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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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抗辩权,即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提出异议和反驳。

抗辩权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

某甲因违约被乙公司起诉,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甲公司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乙公司的主张提出异议和反驳。

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主张进行分析和评估,查明事实和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如果发现乙公司的主张存在漏洞或不实之处,甲公司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甲公司可以提供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违约,或者乙公司的主张存在错误。

其次,甲公司可以针对乙公司的主张提出反诉或者反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可以提出乙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诉讼双方在司法程序中达成公正的解决。

最后,甲公司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合理、合法地行使抗辩权。

律师可以协助甲公司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甲公司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辩护和辩论,最大限度地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原告主张的异议和反驳,甲公司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具体操作中,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主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反诉或反要求,并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合理行使抗辩权。

希望本案例能够对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履行抗辩权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范文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范文

民事纠纷案例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

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

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

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

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本⽂通过对先诉抗辩权案例分析,来为⼤家展⽰在现实中,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及其法律意义。

通过本案例的审判结果,可以更加清楚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意义!案情介绍2010年6⽉10⽇,徐某从王某处借现⾦36万元,并由薛某担保。

同⽇,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现⾦叁拾陆万圆整(¥360000.00元),年息贰分,如⽆⼒偿还,由担保⼈偿还。

借款⼈:徐某。

担保⼈:薛某,2010.6.10”,薛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

后王某多次向徐某索要借款,其均以⽆款为由拒绝偿还,薛某也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12年3⽉10⽇,王某诉⾄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薛某偿还借款36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般保证⼈,在借款⼈徐某拒不履⾏还款义务时,保证⼈薛某的先诉抗辩权应如何⾏使,王某能否将薛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起诉。

法律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王某持被徐某出具的借条向薛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让徐某偿付该款有理,法院予以⽀持。

本案当事⼈双⽅约定借款⼈如⽆⼒偿还,由担保⼈偿还,保证⼈薛某应承担⼀般保证责任,故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五条:“⼀般保证的债权⼈向债务⼈和保证⼈⼀并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将债务⼈和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的规定,判令薛某在徐某不能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时应承担⼀般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薛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解析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般保证中,如果债权⼈没有先向主债务⼈进⾏追诉⽽直接请求保证⼈履⾏保证债务时,保证⼈享有的拒绝履⾏的抗辩权。

这是⼀般保证⼈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性⽽产⽣,由⼀般保证⼈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之请求权的⼀种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0)

先履行抗辩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0)

先履行抗辩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

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选项B错误。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范本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范本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范本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参考答案:(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

(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案例2、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

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

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案例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防止违约

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防止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相关合同履行规则而首次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它丰富了我国传统民法中合同履行理论的内容,弥补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不足。

但《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合同纠纷表明,人们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认识不够准确,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够规范,传统的思维和理念依然左右着人们的行动。

特别是对形式相仿而实质不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行为两者之间的界线把握不准,有的把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当作违约行为,有的实际已经构成违约却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进行辩解。

因此,在《合同法》立法之初被人们寄于很大期望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值得大家认真思考。

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解读,细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辨别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的关系,特别是结合审判实践中具体案例,分析、寻求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则与技巧,旨在准确适用法律,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保证合同履行中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履行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及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既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法条规定,也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内涵。

因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及“顺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其中前三个方面是传统的观点,后两个方面是笔者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而归纳总结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要互负债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是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源于同一合同关系,且双方的债务对等。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在合同法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阻止或推翻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抗辩权的适用情况。

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

合同规定,如果乙方迟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合同生效后,乙方支付了前两个月的租金,但在第三个月开始拖欠不支付租金。

分析:根据上述案例,乙方迟迟未支付租金,是否可以通过抗辩权来阻止或推翻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能力:在合同订立时,乙方应当具有完全的履行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具备完全的履行能力,甲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例如,乙方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不履行原因:乙方未支付租金是否有合理的不履行原因?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乙方迟迟未支付租金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甲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可以主张抗辩权,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阻止或推翻合同约定的义务。

