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及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教育法学视野下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摘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或其他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生入学或将部分学生开除学籍导致学生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因此,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是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是国家立法机构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是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弱势群体的利益。
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而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数量和人才的质量,而高素质的人才的出现源于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就是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教育法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如家中、军队等等)受教育的人。
根据学习的层次可分为: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专生)、大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权利等。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剥夺等各种非法或违规的案件时常被暴露在媒体、公众之下。
那么到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或方法来减少因有意识或无意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而最终对学生个休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甚至酿成重大的影响深远的个人损失呢?在个人看来,通过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国家立法机构五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能够不断减少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真正的保护。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共4篇).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受教育权已被《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宪法》第46条已有明确规定。
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
因此,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
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适龄儿童入学,不应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查或者擅自附加任何条件。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而且对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
有的学校弄虚作假、让学习差的学生请病假不参加考试,或为追求升学率让学习差的毕业班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
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
学校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尽快通知家长,并确保实质公正;学生不应因停课而失去学期期末考试或国家统一考试的机会。
中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问题分析
中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问题分析大学生是社会上的特殊性群体,在法律上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公民又是受教育者。
他们不仅享有在法律上的法定权利,而且享有受教育者应拥有的特殊法定权利。
根据198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习权利宣言》关于学习权的概念,学习权是大学生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主要内容包括阅读与写作、提出问题与思考问题、想象与创造、了解人的环境与编写历史、接受教育信息、发展个人和团体技能等一系列权利。
据此,本文着重就我国大学生目前的学习权、学习自由权和发展权这三项权利的法理依据、现存问题与原因、如何依法依规保障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因地制宜的对高等教育进行法治的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制,使高等教育发展逐步迈上了依法依规治理的轨道,为高等教育健康持续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比较坚实的法治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新思想、新观念、新要求。
就目前现实而言,依据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大学生的权利保障存在不少问题,如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大学生与学校关系不很清晰,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发展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等等。
对此,就正确认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明晰大学生与学校关系、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学习发展权等问题做出探讨。
由于受本人学识所限,探讨的问题只是个人的认识与思考,不一定正确和全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大学生权利现状大学生权利保障ABSTRACTWith the particularity of college students is a social group, and inlaw has double identity, is a national citizens and educatee. Not only inlaw's legal rights, and enjoy the educatees should have special legal rights.According to a 1985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organization the right of the declaration of learning right about learningconcept, learning right is the core and found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system, the main content including reading and writing, askquestions and thinking, imagination and creation, to understand people'senvironment and write history, accept education information,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and group skills and a series of rights. On thisbas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urrent university students in Chinalearning power, liberty, and the legal basis for development of these threerigh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and probed into how in accordancewith the rul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urity problem. Started in theearly 1980 s,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national conditions,adjust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practice ofthe rule of law,on the basis of practice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highereducation of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developmentof higher education gradually, which w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govern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n the track, for the highereduc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y leaps and bounds provides moresolid legal support,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18 by the fourthplenary session of the party decided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of law a number of major issues provides the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tonew ideas, new concepts, new requirements. In terms of the currentrea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 the education law,the higher education law, the degree regulations and registration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lots ofproblems for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such as the big student's main bodystatus has not been fully appreci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egestudents and the school is not very clear, college students' learningfreedom,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as not been fully respect and so on.To thi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college students' subject status,reve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chool and university students to protectcollege students' learning development issues to explore. Due to the limitof my knowledg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to be furtherdeepened.Key words:College students' rights,the right to college students,college students'rights protection。
