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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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版系统管理人数据接口规范(TXT)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版系统管理人数据接口规范(TXT)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版系统管理人数据接口规范(TXT)版本1.1二○○九年九月1. 总则 (4)2. 术语定义 (4)3. 基本要求 (8)4. 数据接口 (10)4.1. 信息格式 (10)4.2. 接口文件名定义 (11)4.3. TA支持业务 (13)4.4. 业务数据项 (15)4.4.1. 开户确认业务101 (16)4.4.2. 销户确认业务102 (20)4.4.3. 客户资料修改确认业务103 (21)4.4.4. 撤销交易账号确认109 (25)4.4.5. 变更交易帐户确认158 (27)4.4.6. 认购业务数据项020 (27)4.4.7. 认购结果业务数据项057 (29)4.4.8. 申购业务数据项022 (31)4.4.9.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数据项039 (34)4.4.10. ETF一次申购业务数据项091 (37)4.4.11. ETF二次申购业务数据项092 (39)4.4.12. 赎回业务数据项024/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数据项063 (42)4.4.13. ETF一次赎回业务数据项093 (46)4.4.14. ETF二次赎回业务数据项094 (48)4.4.15. 预约赎回业务数据项025 (51)4.4.16. 撤预约单业务数据项053 (53)4.4.17. 转托管业务数据项026/028 (55)4.4.18. 转托管入业务数据项027 (56)4.4.19. 设置分红方式业务数据项029 (58)4.4.20. 基金转换业务数据项036 (59)4.4.21. 份额冻结业务数据项031 (62)4.4.22. 份额解冻业务数据项032 (64)4.4.23. 非交易过户业务数据项033 (65)4.4.24. 强增业务数据项044 (67)4.4.25. 强减业务数据项045 (68)4.4.26. 开通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059 (70)4.4.27. 撤销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060 (71)4.4.28. 变更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061 (72)4.4.29. 认购业务数据项120 (74)4.4.30. 认购结果业务数据项130 (75)4.4.31. 申购业务数据项122 (78)4.4.32.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数据项139 (81)4.4.33. ETF一次申购业务数据项191 (83)4.4.34. ETF二次申购业务数据项192 (85)4.4.35. 赎回业务数据项124/定时定额赎回163 (88)4.4.36. 强制赎回业务数据项142 (91)4.4.37. ETF一次赎回业务数据项193 (94)4.4.38. ETF二次赎回业务数据项194 (96)4.4.39. 预约赎回业务数据项125 (98)4.4.40. 撤预约单业务数据项153 (101)4.4.41. 转托管业务数据项126 (104)4.4.42. 转托管入业务数据项127 (106)4.4.43. 转托管出业务数据项128 (108)4.4.44. 设置分红方式业务数据项129 (109)4.4.45. 份额冻结业务数据项131 (110)4.4.46. 份额解冻业务数据项132 (112)4.4.47. 非交易过户业务数据项133 (113)4.4.48. 基金转换业务数据项136 (119)4.4.49. 分红业务数据项143 (125)4.4.50. 强增业务数据项144 (126)4.4.51. 强减业务数据项145 (128)4.4.52. 开通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159 (130)4.4.53. 撤销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160 (131)4.4.54. 变更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161 (133)4.4.55. 比例配售失败149 (134)4.5. 文件汇总数据项 (136)4.5.1. 给管理人帐户资料通知52 (136)4.5.2. 给管理人交易待确认53 (140)4.5.3. 给管理人回报54 (145)4.5.4. 给管理人份额对帐55 (151)4.5.5. 给管理人分红56 (153)4.5.6. 给管理人资金待确认59 (155)4.5.7. 给管理人业务申请汇总71 (157)4.5.8. 管理人交易明细确认63 (157)4.5.9. 管理人基金分红66 (162)4.5.10. 管理人基金行情数据67 (164)4.5.11. 管理人公告68 (168)4.5.12. 管理人资金确认69 (169)4.5.13. 给管理人帐户申请51 (170)4.5.14. 管理人帐户确认61 (173)4.5.15. 批量开户申请82 (174)4.5.16. 批量开户确认72 (176)4.5.17. 批量份额调整申请83 (176)4.5.18. 批量份额调整确认73 (177)5. 附录A 接口文件规范 (178)6. 附录B 返回代码结构 (181)7. 附录C 数据字典 (184)8. 附录D 修改记录 (198)1.总则为了使管理人系统与我公司开放式基金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内容更全面,以方便管理人后续进行数据分析以提升客户经营能力和业务创新,本公司以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接口》为基础,考虑未来业务发展的趋势,结合本系统原有的代理人TXT格式接口规范、管理人 DBF格式接口规范,制定了此规范。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_V1.4试行版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_V1.4试行版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V 1.4 试行版)2011年06月目录前言 (6)1.接口规范说明 (7)1.1文件格式 (7)1.2命名规则 (7)1.3文件头 (8)1.4记录数据 (9)1.5重报约定 (9)1.6字段类型说明 (9)2.证券公司接口文件 (9)2.1证券公司基本信息文件 (9)2.1.1文件说明 (9)2.1.2文件内容 (10)2.2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文件 (10)2.2.1文件说明 (10)2.2.2文件内容 (11)2.3证券公司存管银行信息文件 (11)2.3.1文件说明 (11)2.3.2文件内容 (11)2.4客户基本信息文件 (12)2.4.1文件说明 (12)2.4.2文件内容 (12)2.5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文件 (14)2.5.1文件说明 (14)2.5.2文件内容 (14)2.6客户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信息文件 (15)2.6.1文件说明 (15)2.6.2文件内容 (15)2.7客户存管账户信息文件 (16)2.7.1文件说明 (16)2.7.2文件内容 (16)2.8客户资金结算明细文件 (17)2.8.1文件说明 (17)2.8.2文件内容 (17)2.9客户结息金额明细文件 (21)2.9.1文件说明 (21)2.9.2文件内容 (21)2.10客户资金存取明细文件 (22)2.10.1文件说明 (22)2.10.2文件内容 (22)2.11客户账户类交易明细文件 (23)2.11.1文件说明 (23)2.11.2文件内容 (23)2.12客户资金余额对账文件 (24)2.12.1文件说明 (24)2.12.2文件内容 (24)2.13证券公司资金应收应付汇总文件 (25)2.13.1文件说明 (25)2.13.2文件内容 (26)3.文件清单文件 (27)3.1文件说明 (27)3.2文件内容 (28)4.附录 (28)4.1文件编码表 (28)4.2客户证件类型表 (28)4.3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29)4.4学历代码表 (32)4.5职业代码表 (33)4.6业务类型表 (33)4.7 证券类别表 (35)修订说明前言本规范作为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重要的规范文档之一,规定了证券公司与监控系统之间传输数据接口文件的内容、格式等。

