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XX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试行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海南大学“211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建设计划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是我校研究生创新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以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为主体,联合具有优质资源的大型企业集团或科研院所,建立以培养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企业与科研院所中具有研究前景的工程项目或技术创新为支撑,以培养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研发型、应用型人才为重点,多学科相互融合的研究生培养平台。
其目的是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与科技、生产相结合,广泛吸纳社会优质资源,强化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水平。
一、申报条件(一)联合培养基地的遴选以应用型学科为主,侧重于海南经济特别是支柱产业发展所急需的重点领域。
(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是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单位,牵头学科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的优先考虑。
(三)企业或科研院所是创新基地的合作单位。
合作单位以海南区内为主,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先进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充裕的研发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研发经费,系统而规范的科技和人才管理制度。
(四)合作双方具有产学研合作的经历,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
(五)已获批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予以优先资助。
二、评审程序(一)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工作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牵头组织,实行限额申报,基地名称统一为“海南大学××学科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二)各申报单位对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制订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并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建设协议书。
(三)各单位申报联合培养基地需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连同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方案和联合建设协议书各一式3份报送研究生处。
(四)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研究生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基地项目进行评审。
(五)研究生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并公布立项的联合培养基地名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本单位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的,用于培养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六条本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合作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合作单位应当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教学条件和指导教师,确保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联合培养计划,安排研究生到基地进行实践教学。
第十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本单位。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合作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鼓励教师到合作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本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
XX:XX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XX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XX《XX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2021—2021年)》和《XX中长期教育XX和规划纲要(2021-2021年)》精神,全面落实《珠江XX洲地区XX规划纲要(2021-2021)》、《XX省中长期教育XX和规划纲要(2021-2021年)》的要求,XXXX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XX经济XX方式的转变,建设全面XX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XX决定建立XX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XX(以下简称“示范XX”)。
为XX和规范“示范XX”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示范XX”持续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XX 第二条建立“示范XX”目的是充分利用高校与科技创新企业的优质XX,共同打造培养创新性、复合型的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示范平台和开展以XX化为目标的高新科技研发平台,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为XXXX结构的升级和XX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XX第三条“示范XX"由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示范XX”由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校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也可以多单位联合申报,以高校为主要责任主体。
“示范XX”应设在合作企业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
第五条“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层次的科研队伍、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需要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同时能提供研究生进入企业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XX 第六条高校须负责“示范XX”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与检查;“合作单位"应负责提供研究生在“示范XX”从事研究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并提供可培养及指导研究生的专门人员.XX第七条合作双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范XX”的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并承担研究生在“示范XX”期间的日常管理。
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实施管理办法
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完善和规范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工作,加大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扶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2017年XX市名校研究生院筹建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56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设立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建站资助、产学研项目研发、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以及研究生培养相关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资助等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鼓励研发实力较强、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大中型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
第六条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
其中企业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3%,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0%。
(三)具有经市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导师不少于1人。
企业导师具有指导研究生实践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并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2、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3、具有硕士学历,同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本科学历,同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4、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5、获市级以上科技类或社科类奖项的人员;6、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总监及以上人员;(四)具有合理、清晰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管理制度,对进站的研究生有明确培养课程、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研究生实践岗位,年度累计进站培养研究生不少于5人,每人实践时间不少于3个月。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校与合作单位经友好协商共同建立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分级管理、合作共赢、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地的设立第四条基地由学校或学院(部)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称为“武汉理工大学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第五条基地设立的条件:(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长期稳定为培养研究生提供科研合作项目并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和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同时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
(六)同一基地的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地区。
第六条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一)提交论证报告。
由相关学院(部)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向研究生院提交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
(二)实地考察。
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部)组织人员到拟设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相关学院(部)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附件)。
(三)签订协议。
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部)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挂牌。
第七条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三章基地的建设第八条各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下,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为了更好地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势在必行。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旨在促进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合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培养具备全球视野和创新思维能力的高层次研究人才。