浅谈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字体大中小】作者:武嘉时间:2010-11-10 来源:《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阅读次数:4 关键词: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持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
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根据当代人权理论。
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
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
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受侵害(一)平等入校就读权及其所受侵害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宪法上权利设定的平等。
更重要的内涵是: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
使每个人的接受高等教育权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
目前我国高校招生中平等人校就读权受到的严重威胁具体表现为:1.地区保护主义。
在同一的考试标准下,对各个地区的考生录取采用不同的标准,高校所在地考生地位明显优于其他地区考生,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
2.身份歧视。
高校招生中农村考生要取得入学资格往往需要比城市考生更高的成绩,城市考生无论就其已享有的教育资源,还是就其未来的生存发展机会都要数倍优越于农村考生。
3.性别歧视。
一些高校尤其是理工类高校在录取生源时往往倾向选择录取男生,造成男女进入高校机会的不平等。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侵权行为及对策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侵权行为及对策四川天一学院外文系梁心见【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要求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学生利益,不得侵犯学生权利。
本文就高校对学生的几种常见侵权形式进行探讨,并就如何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提出五点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侵权对策A Tentative Study of the Infringement on Student's Right and the Countermeasures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ivilization, the spirit of law and the human rights are deeply rooted in the minds of the people. It is necessary, therefore, to respect and to protect th e benefits of students instead of infringing on their rights in the m anagement of student affairs. This article probes into some common infringement and proposing five countermeasures on how to avoid them.Key words: Management of college student affairsInfringement Countermeasures近几年来,高校在其学生管理过程中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都集中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侵犯学生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学生财产权利等方面。
如何认清此类侵权行为,避免法律纠纷,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是高校学生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学生权益及保护措施
企业首席健康官(Chief Health Officer, 简称CHO)是近年来新兴的企业管理岗位,负责领导和推动企业的健康与安全管理工作。
以下是企业首席健康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 制定企业健康管理战略:根据企业特点、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企业健康管理战略,包括制定健康政策、目标和计划等。
2. 领导健康管理团队:负责组建、培训、管理健康管理团队,使团队成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健康服务。
3. 确立健康管理标准:负责制定健康管理标准和流程,确保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能够按照规范流程进行,避免管理混乱和不完善。
4. 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对企业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使员工更好地了解身体健康、预防疾病等相关知识,提高健康意识和素养。
5. 管理健康风险:基于企业和员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健康风险管理措施,减少员工受到职业病、心理疾病等健康危害的风险。
6. 支持健康管理项目:为员工提供健康检查、保健服务、心理咨询等项目支持,并对这些项目进行监管和评估。
7. 建设健康文化:通过各类活动、制度建设等手段,推动企业健康文化的建设,形成良好的健康氛围和企业形象。
总之,企业首席健康官需要管理和推动整个企业的健康管理工作,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支持,使企业员工能够保持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浅析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及其救济途径内容提要:近年来,大学生诉高校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和“扩招”带来的市场化,高校的招生规模越来越大,而高校的管理相对落后,高校的管理秩序和教育法律秩序欠规范,在学生权利的保护上,现行教育法制有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进程的发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了,维权意识增强了。
从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诉高校的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受教育权与高校的教育与管理权限的冲突,我国目前在高校与学生关系方面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平等民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相关法规和制度、纪律的内容上看,侧重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规范,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则相对比较薄弱,这是客观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很容易受到高校的侵害,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本文拟从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含义、内容及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实现现状和救济途径,从分析相关实证案例着手,针对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不同层面的性质,为其设置三种救济模式与途径,并对完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提出一些制度性思考和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教育权救济途径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呈几何数迅速扩大,一方面使更多的学生赢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高校似乎一夜之间就发现自己面临一大堆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冲突,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以及法治大环境下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高等院校屡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而缺乏法治传统且处于改革转型期的公立高等院校则明显应变不足。
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高校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与碰撞不断。
而在这类司法实践中,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无疑是其中最敏感,最复杂的焦点问题。
本文试图就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中受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问题作一个初步的研究。
高校生权利维护的问题及策略
高校生权利维护的问题及策略一、大学生权利研究的现状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和招生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等教育以学生为本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然而,在从严治校口号的鼓动下,高校侵权事件依然频频发生,大学生的权利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相关的论著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大学生权利研究的著述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权利类别的研究权利(人权)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
《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人权,大致分为基本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两大类。
南京大学法学院编写的《人权法学》一书中将人权的基本内容分为:人身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利、劳动权、环境和发展权、人道权等七大方面。
它们又分别包涵许多子权利。
如果涉及到学生特殊的身份,权利的范围将更为宽广。
因此,学术界对大学生权利的类别有着不同的解读。
张维平认为,学生权利可分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人身权、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行为权四大方面。
杨咏梅将大学生享有的法定权利分成三大方面:(1)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教育平等权、参加权、选择权、公正评价权;(2)学生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3)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申诉权。
总体而言,研究者对大学生权利的认识大致有两种。