资金划拨数据接口规范(券商部分)

资金划拨数据接口规范(券商部分)

资金划拨数据接口规范(券商部分)如果接口对外开放,这部分内容可酌情合并到深交所数据接口或参与人数据接口文档。

1.资金交收上行库ZJSXK.dbf(1)必填项为所有申请交易必须填写的字段,非必填项字段将根据不同交易有不同定义,具体说明请详见交易填报字段说明表,表6-3。

(2)SXJGBS(字段1:结算账户),6位结算账户编码(左对齐右补空格),又叫资金结算主席位,用于交易申请数据的安全性检查,限制参与人只能发送属于自己结算账户下的数据。

(3)SXJYDM(字段2:交易代码),含义详见表6-1。

(4)SXSQLS(字段3:申请交易流水),交易流水号,当日内不得重复。

(5)SXMXZH(字段4:结算备付金账号),结算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的备付金账号,接口中该字段长度定义为20位,实际使用前10位(左对齐右补空格)。

‚结算备付金账号‛一般为科目代号(4)+席位代码(6)(6)SXDWMC(字段5:单位名称),收/付款单位名称(左对齐右补空格)。

(7)SXSKHH(字段8:收款银行行号),收款银行电子联行号(左对齐右补空格)。

(8)SXSKZH(字段9:收款银行账号),收款银行账号(左对齐右补空格)。

(9)SXFKHH(字段10:付款银行行号),付款银行电子联行号(左对齐右补空格)。

(10)SXFKZH(字段11:付款银行账号),付款银行账号(左对齐右补空格)。

(11)SXFKHM(字段12:付款银行名称),付款银行账号所在开户行名称(左对齐右补空格)。

(12)SXFKTD(字段13:付款银行提单号),付款银行在付款时生成的提交号,当日内不可重复。

(13)SXJZRQ(字段14:银行进账日期),银行实际收款进账日期。

(14)SXCXLS(字段15:撤销交易流水),撤销交易中填写被撤销交易的申请流水。

(15)SXBMMY(字段16:变码密押),将数据记录中所有字段参与运算后生成,用以校验记录是否被非法篡改。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总则1.1定位本规范适用于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九、二十条规定的数据。

