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生伤害预防_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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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占51.44%
公共场所36.32%
自然环境占10.44% 家里占1.8%
2015年12月9日,省教育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人大 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学习贯彻《江 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介绍《江西省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有关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 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 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 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 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 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6、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7、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 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9、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 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10、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 学生监护人的; 11、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背景介绍
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因安全事故、食品中毒、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的, 平均每天有40多人。
安全隐患有20几种之多,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 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毒品危害、性侵犯、 艾滋病等。(视频青年学生染艾调查)
据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
共计6章,60条ຫໍສະໝຸດ Baidu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 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2、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 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 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属于学校意外事 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 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 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 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 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 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 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 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可 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 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 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 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 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2、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3、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4、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 生意外伤害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评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 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 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 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 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 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 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 校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决纠纷的途径
协商 调解 诉讼——最终途径
案例一
请观看视频《学校保安殴打学生》
案例2. 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 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 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 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 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 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 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 , 他仍到 校上课 ,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 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 时老师才知道 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 , 后又转至脑 科医院 ,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 , 一面抢救 , 一面通知家 长 ,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条例》共设6章60条,它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 等上位法,参照了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 他省市的类似条例,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在预防和处理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条例》在内容设置上, 坚持了事故的预防与事故的处理两者并重的原则,既明确 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 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 “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 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