3.通知义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乙方在未支付租金前需提前通知甲方?如果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逾期前给予甲方书面通知,但乙方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甲方可以主张合同终止,并收回房屋等相关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乙方未支付租金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的形势。

但在实际操作中,抗辩权的适用还需具体考虑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行为等综合因素。

总结: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刘义实.(2024).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经典.doc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经典.doc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案情介绍: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一起诉讼中,被告在法庭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提出同时履行,即被告承认欠款或者违约事实,但要求在履行判决时,由原告将被告方的清偿义务转嫁到第三人身上。

这种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重复承担同一个义务,同时保护其合法利益。

下面,我们将围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进行讲解。

一、案例描述200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万元,并承诺逐年按比例归还。

但在还款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欠款80万元。

在执行期间,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申请,称其有一名客户欠其一笔巨额债务,请求法院将其转化为一个对抗执行的案件。

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告主张同时履行的,应当提交明确的、证明第三人与其有债权关系的证据。

同时,在被告人申请同时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严格审查该理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任意批准。

三、分析与评价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直接的债权人为乙公司,但甲公司主张有一名客户欠其巨额债务,希望法院将其清偿义务转化为对抗执行的案件,显然属于同时履行的范畴。

但是,在法院对该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既没有提交第三人与其有债权关系的明确证据,也无法举出足以说明其理由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批准甲公司的申请。

同时,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也应当权衡被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例如,在甲公司无法提交足够的第三人债权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视情况将执行案件暂停,等待甲公司完成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再进行对抗执行。

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够有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审查制度来防止滥用。

在实践中,法院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特定型号的电脑,每台电脑价格为5000元,总价款5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2023年5月1日前将电脑送到甲公司指定的仓库,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款。

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 (一)交货延迟。

1. 情况描述。

到了2023年5月1日,乙公司没有按时交货。

甲公司很着急啊,就打电话催乙公司。

乙公司说因为他们的供应商出了问题,电脑的一些关键零部件供应不上,所以没办法按时交货,但是保证在5月15日之前一定送到。

2. 法律分析。

这里乙公司就构成了迟延履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这是违约行为。

虽然乙公司给出了理由是供应商的问题,但这个不能成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当然理由。

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说要求乙公司赔偿因为迟延交货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像甲公司可能因为没有电脑而延误了某个项目的开展,导致额外的费用支出等。

# (二)货物质量问题。

1. 情况描述。

5月10日,乙公司提前把电脑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仓库。

甲公司验收的时候发现,有20台电脑的屏幕有明显的划痕,还有10台电脑开机后经常死机。

甲公司觉得这肯定不符合他们购买合格电脑的要求啊。

这就涉及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中关于电脑质量的要求,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这部分有质量问题的电脑,并且要求乙公司尽快更换合格的电脑。

如果乙公司拒绝更换或者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合格的电脑,甲公司可以解除整个合同,并且要求乙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如果有支付的话),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为这个事情遭受的损失,比如重新寻找供应商所增加的成本等。

# (三)付款争议。

1. 情况描述。

甲公司看到有这么多电脑有问题,就想先不付款了,等乙公司把所有问题解决再说。

乙公司就不乐意了,说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款,现在都已经过了好几个工作日了,还不付款,甲公司也违约了。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重点举例(合同法公司法)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重点举例(合同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合同法)2019年6月27日9:58在画家甲举办的画展上,乙有意购买一幅甲的油画,经协商,甲同意将该画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但当时画展尚未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一周后,丙表示愿出12万元将该画买下。

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但丙未付款。

乙知道后,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甲无权将画两次出售。

乙向丙索要该画遭到了丙的拒绝;向甲索要该画,也未能如愿。

三方为此产生纠纷。

请问:如何认定画家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法律效力?该画所有权应属于谁?参考答案:1、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都成立。

2、所有权归属于丙。

动产的物权自交付时生效,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物权已经转移给了丙。

乙无权要求丙返还画作,但可以据以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问题: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参考答案:乙不违约。