本规范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要求在各机构与中国证监会数据往来时予以遵守,内部系统使用的数据内容和格式不受本规范的约束。

本规范根据业务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1.2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的数据格式适用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三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九、二十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之数据。

1.3版本控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建设小组负责建立本规范的维护机制,保证本规范的完善和发展。

本规范向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开放,各机构可以向小组提出增加数据的申请,小组决定是否进行修改。

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后,即定义一个新的版本。

2.引用参考标准无3.术语定义报送单位—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数据的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

被统计单位—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及下属证券营业部。

统计日期—上报数据的统计日期。

其他—参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4.基本要求4.1数据传输:数据传输为文本文件。

4.2 数据处理规则:(1)字符不区分大小写(2)数字左补零右对齐,字符右补空格左对齐(3)日期类型为YYYYMMDD(4)金额单位为元(5)行结束标志为回车换行。

4.3文件命名:文件命名规则为:类别码+“_”+报送单位代码+“_”+统计日期.TXT4.4 文件结构定义:文件结构包含文件头、数据字段说明和报送记录三个部分5.数据格式存管银行总部向机构部报送的数据格式 (类别码A)结算公司向机构部报送经纪资金、自营资金的数据格式(类别码B)结算银行向机构部报送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和验资专户账面余额的数据格式(类别码C)存管、结算银行向证监会报备的帐号数据格式(类别码D)上报单位信息类别码E附录:机构编码方案机构编码方案为:A CCC D EEE(本说明为显示清晰在各代码间加空格,在实际代码中没有空格)其中,A为机构行业代码0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结算公司1 证券公司2 银行CCC为机构总部代码D为机构级别代码:0 内设机构1 分公司或证券公司营业部EEE为内设和分支机构顺序号机构代码说明:1、首批证券公司编号按拼音排序,新增公司依次编号;2、机构代码暂不含银行,待银行获得“《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业务资格后再定;3、机构代码暂不含证券公司营业部代码,待证券公司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本公司下属营业部代码后再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数据接口规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数据接口规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数据接口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系统工作小组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目 录1.引言 (3)2.数据类型定义 (4)3.数据处理 (4)4.加密 (4)5.数据接口 (4)5.1.管理信息格式 (4)5.2.业务数据 (6)5.2.1.开户申请(001)/账户信息修改申请(003) (7)5.2.2.开户确认(101) (9)5.2.3.销户申请(002)/撤销交易账户申请(009) (10)5.2.4.增加交易账户申请(008) (11)5.2.5.销户确认(102)/账户信息修改确认(103)/增加交易账户确认(108)/撤销交易账户确认(109) (12)5.2.6.变更交易账号申请(058) (13)5.2.7.变更交易账号确认(158) (13)5.2.8.认购申请(020) (13)5.2.9.认购确认(120) (14)5.2.10.申购申请(022)/定时定额申购申请(039)/预约申购(053) (15)5.2.11.申购确认(122)/定时定额申购确认(139) (16)5.2.12.赎回申请(024)/定时定额赎回(063)/预约赎回申请(025) (18)N (18)5.2.13.赎回确认(124)/强行赎回确认(142) (19)5.2.14.预约赎回确认(125) (20)5.2.15.转托管申请(026)/转托管入申请(027)/转托管出申请(028) (21)5.2.16.转托管确认(126)/转托管入确认(127)/转托管出确认(128) (22)5.2.17.设置分红方式申请(029) (23)5.2.18.设置分红方式确认(129) (24)5.2.19.认购结果(130) (24)5.2.20.基金份额冻结申请(031) (26)5.2.21.基金份额冻结确认(131) (26)5.2.22.基金份额解冻申请(032) (27)5.2.23.基金份额解冻确认(132) (28)5.2.24.基金红利解冻确认(157) (29)5.2.25.非交易过户申请(033) (29)5.2.26.非交易过户确认(133) (31)5.2.27.基金转换申请(036)/基金转换转入申请(037)/基金转换转出申请(038) 335.2.28.基金转换确认(136)/基金转换转入确认(137)/基金转换转出确认(138) 335.2.29.红利/红股发放(143) (34)5.2.30.强行调增(144) ,强行调减(145) (36)5.2.31.募集失败(149) (37)5.2.32.撤预约单(053) (37)5.2.33.撤预约单确认(153) (38)5.2.34.定时定额申购开通申请(059)/定时定额申购撤销申请(060) (39)5.2.35.定时定额申购开通确认(159)/定时定额申购撤销确认(160) (39)5.2.36.定时定额变更申请(061) (40)5.2.37.定时定额变更确认(161) (41)5.2.38.ETF申购申请(091) (41)5.2.39.ETF赎回申请(093) (43)5.2.40.ETF申购一次确认(191) (45)5.2.41.ETF申购二次确认(192) (47)5.2.42.ETF赎回一次确认(193) (49)5.2.43.ETF赎回二次确认(194) (50)5. 3基本信息及部分汇总数据 (51)6.数据字典 (55)7.业务数据组织形式 (63)7.1.帐户申请 (63)7.2.帐户确认 (65)7.3.交易申请 (66)7.4.交易确认 (67)7.5.基金帐户对帐数据 (70)7.6.业务确认汇总数据项 (71)7.7.分红数据 (71)7.8.基金行情信息数据项 (73)7.9.公告 (75)附录A:交易处理返回代码的取值及含义 (76)附录B:基金帐号编码 (78)附录C:销售人编码 (78)附录D:文件方式接口及通讯草案 (80)7.10.一、文件组织结构 (80)1、数据索引文件格式 (80)2、数据文件格式 (80)3、回执文件 (81)4、文件命名方法和字段相关的约定 (82)7.11.二、文件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83)附录E:文件类型与业务类型对照表 (83)1.引言为了更好的适应开放式基金市场的需要,使更多的银行和券商顺利的加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推动中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发展,本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接口规范的基础,结合目前主要银行实际应用的开放式基金系统和本公司的系统,制定出开放式基金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相关通知与指引,为切实做好公司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清算中心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基础信息报送、数据报送、比对差异信息的接收与反馈;金融科技部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数据源准备、运行保障与异常处理;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客户账户的清理与规范、业务流程优化。

