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理化性质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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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理化性质资料相关问题探讨
第1部分理化性质的意义
外观、气味可以帮助简单靠感官辨别产品是什么或纯度如何
熔点、沸点、溶解度可以帮助选择加工剂型、可以间接判断原药的纯度。
分配系数、不同溶剂中溶解度可以帮助推断在环境中的分布情况,在体内的累积能力,数据用于产品安全性评价。
爆炸性、闪点、可燃性等数据可以引导在生产、运输和使用中建立适当的的安全措施、选择安全的储运条件。这些数据可以用来对产品物理危害级别分类,满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要求,或者联合国有关安全运输方面的规定。
第2部分理化性质项目和标准
1.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理化性质的要求
表1 理化性质对照表
2. 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准则
表2 试验准则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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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实验分为两类,一类是仅需要实验数据,不需要结论或判定分类;另一类则需要根据实验数据对其做出分类如:极易燃、高度易燃、易燃、可燃、不易燃。经过3年来的实践和广泛的调研,发现上述标准是不够用的。下面主要汇总与危险性分类相关的项目指标和测定方法。
(1)液体农药
液体农药包括液体原药和液体制剂,液体制剂又包括单相液体(如乳油)、乳液(如微乳剂)和含有固体物质的悬浮剂。其可燃性主要用闪点来判断。根据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易燃液体》(GB 20581-2006),易燃液体是闪点不大于93℃的液体,易燃液体根据易燃程度细分为4个类别。
极易燃:闪点小于23℃和初沸点不大于35℃。
高度易燃:闪点小于23℃和初沸点大于35℃。
易燃:闪点不小于23℃和闪点不大于60℃。
可燃:闪点大于60℃和闪点不大于93℃。
补充说明:闪点高于35℃的液体如果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的L.2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的结果时,对于运输可看作为非易燃液体。
闪点的定测方法,可采用《危险品易燃液体闭杯闪点试验方法》(GB/T 21615-2008)或《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11部分:闪点》(NY/T1860.11)。测定过程中,若温度升至93℃还未见闪点,则可终止试验,判定样品为非易燃液体。
(2)固体农药
对于粉末状、颗粒状或膏状样品,可按照《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15部分:固体可燃性》(NY/T1860.15)的规定,先进行预试验,如果预试验的结果显示为非易燃物,则终止试验。否则,应测定样品的燃烧时间,当燃烧时间小于45s或燃烧速率大于2.2mm/s,
样品为易燃。除此标准方法外,还可用差热扫描量热仪法测定样品分解时释放的热量,当测试结果低于300 J/g时,判定样品为非易燃固体。蚊香、电热蚊香片等加工成特殊形状使用的特殊样品,可参照《百菌清烟粉粒剂》(GB 18172.1)中的4.9条,测定样品的自燃温度。
有一类熏蒸剂(如粮仓用杀虫剂磷化铝),其使用方法是样品吸收水分后释放出具有生物活性的气体。释放出的气体是否为易燃气体,可提交查询数据或参照国家标准《危险品易燃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试验方法》(GB/T 21619-2008)进行试验和判断。
另一类是自热物质,即在无能量供应的情况下,其与空气缓慢反应放出热量,累积的热量使其自燃。现有农药中,自热固体主要是某些硫代胺基甲酸酯类的代森类(如代森锰)产品。但是,由于剂型和有效成分浓度不同可能引起分类的改变。所以,这类产品应参照国家标准《危险品易燃固体自热试验方法》(GB/T 21612-2008)。
(3)卫生杀虫气雾剂
判断气雾剂的可燃性需测定或计算其燃烧热和点燃距离。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参见国家标准《危险品喷雾剂燃烧热试验方法》(GB/T 21614-2008)和《危险品喷雾剂点燃距离试验方法》(GB/T 21630-2008)。如在点火试验中未发生点火,应依据国家标准《危险品喷雾剂封闭空间点燃试验》(GB/T 21631-2008)进行封闭空间试验。
根据以往的经验,当使用小分子烷烃或二甲醚做推进剂时,油基气雾剂为极易燃,水基气雾剂为易燃。而且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气雾剂的联合国编号为1950,属于易燃气体(气溶胶)。基于上述情况,卫生用气雾杀虫剂不必进行燃烧性试验,除非新产品不符合上述分类。
(4)气体制剂
在农药产品中,气体制剂是指压缩气体(如溴甲烷、硫酰氟),主要用于熏蒸封闭空间的害虫。其可燃性可参照国家标准《工业用化工产品气体可燃性的确定》(GB/T 21847-2008)。
二、农药爆炸性的鉴别
爆炸物是指通过化学反应在内部产生一定速度、一定温度与压力的气体,且对周围环境具有破坏作用的一种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其混合物。按照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爆炸物》(GB 20576-2006)的要求,爆炸物的分类和进一步分项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程序。但是对于农药登记,目前没有要求分项,只要求判定是否有爆炸危险。
(1)爆炸物筛选试验
在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爆炸物》(GB 20576-2006)第5.2.3条指出:当有机物或有机物的均匀混合物含有爆炸性的活性基团,但分解时每克释放的能量小于500J,并且开始放热分解的温度低于500℃时,可认为该样品不是爆炸物。根据该定义,可以用差热扫描量热仪法测定样品分解时释放的热量,如果分解热低于500 J/g,可不再进行下列系列试验。
(2)爆炸物系列试验
农业部行业标准《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6部分:爆炸性》(NY/T1860.6)的规定,可用热敏感性、撞击敏感度和摩擦敏感度三项试验的结果评价样品的爆炸性。对于固体样品,只有当3项试验均为“阴性”时,判定该样品为非爆炸物。对于液体样品,只需进行热敏感性和撞击敏感度两项试验,当2项试验均为“阴性”时,判定为非爆炸性。
三、农药氧化性的鉴别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提交纯品和原药的氧化性质资料。农药氧化性可参照《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10部分:氧化-还原/化学不相容性》(NY/T 1860.10)、《危险品液体氧化性试验方法》(GB/T 21620-2008)和《危险品固体氧化性试验方法》(GB/T 21617-2008)进行测定。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O-O-结构和可视为过氧化氢的一个或两个氢原子已被有机基团取代的衍生物的液体或固体有机物,包括混合物。它们是可发生放热自加速分解、热不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