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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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案例分析

P34—4

某市第一中学科教楼工程为该市重点教育工程,2012年10月由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建筑面积为7800平方米,投资780万元,项目2013年3月12日开工。此项目施工单位由业主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奖励给某建设集团承建,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请回答:该项目有哪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处?

答:

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除此之外,找遍《招标投标法》,并无一条规定授权某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批准依法应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权利。因此。本案例中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的做法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我们发现,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涉及到了我们的政府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说明一些领导依法办事的意识是比较淡漠的。

P76—4

2011年以来,我国为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先后出台了“光电建筑一体化”和“金太阳”项目,尤其是最近推出了“金太阳”项目,总量超过600MW。这些项目的推出,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和应用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巨

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在推进过程中,尤其是当前电站系统招标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使这一阳光下的高尚项目,也蒙上了巨大的阴影。其中,有些评标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你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论述如何发现和防止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不仅仅需要在招投标过程某一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更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标前、标中、标后的各个环节上齐抓共管,共同努力。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建筑业的迅猛发展,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赋予监管部门监管职权,加大执法力度,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严肃对其进行惩罚。

4、强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严肃查处投诉举报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建设项目报建、建设

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5、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提高评标质量

积极实行电子评标,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有效遏制评标过程中的不轨行为,提高评标质量。

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严格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发挥纪检、监察等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发展。

7、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纪检、监察、财政和招投标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协作,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全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市场环境。

总之,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积极采取完善法规、规范行为、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等措施,更好地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招投标市场秩序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把招投标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p99—4

某市属投资公司投资的大型会展中心项目,基础底面标高-15.8m,首层建筑面积9800m2,项目总投资2亿5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自筹资金2亿元人民币,财政拨款5千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给定土方、降

水和护坡工程暂估价为1800万元人民币,消防系统工程暂估价为120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规定,该两项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甲公司依法成为中标人,并按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甲公司是一家有数十年历史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设有专门的招标采购部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自行组织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以及消防工程的施工招标。招标文件均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其他规定如下:

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标包1):投标人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消防系统工程(标包2):某控制元件金额不大,但技术参数非常复杂且难以描述,设计单位直接以某产品型号作为技术要求,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标包1中,某投标人是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A公司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B公司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标包2中,某投标人是由C公司与D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双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别提交了60%、40%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主持开标的人员发现,E公司的投标函及附录中,提供了两套方案及报价,一套为德国产品,一套为美国产品,其中美国产品的方案写明“备选方案”。

问题:

(1)标包1和标包2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甲公司是否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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