一是把大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大学生以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实体性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隐私权等;程序性权利,如告知权、申辩权、起诉权等。
二是认为大学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大学生除了拥有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起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权,即学生权。
笔者认为,大学生基本上是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享有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的公民权。
但基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除了公民权外,还应享有作为学习者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学习权。
2.大学生权利侵害的研究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是理论界探讨很热烈的一个课题,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哪些权利在受到侵害以及为什么会受到侵害两大方面。
浅析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
浅析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十分不利于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表现、原因进行相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标签:课堂教学受教育权表现原因建议一、课堂教学中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表现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一种最为基本的教学组织形式。
学生的受教育过程主要就是在课堂教育过程中进行的。
因此,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教学对学生全面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质量的高低将决定学生的学业水平。
而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学生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全面妥善的保护,出现了一系列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如下:1.正常听课的权利每一个学生都享有正常上课的权利,这是学生受教育权的最基本前提;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学生的正常听课权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
但是,对于某些犯了错的学生而言,有的教师惩罚学生的方式是让學生离开教室,这样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是他们却忽视了学生正常接受教育权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同时,由于现在多为班级授课制度,这一授课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同时接受教育,大大提高了教学效率。
然而,由于现在班级规模的过度扩大,如果教师位置始终在讲台上,教师声音过低,后面的学生的学习效果是较差的。
在课堂上,更多的是隐形的正常上课权利的损害。
2.正常课堂互动的权利正常的课堂学习过程中必然会有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教学就是教师的授予知识的方式和学生理解吸收知识的双向互动的过程;因此学生积极与教师进行互动,不论是思维上的还是行动上的,这是高效课堂的必备条件之一。
3.平等享有教学资源的权利由于现在大规模的班级授课制的实施,座位问题已经成为每一位学生、家长及老师关注的焦点。
在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在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作者:李斌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我国多地频繁出现学校教师罢课维权的现象,它们有的发生在大学、中小学,有的甚至是在幼稚园。
在这些教师采用集体罢课的方式对学校和政府施压,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然而损失最大的还是学生群体。
可那些因教师罢课而导致无法正常上课的学生的损失又有谁来埋单呢?本文将以教师罢课为视角,分析此类行为法律性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当在遇到此类案件的时候,家长、学生应当如何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又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去保障学生在此类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教师;罢课;受教育权;侵权中图分类号:D921;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80-02作者简介:李斌(1989-),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教师罢课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教师罢课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决定了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应该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学生受教育权侵权行为。
可能很多学者并不认同,理由是受教育权侵权之诉的提起一般是因为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资格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不是仅仅失去了几天的上课时间就应该提起受教育权侵权之诉。
在此疑问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理由有二:第一,从受教育权被侵害的范围上来讲,受教育权并不仅仅是指受教育权的资格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是只要是接受教育者有权利接受教育,与此同时教育提供者一方又有义务提供教育时,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就应当认为属于受教育权侵权。
如果我们从无差别的意义上理解学生在学校中的受教育权的话,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常规教育教学活动所包含的主要内容①,其中第一项就是“听课权”。
第二,从受教育权侵权的程度上来讲,对受教育权侵害权的定性,不能因为学生仅仅是失去了几天上课的机会而否定学生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事实。
大学生教育纠纷的成因及解决途径-2019年文档
大学生教育纠纷的成因及解决途径在我国,近年来有关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教育纠纷诉讼案频繁不断,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目前,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 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 是公民为自身利益, 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权。
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 [1] 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 依照法律规定, 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 [2] 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 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
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3] 。
教育部在2005 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随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学生选择了行政诉讼。
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
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
本文把高校行使行政处分权后教育纠纷的成因以及大学生对此可以采取的权利救济途径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教育纠纷的成因分析一)高校主体对学生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的意识不够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学校通常分为国立和私立两种, 国立学校属于公营造物或公益机构的一种。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及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作业4: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并就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进行阐述。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
因此,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
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
“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歧视学生《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
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关于对大学生权利受侵犯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大学生权利受侵犯问题的思考论文关键词: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论文摘要:高校教育纠纷近年来频频发生,其背后的根本在于高校频繁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如何防止这种侵权案件的发生,已成为高等教育领域里新的热点。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学生诉讼高校的案件入手,通过对高校侵权的主要形式及内容、造成高校侵权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以理清解决思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高校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知识殿堂。
在这里,学生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但是目前高校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高校“合理”侵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逐渐增强,高校学生也逐渐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能从司法的途径来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权利。