第三条清算中心交易清算岗负责监控系统的基础信息和数据报送、差异信息的接收与反馈工作;金融科技部负责监控系统数据源准备、系统运行与异常处理工作。

第二章基础信息报送第四条监控系统基础信息是正确完成监控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运营管理部负责及时提供变更的分支机构与存管银行信息,其它基础信息变更由清算中心负责。

分支机构基础信息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全称)、分支机构8位机构代码、所属监管辖区、分支机构内部编码等;银行基础信息包括银行名称、银行代码等;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或交易市场、账户名称、账户号、账户类别与账户币种等信息。

第五条当集中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和存管银行发生变化(增加、减少或信息变更)时,运营管理部通过OA将相关信息发送至金融科技部,金融科技部在集中交易系统设置分支机构或存管银行参数,同时完成监控系统中相关参数设置,设置完成后将OA发送给清算中心。

第六条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清算中心交易清算岗应于当日通过登录监控系统交互平台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检查交互平台变更反馈结果,交易清算岗应在确认基础信息变更完成的基础上方能进行后续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章账户备案第七条收款账户应在首次账户划款前二天通过监控系统交互平台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收款账户名称、收款账户、收款账户类别、账户用途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1.03•【文号】证监信息字[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8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信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范》),提高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现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在认真组织学习《规范》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贯彻《指引》的要求,做到有效防范技术风险,提高安全水平。