二、基地建设目标1.建立一套完整的研究生培养体系,提供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研究生的需求;2.构建高校之间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加强合作学术研究,共同解决关键科学问题,推动科学进步和创新发展;3.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满足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的需求;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人才培养经验和模式,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思维能力的高层次研究人才。
三、基地建设内容1.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高校之间建立联合培养协议,确定相互配合、共同培养研究生的具体安排和学分转换机制。
2.构建师资队伍:各高校通过交流合作形式,共享优质师资资源,开展联合指导教师的培养和交流活动。
3.开展科研合作项目:各高校共同申报科研项目,组建联合研究团队,开展创新性的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
4.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术沙龙等活动,鼓励研究生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
5.加强实践教育:通过联合培养基地,提供更广泛的实践机会,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企业实习等,提升实践能力。
四、基地建设阶段及时间安排1.基地筹备阶段(1年):确定基地建设方案,商洽合作内容,制定联合培养协议等。
2.基地建设阶段(3年):组建师资队伍,开展科研合作项目,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实践教育等。
3.基地稳定发展阶段(长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基地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五、基地建设保障措施1.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项目资金,引导各高校加大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更多高校或研究机构共同组建,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合作机构。
为了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地的建设与备案1.基地的设立需经过联合组建高校的批准。
组建的高校需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基础,同时应在培养领域或研究方向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
2.基地的设立应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基地应具备完善的学术硬件设施和条件,包括研究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资源,以保证培养过程中的学术需求与支持。
三、基地的管理机构1.基地应设立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各组建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包括基地主任、副主任等。
基地主任由主持基地管理工作的高校任命,副主任由各组建高校推荐并经基地主任任命。
2.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培养计划、培养标准等,并监督实施。
3.基地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地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并汇报给各组建高校做进一步的意见反馈和改进。
四、研究生培养与管理1.基地应按照研究生的培养规划,制定具体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
同时,每年进行培养计划与课程的调整与改进。
2.基地应由双方共同组织并开展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招生标准应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录取程序应通过专门的研究生联合招生委员会进行。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科研环境,建立健全的导师制度,确保每位研究生有所属导师并及时指导与评估研究生的学术和科研工作。
4.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明确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指标和标准。
每年定期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与完善。
5.基地应加强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保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和利益。
五、基地的解散与调整1.若基地因一方高校发生变故(如撤销、关闭等)而导致无法继续开展联合培养任务的,基地应根据相关协议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散与分流处理。
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0〕104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河海大学各学院(系)、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各合作单位:为加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基地方案通知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录入:于洪军校对:杨勇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其结合实际工程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服务工程建设与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主要指水利、交通、电力等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及创新能力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水利部下属各大流域机构。
第三条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基地研究生)主要指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或导师推荐、学校同意、基地单位接受,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其管理也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关于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合作协议,规定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据协议进行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第五条基地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校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学院的负责人共同组成。
管委会下设基地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基地依托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基地管委会职责是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基地办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地办是基地开展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其职责是: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定,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与指导相关单位的工作。
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统筹利用全省优势教育、科技、文化资源,积极探索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有效途径,决定设立“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具有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共同建设的“政产学研用”五位一体研究生培养平台。
通过联合共建,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形成产科教协同的新模式,培养培育山西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山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山西省教育厅联合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卫计委共同成立“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领导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等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第二章合作单位第四条合作单位是指牵头高校以外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高校。
“基地”一般设在牵头高校以外的合作单位。
第五条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比较完备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或具有良好的执业能力培养条件,有适合研究生参与的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研究经费,同时能为研究生进入“基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合作双方应制定“基地”研究生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计划,完成培养任务。
第七条合作单位与牵头高校应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协同创新、科研攻关等方面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实质性合作2年以上,社会反映较好。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立项第八条“基地”由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权的高校牵头,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申报。
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
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吸收与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营造研究生教育创新环境,推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提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相结合,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有关高等学校联合建设研究生培养基地,是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充分发挥研究生这一有生创新力量的作用,提升社会相关单位创新竞争力的需要。
第三条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积极适应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对人才智力支撑的要求,主动加强与科研力量强、实验设备先进的社会各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与通力合作,创建多种形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实验中心,搭建培养人才、创新科技、引领文化、服务社会的桥梁和平台,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的密切结合。
第四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双方要制订合作建设的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签署合作建设协议,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领域、合作科研领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全方位的对接和合作,切实做到资源共享,师资互聘,学分互认,产学研统筹,实现合作共赢。
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应把解决合作培养单位在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已任,努力为合作培养单位破解技术难题,积极为合作培养单位的职工进修、培训等提供优质服务。
在联合培养研究生中,优先聘任合作培养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并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与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全面提升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单位建设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研究生导师是指经我校推荐被联合培养单位聘任取得导师资格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由联合培养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培养方式第四条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需要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生全程在招生单位开展学习、科研、学位论文撰写工作,我校导师参与指导;第二类是研究生可短期到我校进行访学、交流、专业实践等,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导师主要负责指导。