因此学生状告高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高校也作为被告频频出现在法庭上。
案例一: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
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补考时,因考试作弊,该校做出了“按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并开出了“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田永因作弊被注销学籍,但学校并未实际办理退学。
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学校仍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到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
然而毕业时,学校却通知田永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于是,田永基于学校内部管理程序的漏洞,提起要求北京科技大学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不发博士学位案。
该案中刘的博士论文答辩由7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并经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博士学位,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5名委员缺席,16名委员参加,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情况下,以赞成票没有没达到法律规定的过半数为由,作出了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
刘燕文以学校的决定缺乏“程序正义”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经历两审,最终以学校程序不当胜诉。
案例三:武某于1995年9月考入暨大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试论大学生权利受侵与保障
试论大学生权利受侵与保障论文摘要:依法治校正逐渐作为一种治校方略而被广大高校普遍采用,正确分析并理性界定高校工作中的学生权利现象,是保障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
在认识高校学生权利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权利受侵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权利保障的有效途径,即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加强法制教育、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和建立必要的中诉制度等等。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依法治校正逐渐作为一种治校方略而被广大高校普遍采用。
近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常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应该说,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学生状告学校案件表明,学校和学生之问已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更是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法学界虽然早已就“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达成了共识,但漠视甚至扼杀学生权利的现象和学生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出现。
因此,正确分析并理性界定高校学生工作中的权利现象,不仅是保障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以权利这一逻辑起点为研究对象而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代课题。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现状张文显教授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高校大学生的权利一样适用这一界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发生在高校的一些严重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很多当事人(教师和校方)事先并未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事后又往往会用多种理由进行辩解。
应该说校方故意“与学生作对”是不可能的,但问题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在校生应该享有的权利。
本文根据宪法、民法的相关法规,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认为在校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学校管理工作中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应主要包括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有的高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采取的停课处罚实质上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危害表现与基本对策
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危害表现与基本对策王南萍摘要:性侵犯是一种非自愿的性接触。
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更多表现为发生地点“泛校园化”、侵害对象“多样性”、侵害方式“非暴力性”等复杂性特征,对受害人、高校和社会都具有较大危害。
建议通过建立和形成法律保障机制、法制教育机制、舆论监督机制、道德教育机制、有效评价机制、心理疏导机制、权利保障机制、性教育课程设置机制、保护受害人隐私机制、性侵害事件处理机制等基本对策加强防范。
关键词:高校校园性侵犯危害对策收稿日期:2011-09-01作者简介:(广西桂林/541004)王南萍(1975-),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信息工程系党总支副书记,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广西高校安全稳定立项研究课题“高校校园性侵害事件现状与对策研究”和“青少年学生自杀事故的预防和干预策略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近几年,校园安全问题是学界和媒体持续讨论的热点问题,而校园性侵犯则是校园重大的安全事件之一。
尽管高校校园是一个以教职员工和青年大学生为主体的特殊社会群体和特定场域,但是由于受网络时代、市场经济、多元思想等因素的影响,性侵犯事件在高校也是时有发生。
随着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屡现媒体,这一现象正日益引起社会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一、校园性侵犯的学理解读性侵犯是一种非自愿的性接触,或企图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进行的性接触。
性侵犯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不是,包括强奸和试图强奸、奸幼、乱伦和性骚忧等。
一般情况下,性侵犯通常被指控为陌生人干的,但更常见的是熟人、朋友和亲戚都可能成为侵犯者和受害者。
调查表明,不论年龄、种族或者收入水平,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研究显示,遭受性侵犯的比例约为女性1/3、男性1/9、儿童1/4。
长期以来,性侵犯定义对猥亵、引诱、性辱弄、偷窥等行为多视为道德问题或者心理疾病,在我国更以“耍流氓”一词以蔽之。
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农在1979年《工作妇女的性骚扰》中首创了“性骚扰”的概念,指出“性在女权论中的地位就如同劳动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一样,这正是人们拥有的最宝贵的两种东西。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高校管理中侵害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具有正当性。
文章在分析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现有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完善性建议。
标签:高校管理;权利侵害;权利救济;若干建议目前,当学生权利受到高校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可以倚重。
大学生权利受侵害时如何有效救济已经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受侵害学生权利救济的正当性分析自古以来,中国教育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过于强调师道尊严。
传统思想的影响使我国注重高校权威的维护,却忽视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这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不相符的,对受侵害学生的权利进行救济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
第一,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理学分析的必然结果。
首先,法谚云,“有权利而无救济即非权利”。
对受侵害学生不进行权利救济或者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实际等于纵容高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的学生权利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法以追求的正义为自己的天然使命,正义必然要求对权利给予救济。
亚里斯多德在其《伦理学》中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其矫正的正义就包含有权利救济的思想。
如果社会某一成员侵犯了另一成员的权利、特权和财产,矫正的正义就要求侵害者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或对侵害者施予与其行为相应的刑罚。
[1]由此可见,不管是从权利的依存关系分析还是从法的价值分析,受侵害的学生权利必须得到救济。
第二,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中心环节。
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了权利侵害前的预防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要让权利能真正地享有和行使,就必须具备在权利被侵害之后能得到救济的机制。
从权利实现的意义上讲,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相应救济途径是否明确、畅通。
因此,为了使学生合法的权益受损害时可获得及时的救济,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至关重要,是法治社会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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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4: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并就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进行阐述。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
因此,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
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