二、要根据《规范》及《指引》的要求,找出差距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三、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对《规范》及《指引》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7号)和《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1号)等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第一章管理体系技术指引第一节组织结构一、电脑中心负责制定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2.1.2(1)〕)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1、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2、安全管理(包括病毒防范);3、文档资料管理;4、数据管理;5、硬件设备管理(包括相关设备强制更换);6、软件管理;7、网络管理;8、机房管理;9、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操作安全管理);10、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监管报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监管报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2012/02/27 V0.1 先进数通EAI 韩达维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 |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3. 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 |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用于表示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 .其中资金划付日期是指实际资金汇划的日期;交易确认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申报日期;业务类型是指基金交易业务代码 ,包括:认购〔一次交易确认为 120、二次交易确认为 130〕、申购 122、定额申购 139、赎回 124、定额赎回 163、强制赎回 142、分红 143.对于三种特殊业务类型"交易申请日期〞字段的说明.分红143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权益登记日;强制赎回 142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的上一工作日〔由于上工作日的赎回可能会和当日的强赎合并划款〕;认购退款130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报送的实际资金划付数据是按照基金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的,即对于某个具体的资金划付日期,针对一只基金的某种业务类型,只申报一条汇总数据记录.对于一种业务类型而言 ,只存在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或者只存在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基金代码--- 目前为 6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业务类型--- 目前为 3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登记结算机构代码-- 目前为 8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中国结算每日将基金确认成功的交易数据按照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统计 ,患上出销售机构各业务对基金应划入金额和应划出金额 ,用于与J01 报表中的实际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 中国结算汇总统计基金划入和基金划出金额的方法是:对认购业务 ,第一次确认〔业务类型 120〕时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第二次确认〔业务类型130〕时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一次确认金额- 二次确认金额+退回给投资人的利息〕 .对申购〔业务类型 122〕和定额申购〔业务类型 139〕业务, 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代理费〕 .对赎回〔业务类型 124〕、定额赎回〔业务类型 163〕、强制赎回〔业务类型 142〕业务 ,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患上金额+代理费〕 .对分红〔业务类型 143〕业务 ,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患上现金红利金额〕 .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交易确认日期 <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 <YYYYMMDD>| 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3. 交易确认日期 <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 <YYYYMMDD>| 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用于表示基金销售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 .具体内容包括资金划付日期、交易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资金划付日期、交易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业务类型的含义同上.数据按照资金划付日期、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对于一种业务类型而言,只存在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或者只存在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将中国结算报送的基金认、申购类交易申请金额汇总数据与J02 中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将中国结算报送的基金认、申购类交易退款〔含交易失败和部份确认〕金额汇总数据与 J02 中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将中国结算报送的赎回、分红类交易确认金额汇总数据与J02 中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 . 当浮现异常时, 由监督机构负责排查资金划付数据的准确性.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支付结算机构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 |销售机构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销售机构代码>|3. 支付结算机构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 |销售机构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支付结算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

20161122-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上市公司版V3.4)

20161122-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上市公司版V3.4)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上市公司发送的数据清单 ............................................................................ 6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上市公司发送的数据明细说明 .................................................................... 8 名册业务数据接口说明 ........................................................................................................................ 8 t1(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 8 t2(前 N 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 11 t3(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 ...................................................... 14 t4(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股东名册) .................................................................................................. 17 t5(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明细数据表) ...................................................................... 19 t6(债券回购质押专用账户明细数据) .......................................................................................... 21 股息红利差异化业务数据接口 .......................................................................................................... 23 s3(上市公司红利退款明细数据) ...................................................................................................... 23 s6(股息红利差异化计税补缴明细数据) .......................................................................................... 23 股权激励业务数据接口 ...................................................................................................................... 25 s7(全体股票激励期权持有人数据) .................................................................................................. 25 s8(股票激励期权持有变动明细数据) .............................................................................................. 26 s9(股票激励期权基本信息数据) ...................................................................................................... 26 S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资金明细文件) .................................................................... 27 S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所得税税款明细文件) ........................................................................ 2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121号【发布日期】2001-10-08【生效日期】2001-10-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各商业银行:为切实执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类别《管理办法》中的“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法人可以在其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结算银行是指结算公司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划拨业务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在其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

(二)各类存管银行的条件:1、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

2、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第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5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条第二款的要求。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当然获得营业部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3、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结算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6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10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条第二款的要求。

【接口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0.1)

【接口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0.1)

编号:NEEQ-TECH-DATASPEC-20140403密级:公开发布工程技术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文档信息《数据接口规范》V1.0.1前言为更好地满足挂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转让效率,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根据仿真测试的情况特对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0)》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0.1)》。

与原数据接口规范比较,本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作了如下修改:1.对于证券信息库、证券行情库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文件中标注为预留的字段,增加了默认取值的说明:数值型默认为0、0.00或0.000,字符型默认用空格填充。