乙的回函对价格作了实际变更,构成新要约,不构成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请大家想一想:(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热门城市:梧州律师泉州律师嘉峪关律师永州律师湘潭律师晋城律师六盘水律师昌都律师佳木斯律师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履行方要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才能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也可以不履行,而不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

造成的损失应由先履行的、一方承担,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时有发生,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小编进行了整理。

一、案件重现2015年8月8日,aa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bb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伟博公司供给aa公司搅拌机器设备一套,价值60万元。

aa公司应于合同签字后首付货款15万元;于10月9日付款30万元,同时bb公司向aa公司交付设备;下欠15万元于年底付清。

合同签订后,伟博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设备,aa 公司亦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批货款45万元。

aa公司在使用搅拌机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

bb公司于1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运回维修,11月20日维修完毕,但以aa 公司未按约支付下欠15万元货款为由拒不返还设备。

a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b公司返还设备。

二、法律争议焦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告伟博公司因aa公司未付款,而不返还机器设备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且亦是在行使留置权,原告aa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有人认为:原告aa公司未付款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被告bb公司不具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条件,其拒不返还设备的行为实为侵权,应当返还设备。

三、律师专业分析1、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五——先履行抗辩权吴清旺案情: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 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0 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 15元。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相关证据或理由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或辩解的权利。

任何一方在司法程序中都有权提出抗辩。

下面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一、抗辩权的重要性抗辩权是诉讼参与各方在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作为被告方,如果没有抗辩权,将会使得原告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被告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抗辩权的存在,可以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具体的案例中,抗辩权的适用将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下面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解释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二、抗辩权的具体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合同解除引发了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为公司方,主张员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而员工为被告,对公司的主张提出了反驳。

员工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公司方在解除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综合考虑了员工的抗辩意见,并判决支持了员工的反诉,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员工作为被告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供了相关证据及辩解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抗辩权的行使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2.租赁合同纠纷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的物业是甲方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并且在房屋内进行了违规装修。

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而乙方在诉讼中提出了租赁合同存在附加条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租赁合同无效,甲方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出了附加条件的存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了合同无效,保障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这再次说明了抗辩权的重要性,它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3.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为一名行人,因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伤而导致受伤。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下载可编辑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 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 吨,每吨单价1000 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 元的单价购买20 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 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 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答案:法理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 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 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申辩的机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其对法律结果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 30 天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随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行使的就是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互负债务,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

由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看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合同约定李四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动。

李四因此拒绝支付后续的租金。

在此案例中,李四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李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后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张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作为出租方的义务。

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李四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其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案例简介」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无偿委托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无偿委托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无偿委托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一、引言在进行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会在合同中加入各种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无偿委托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旨在明确在特定情况下,无偿委托人是否可以通过先履行抗辩权,来解除或减轻其在委托合同中的义务。

二、无偿委托合同概述无偿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将某一特定任务交付给另一方(受托人)进行处理,而委托人无需向受托人支付任何报酬或酬金。

无偿委托合同通常应当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事项、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委托人可能希望通过先履行抗辩权来解除或减轻其在委托合同中的义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以对方没有全面或者准备好履行义务为由,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受托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方面存在实质性或重大的违约行为。

2. 对方没有全面或准备好履行义务:委托人需要证明受托人未能全面准备好履行合同义务,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来履行合同。

3. 委托人的履行不会丧失合同价值:委托人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同时也应当证明,其自己的先行履行不会使合同彻底丧失其履行价值。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一旦委托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先行履行合同义务,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一定的效力:1. 解除或减轻义务:委托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可以对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产生一定的减免或解除效果,即委托人可以借此减少或取消原本需要履行的义务。

2. 追索损失赔偿:如果受托人无法准时履行合同义务,而委托人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委托人还可以向受托人追索损失赔偿。

3. 合同解除权:如果受托人无法履行义务,委托人还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请求追回已经履行的部分。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下面给出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委托供应商提供一批特定商品,但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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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
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 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
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 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 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

但对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对被告未按时付款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存在分歧。

有的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有的则认
为,协议约定先解决设备日产量问题再付款,故不存在违约。