第三章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第五条兼职条件和选聘程序(一)申请兼职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为我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在研科研项目。
具体申请条件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校各二级学院推荐导师需经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后,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报送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报送联合培养单位进行选聘。
(三)我校教师在取得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认证(以聘任文件、聘用证书为准)后,需将资格认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兼职研究生导师职责(一)导师要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职责,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 增强社会责任感,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优化培养条件, 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导师应遵守《学位条例》及学籍注册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承担培养研究生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的责任。
(三)导师应按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认真完成培养任务。
包括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撰写、抽检,参与组织学生论文答辩等,不断积累开展研究生培养教育经验。
x大学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
x大学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根据《x大学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西交研〔2016〕62号)和《x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暂行实施办法》(西交研〔2017〕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x大学与行业、企业、事业(非高等院校)等产业单位联合设立并共同建设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基地,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提高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基地的建设目标是: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x大学与行(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协同,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合作,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多元一体的协同培养模式,遴选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协同培养育人基地,扩大国际化人才培养合作,增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在龙头行(企)业的就业层次。
第四条基地管理主体为x大学,研究生院为基地建设、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基地的审批、检查、监督和考核。
基地管理实行责任学院(部)制度。
第二章基地设立第五条设立条件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x大学协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与成就,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
其中,1、工程类经营性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企业年生产总值至少达到1个亿;(2)企业每年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至少达到100万元;(3)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关于建设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关于建设“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着眼于国家发展和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创新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产学研联盟的形成,加大研究生培养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构建产学研联盟的重大举措。
“基地”是上海市产学研联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社会平台。
在此平台上,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机制和“引逼”政策。
一批具有较强专业实力的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集团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直接参与上海市的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
第三条“基地”的建设,既是为了拓展上海市研究生培养的主体,更是为了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封闭办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沟通与有机结合,有助于推进与完善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和教育体制。
在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的框架下,逐步加大改革力度,使之逐渐成为上海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条“基地”招生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方向应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以促进上海高校学科专业结构的完善与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基地”可以参与多种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与一所或多所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基地”与“高校”应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培养质量。
“基地”必须保证导师、资金及各种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到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基地”的设置标准,要充分考虑到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不同特点,从满足教学和科研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基地”的遴选,还应充分考虑到其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应为上海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所急需。
第八条申请“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专业人员“基地”应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和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达到较高比例。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鲁学位〔2016〕6号),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每年遴选建设100个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
充分利用行业企业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实习实训资源,建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训练水平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有关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以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为纽带,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适合学科专业类别的联合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实践教学、创新能力培养搭建基础平台。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在人才队伍、技术项目、信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学研优势互补,促进高层次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提升。
—1—(一)运行机制。
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制定基地遴选与建设标准。
协调联合培养单位,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推动联合培养基地的科学化管理。
(二)过程管理。
培养单位根据联合培养方案,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培养细则,落实研究生在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基地的学时分配、培养内容和实习实训方式,明确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的考核要求。
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过程监督。
针对不同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三)导师团队。
培养单位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联合培养基地中遴选一批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创新实践与科研训练,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选派部分导师或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校内外导师密切合作,共同参与指导,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双师型”团队,实现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统筹利用全省优势教育、科技、文化资源,积极探索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有效途径,决定设立“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具有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共同建设的“政产学研用”五位一体研究生培养平台。
通过联合共建,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形成产科教协同的新模式,培养培育山西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山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山西省教育厅联合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卫计委共同成立“山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领导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等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第二章合作单位第四条合作单位是指牵头高校以外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高校。
“基地”一般设在牵头高校以外的合作单位。
第五条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比较完备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或具有良好的执业能力培养条件,有适合研究生参与的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研究经费,同时能为研究生进入“基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合作双方应制定“基地"研究生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计划,完成培养任务。
第七条合作单位与牵头高校应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协同创新、科研攻关等方面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实质性合作2年以上,社会反映较好。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立项第八条“基地”由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权的高校牵头,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申报.申报“基地”须依托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或有权开展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含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训练的重要平台。