2.对于证券行情库、做市转让申报信息库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文件,注明当申报数量、成交数量、成交金额、涨跌幅等字段揭示的值超过该字段定义的范围时,用最大值填充;3.对于申报库,明确了各字段是否必填,规定了NQWT.WTHTXH中营业部编码的取值范围必须与NQQSYYB中上报的信息一致。

对表3-2做了进一步完善,将错误代码F对应的错误说明中的“且不属于例外条款”具体化。

4.对于回报库,对表4-2做了进一步完善,将错误原因“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之间不满足配对合法性要求”补充到错误19类。

5.对于协议转让申报信息库,补充了在有效申报记录数超过25000笔时将如何采取限流措施。

6.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库,明确了各字段是否必填。

7.对于主办券商营业部信息库,明确了各字段是否必填,增加说明了营业部编码与NQWT.WTHTXH的关系,补充说明了自营、资管、做市等无营业部编制的系统无需申报。

8.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汇总信息库,下发的信息中账户名称变为预留字段,补充说明该库仅下发合格投资者的信息,不下发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投资者的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07•【文号】证监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各证券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统一安排、分散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激活规范后恢复使用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沉积了一批账户资产低于交易要求、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

这些休眠账户不仅挤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系统资源,制约市场运行效率,还直接影响了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

为合理使用系统资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要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另库存放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实施程序和恢复使用的激活流程,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投资者可按现行做法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手续;经投资者申请并规范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次日应可恢复使用。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转融通相关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1.09的通知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转融通相关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1.09的通知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转融通相关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1.09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12.09.26•【文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转融通相关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1.09的通知各相关机构:为方便转融通业务相关参与人开展转融通业务技术准备工作,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相关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1.09》技术文档,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相关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1.09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转融通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er 1.09)(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八月)前言为加快推进转融通业务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全面落实转融通业务技术平台和各参与人技术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我们制定了本规范文件。

本文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的内容,详细规范了参与人通过转融通业务技术平台完成的日间申报数据接口以及日终清算数据文件接口的具体内容,包括借入人的借资借券申报、合约展期和出借人提前偿还申报以及转融通合约归还交收通知等清算数据文件接口等内容。

本文没有包括出借人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出借证券申报的接口内容,其相关内容由两交易所分别制定和发布。

本版规范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并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

目录第一章接口概述第一节接口说明第二节系统架构第二章日间动态业务数据接口第一节接口协议第二节日间动态业务数据消息包约定第三节参与人签到、签退及签到密码变更消息第四节转融通业务消息第五节保证金业务消息第六节其他业务消息第三章日终静态数据文件接口第一节T日转融通期限库(ZRTQX.DBF)第二节T日转融通标的期限费率库(ZRTBDQXFL.DBF)第三节T日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库(ZRTBZJZQ.DBF)第四节T日转融通资金头寸(ZRTZJTC.DBF)第五节T日转融通新合约信息库(ZRTXHYXX.DBF)第六节转融通权益处理库(ZRTQYCLK.DBF)第七节T日合约偿还明细库(ZRTHYCHMX.DBF)第八节偿还划付差错库(ZRTCHHFCC.DBF)第九节T日合约对帐库(ZRTHYDZ.DBF)第十节T+1日交收通知库(ZRTJSTZ.DBF)第十一节保证金追缴通知库(ZRTBZJZJTZ.DBF)第十二节展期结果通知库(ZRTZQJGTZ.DBF)第十三节证券出借交易单元报备库(CJJYDYBB.DBF)第十四节证券出借人资料报备库/证券出借人资料报备确认库(CJRZLBB.DBF/ CJRZLBBQR.DBF)第四章附录附录A:日间业务数据接口-返回错误代码表附录B:日间业务数据接口-订单消息实例附录C:计算校验和算法附录D:应用消息重复组件附录E:主要数据字典附录F:证件代码字典附录G:通讯密码明文转密码C语言例子附录H:合约类型附录I:合约状态附录J:债权债务变动方向附录K:债权债务变动类型附录L:债权债务明细标识第一章接口概述第一节接口说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和转融通参与人技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包括日间动态业务数据和日终静态数据文件两个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_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_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_2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XX]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XX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XX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

