄孙子女为高祖父母服齐衰3月。 第三等为大功亲,为九月之服。丧服是用粗熟布做成。妻 为夫之祖父母、父母为子女、公婆为儿媳等,均服大功9 月。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
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3)按辈分的不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
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 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
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 为卑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 属。例如:兄弟姐妹等。
第四等为小功亲,为五月之服。丧服是用稍粗熟 布做成。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妻为 父的伯叔父母,服小功5月。
第五等为缌麻亲,为三月之服。丧服是用细熟布 做成。夫为妻的父母、妻为夫的高祖父母、曾祖 父母等,服缌麻3月。
以上五等,也称为“五服”,超出五服, 也叫袒免亲,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这种亲 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
亲属种类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亲 属 ︵ 以 种 类 发 生 原 ︵因 我 为 准 国︶ ︶
血亲
自然血亲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五 代 以 内 直 系 血 亲 和 旁 系 血 亲 图
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为配偶关系发生的 时间。 2.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 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 或双方离婚;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两 者均可使配偶身份不复存在。
皇太极
•2 顺治 •1 康熙
二亲等直系血亲
例:用罗马法计算清代多尔衮和康熙的亲等
努尔哈赤
皇太极
多பைடு நூலகம்衮
顺治
康熙
四亲等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创自天主教的教会 ‘、 法规) ⑴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直系血亲的亲等时与罗马法适用同一规 则,即以一世为一亲等。 ⑵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先从己身上数(己身不算)至己身与对方(即 与其计算亲等者)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 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 又得一世数;如果两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 亲等,如果两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方 定其亲等。 等者从一,不等者从大。
3.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直系血亲时,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辈为 一代。例如:上数至父母为两代;至祖父母、外祖父 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四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旁系血亲时,代数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同源 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 如两边代数不同,取世代数大的一边订代数。
民法典中的亲属关系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亲属关系法解读与案例分析一、引言亲属关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的构成、亲属的权利义务以及亲属关系的维护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亲属关系法进行解读,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亲属关系的形成和终止1. 亲属关系的形成在民法典中规定,亲属关系的形成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通过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血缘关联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包括父子、兄弟姐妹等关系。
法律关系则是通过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 亲属关系的终止亲属关系的终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死亡和离婚。
当一方死亡时,其与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也随之终止。
而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之间的亲属关系同样终止。
三、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1. 支出赡养和教育义务在亲属关系中,直系血亲之间有着支出赡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负责赡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子女则应当负担赡养和扶养衰退的父母。
2. 继承权和遗产分配亲属关系还涉及到财产继承和遗产分配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根据继承顺序,亲属之间享有继承权,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3. 协商离婚和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有权选择协商离婚,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
亲属关系法为夫妻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四、亲属关系法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赡养纠纷在某城市发生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为一名无业人员,要求被告,即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负责赡养和教育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被告应承担赡养和教育的义务,并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
2. 案例二:财产继承纠纷一位老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亲属之间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确定了合法继承人,并按照继承顺序进行了遗产的分配。
通过司法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亲属关系法的现实意义亲属关系法在家庭和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考点:亲属关系的变动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考点:亲属关系的变动
亲属关系的变更
配偶关系、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姻亲关系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男女结婚,取得结婚证时;
2、终止
死亡: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之时;
离婚:取得离婚证;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时。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出生(婚生、非婚生)
终止: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经法定程序
终止:一方死亡;法律行为(如解除收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收养
终止:一方解除收养;死亡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且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终止:一方死亡;合同解除;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婚姻成立
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才与配偶另一方的亲属及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
2、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保持姻亲关系自便。
《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挨次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
从立法精神可见,姻亲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保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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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 结婚。(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 所有权。(3)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4)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 的义务。(5)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 养和赡养的义务。(6)兄弟姊妹在一定条 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学习单元5
婚姻家庭法基本知识
2018/10/9
1
学习内容2 亲属关系原理
2018/10/9
2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配偶关系基于 结婚而产生,基于离婚、一方死亡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 基于出生的事实而产生,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而产生,因解除收养关 系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因结婚而产生; 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2018/10/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