高水平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于专业研究生深入掌握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培养其科研和生产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以及结合生产实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为促进我校联合培养基地规范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为指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提高研究生实践训练的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目的,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地类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联合培养基地分校级、院级、系(专业)级三级基地建设。
三级基地均纳入学校和相关学院的统一规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一)校级基地建设校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面向多个学院、涉及多个(一般3个以上)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上。
校级基地一般为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二)院级基地建设院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主要面向一个学院或以一个学院为主、涉及3个以下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下。
院级基地一般为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
(二)系级基地建设系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只面向一个学院的某一个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10人以下。
系级基地一般为研究所或行业领域专业化公司。
院、系两级基地一般挂牌命名为“研究生工作站”。
三、建立标准校级联合培养基地一般与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岗位和工种多样化,院、系级基地建设一般与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联合建立,以国有企业或公司为主,民营企业为辅,其中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原则上应是石油石化行业国有企业单位或研究院,非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一般应是国有企业或行业领域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方案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方案为了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高XX大学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 增强研究生实践动手和科研创新能力,搭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平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项目建设应立足于切实贯彻“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XX发展和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XX大学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创新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产学研”联盟的形成,加大联合研究生培养力度。
(二)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构建“产学研”联盟的重大举措,是XX大学“产学研”联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社会平台,并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封闭办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XX大学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沟通与有机结合,推进与完善“产学研”结合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应该紧紧围绕XX大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的需求,充分利用联合单位人才、资源和条件优势,并使其能在我校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备的条件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是我校研究生创新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以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为主体,联合具有优质资源的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以培养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研发型、应用型人才为重点的多学科相互融合的研究生培养平台。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专业人员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或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二)科学研究1、科研机构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多项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等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在为我省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的;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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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XX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着眼于国家发展和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创新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产学研联盟的形成,加大研究生培养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XX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构建产学研联盟的重大举措。
“基地”是XX市产学研联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社会平台。
在此平台上,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机制和“引逼”政策。
一批具有较强专业实力的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集团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直接参与XX市的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既是为了拓展XX市研究生培养的主体,更是为了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封闭办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沟通与有机结合,有助于推进与完善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和教育体制。
在XX教育综合改革的框架下,逐步加大改革力度,使之逐渐成为XX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条
“基地”招生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方向应符合XX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以促进XX高校学科专业结构的完善与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基地”可以参与多种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向XX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与一所或多所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
“基地”与“高校”应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培养质量。
“基地”必须保证导师、资金及各种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到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七条
“基地”的设置标准,要充分考虑到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不同特点,从满足教学和科研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基地”的遴选,还应充分考虑到其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应为XX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所急需。
第八条
申请“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人员
“基地”应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和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达到较高比例。
(二)科学研究
科研机构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以及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等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在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的;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企业应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或开发产品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来曾获得多项国内外专利,经济效益显著,目前承担有一批处于科技前沿的研究项目或者科技开发项目,有充足的研发经费。
(三)工作条件
1.“基地”应拥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应能够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2.“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包括落实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住宿安排等。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奖学金或助研等工作的相关报酬。
(四)管理与规章制度
根据学位条例和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基地”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提出学科名称、人才培养方向或专业点。
每年9月份之前应向XX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XX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由XX市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XX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XX高校与XX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1、2)。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基地的设置申请,经XX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由XX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核。
对于学科较为单一、特色明显并与XX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与高校联合进行研究生培养,但未能达到“基地”标准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推荐纳入“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建设体系,作为“基地”的延伸和拓展。
第十二条
申请“基地”的学科、专业点,经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后,再提交XX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逐个评议,评议内容对外保密。
必要时,学科评议组成员可对申请基地单位的学科、专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经学科评议组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培养基地,提交XX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集团将获“XX研究生培养基地”称号,悬挂XX市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