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顺风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但退货条件不具备,应向永丰公司支付货款余额。

永丰公司未依约交付合格产品,应向顺风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涉及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一、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一个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可见,先履行抗辩权,首先是一种抗辩权,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具体言之,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后履约人所享有的以先履约人未履约或履约不当为由,对抗或否认先履约人请求其履约的权利。

故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在讲授合同法时,为了强调该抗辩权是后履
律之所以赋予当事人以先履行抗辩权,是因为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

要正确理解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区分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合同解除权的相互关系。

首先,三种抗辩权的区别。

依照双务合同抗辩权发
由此组成完备的履行抗辩制度。

三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合同义务是否同时或分先后,或者其所针对的义务人是先还是后。

除此以外,不安抗辩权所面对的是对方不能为对待给付的一种危险,而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不仅仅是现实的危险,而是危险的现实。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顾名思义,先履行抗辩权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只是一时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

一旦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当事人就应当履行合同。

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则导致合同消灭。

因此,各国合同法均规定了严格的解除权行使条件。

另外,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是先履行义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

而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往往是重大违约或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事由。

且双方
均可行使。

若一方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自己的给付。

倘若继续恶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则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本案被告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鉴于以上分析,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本案永丰公司提供设备、托运、安装、调试、修理及其他约定事项,顺风公司则依约支付定金、货款,并提供相应协助。

显然,属于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

2.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因为若无先后则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后履行一方债务到期,是后履行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因为,后履约人债务没有到期,先履行一方则无权要求后履行债务人履约,因而谈不上后履约方的抗辩。

本案中,双方在2000年9月1日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永丰公司应将机器修理好后,顺风公司方支付余款。

但问题在于,该补充协议仅仅是众多合同之一,结合1999年12月签订的购销合同,顺风公司也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货款。

更言之,2000年9月1日到期的货款,顺风公司尚未付清。

能否视为永丰
公司对这些款项也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进一步推断,永丰公司可否主张顺风公司未依约付款,所以拒绝继续修理,依此作为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由?这就需要对几个合同的先后关系作一分析。

1999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所确认的事项,于20 00年9月1日补充协议内容针对的是同一件事情,即供货、付款。

但具体内容不同,因此,对相关部分应视为双方依法协商变更。

也就是说,本来顺风公司到期应付的货款由于双方的后来协商,而同意在永丰公司修理好机器后再支付。

至此,永丰公司成为先履行义务人,顺风公司便具备了行使抗辩权的可能。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该条件往往是行使抗辩权的直接原因。

因为,假如先履行一方已经适当、及时、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自然不存在后履行方抗辩的可能。

本案顺风公司之所以不付款,是因为永丰公司未能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设备,并且事后也未将机器修好。

因此,本案属于一方履行不当的情形。

三、本案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所谓的义务是指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不是次要的、辅助的义务。


断的标准是该义务是否影响该合同订立的目的。

本案虽然已经交货且初步验收合格,但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而且,双方一致确认。

因此,先履行方的履行义务存在重大、显著瑕疵,构成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是理由。

第二,使抗辩权的范围要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相适应。

即针对不履
行,后履行方可以就自己的全部义务抗辩;针对不当履行,后履行方一般只
能根据不当履行的具体情形行使抗辩权。

若该不当事由事关合同目的,则也
能对自己的全部义务行使抗辩权。

前述已表明,永丰公司提供设备不合格已
构成重大瑕疵,直接影响合同订立的目的。

顺风公司就剩余款项行使抗辩权
是依法成立的。

第三,辩权行使后,并不消灭自己的债务,而仅仅是暂时免除给付义务。


该暂缓行为不构成违约。

因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定权利。

但先履行义务人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顺风公司未在2000年9月1日前付款,由于双方就此
协商另行约定,而不构成违约。

在起诉时虽然未付清余款,但基于其享有的
先履行抗辩权,也不构成违约。

但是,顺风公司在对方承担修理义务的同时,
仍承担支付余款的义务。

综上,法院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判令永丰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金,同时,判令顺风公司支付余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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