“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歧视学生《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
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平等。
第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平等。
在现实中,不少的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成果,有时会对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产生偏见,态度冷漠,没有耐心,甚至恶语中伤。
久而久之,这类学生的个性就会朝着越来越不健康的方向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会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不得歧视学生,是教师尊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教育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教师和学校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缺陷而受到他们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
二、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包括考试在内的各种活动。
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和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和感情因素。
具体说,确定停止学生上课是否合理恰当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学生的年龄状况、学生在校以前的表现、该违法乱纪行为的严重程度、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认错悔改态度等。
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为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可以将违纪学生与其它学生隔离,对其进行教育。
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否则,不应停止学生上课,可通过其它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以保障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
学校不能放弃教育职责,大量使用停课。
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
学校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尽快通知家长,并确保实质公正;学生不应因停课而失去学期期末考试或国家统一考试的机会。
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或禁止差生上观摩课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填写,这是国家赋予考生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学校和教师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改动;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填报志愿,但不得擅自更改或强制学生填报志愿,否则就是侵权。
五、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
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犯,因此造成损失、损害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何保障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呢,我认为:(一)树立法治之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师道尊严的教育伦理的影响,认为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严是爱,松是害,因此需要严管重罚。
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思维尚未改变,学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而忽视其权利主体的地位,在这种前提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容易被视为管理与服从、教育与被教育、给予与获取的关系,学校居于主要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学生的权益被忽视弱化也就成了必然。
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的要求使得学校不能像过去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这或许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反映。
17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权益已成为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因此,高校应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立法,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明显的进展,但整体上来看,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我国目前为止,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
首先教育立法缺位、跟不上时代的滞后的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致使学生受教育权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因此应加强教育立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行政司法解释的建设。
其次,应根据《立法法》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明显存在层次过低的现象。
如在对学生进行开除、勒令退学等改变学生受教育者身份的处分行为仅仅是由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来规定,明显是不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教育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仅通过一个在立法上属于最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就可以剥夺,未免过于草率,本末倒置。
此外,教育部的诸多行政规章规定的内容也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相冲突,如禁止学生结婚条款。
再次,要规范对学校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和责任承担等问题。
如前所述及,作为学生管理的主体,现行管理学生的规定大多是由各个学校自行制定的,对学生的影响也最大,与学生权益紧密相关。
但由于缺乏对被授权主体的制约,各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往往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违背上位法。
(三)完善惩戒程序性规则,做到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学校管理不仅要实体上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规则的要求。
学校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是目前高校诉讼案反映出来的一个较普遍的问题。
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通过正当程序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是难以实现的,其合理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和合法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为此,要改变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明文规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如原告的申诉、举报程序,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做出处罚前建议的程序,被告辩解和申诉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要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包括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书等;要引入事前的正式听证程序,尤其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自我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质认、确认权;要明确处罚通知送达的期限和送达回证期限。
(四)完善救济渠道机制1. 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粗要,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要对现有法规进行细化,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保护学生的申诉权落到实处。
此外,为了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应考虑建立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处理申诉,这个可以借鉴国外的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其作用在于对惩戒权的行使的有关纠纷予以调解或仲裁,这一组织的任务是对惩戒权予以区分和定性,在能调解时予以必要的调解,无法调解时或调解不成时进行初步的仲裁,判定双方是非。
2. 把惩戒行为完整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救济的最有力之手段,是最核心、最后的疏导手段,因此为了最充分的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
首先,应该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申诉途径而没有得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来尊重学校的自治性;二来避免司法不必要、不合时宜、过度地介入到高校纠纷中,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将惩戒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
对于因受纪律惩戒而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法律应明文规定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给予司法审查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对于受学籍惩戒的,由于涉及大学教学与学术问题,故凡关于重修、留降级、休学、停学的惩戒,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通过行政救济予以解决。
但取消入学资格这一学籍惩戒已改变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故应允许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学术标准而不授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基于学术自治及其专业性,学生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