如下表:┏━━━━┯━━━━━━━━━━━┯━━━━━━┯━━━━┯━━━━━┓┃│柜面系统客户│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投资者开┃┃│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结算资金│户个数┃┃││算资金存款│专用存款│┃┃│││账户个数│┃┠────┼──┬──┬──┬──┼───┬──┼────┼──┬──┨┃│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比例││个人│机构┃┃│业务│业务│││(万元)│(%)│││┃┠────┼──┼──┼──┼──┼───┼──┼────┼──┼──┨┃营业部 1 │││││││││┃┠────┼──┼──┼──┼──┼───┼──┼────┼──┼──┨┃营业部 2 │││││││││┃┠────┼──┼──┼──┼──┼───┼──┼────┼──┼──┨┃营业部n │││││││││┃┠────┼──┼──┼──┼──┼───┼──┼────┼──┼──┨┃合计│││││││││┃┗━━━━┷━━┷━━┷━━┷━━┷━━━┷━━┷━━━━┷━━┷━━┛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法规类别】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实施日期】2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2011年9月)目录1 前言2 对账系统功能介绍2.1 监督机构2.2 监督机构职责2.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内容2.4 J01报表的核对逻辑2.5 J02报表的统计逻辑2.6 J03、J04的统计逻辑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接口规范3.1 文件格式3.2 文件命名3.3 文件内容3.4 重报约定4 附录4.1 报表名称表4.2 报送机构代码表4.3 业务类型代码表4.4 监督支付结算机构的报表结构《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或者该系统)的规范文档。

对账系统是由中国证监会建设的,用于对全市场基金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划转行为进行监控的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基金交易资金的汇总统计、对账逻辑以及监督机构报送数据的具体接口规范。

监督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向对账系统报送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由中国证监会撰写及更新。

对账系统用于基金销售交易环节中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统计和对账。

执行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监督对象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支付结算机构)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对账系统通过将监督机构报送的资金汇总数据与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中提取的交易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以实现对全市场的基金交易资金的核对对账。

实现基金销售机构的交易资金对账的方法是核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每日应划付资金数据与实际划付资金数据是否一致,如出现不匹配则说明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划转环节出现异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11.22•【文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不合格账户的分类1、《通知》规定的不合格A 股账户包括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以及其他不合格账户等类型。

如果同一不合格A股账户同时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合格账户类型,则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归属的类型: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其他。

2、身份不对应的不合格A 股账户是指资金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与关联的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不一致,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也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

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开户代理机构使用)Ver1.4027文档修改记录:目录第一章前言 (7)第二章实时通信接口 (8)1)一码通账户开立 (8)2)证券账户开立 (12)3)账户注册资料修改 (14)4)一码通账户注销 (18)5)证券账户注销 (20)6)账户注册资料查询 (21)7)证券账户查询 (24)8)一码通账户查询 (27)9)首次交易日期查询 (28)10)账户资料核对 (30)11)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32)12)合伙人信息维护 (34)13)适当性管理信息维护 (36)14)信息批量查询申请 (37)15)客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查询 (39)16)休眠账户激活 (40)17)不合格账户解除限制 (42)18)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43)19)证券账户解除挂失 (45)20)存量账户关联关系报送信息查询 (46)21)账户资料核对(中金所使用) (48)22)产品客户一码通账户开立(未启用) (50)23)身份信息核查 (54)24)不合格账户查询 (57)25)机构信息核查 (58)第三章文件数据接口 (61)1)业务核对文件 (61)2)当日发生变更的一码通账户资料文件 (63)3)当日发生变更的证券账户资料文件 (65)4)当日发生变更的证券账户使用信息文件 (67)5)当日发生变更的合伙人信息文件 (67)6)全体一码通账户资料 (68)7)全体证券账户资料 (71)8)全体证券账户使用信息文件 (72)9)全体适当性管理信息文件 (73)10)全体不合格账户信息文件 (74)11)预休眠账户数据文件 (74)12)非休眠账户数据文件 (75)13)非休眠账户数据格式检查结果文件 (76)14)休眠账户通知文件 (77)15)不合格账户报送文件 (77)16)不合格账户反馈文件 (78)17)沪市账户托管对账文件 (79)18)开户统计文件 (80)19)证券账户业务日终回报文件 (81)20)资金清算文件 (82)21)当日在期货市场变更关键信息的一码通账户资料文件 (83)第四章附录 (85)第一节数据字典 (85)第二节结果代码说明 (96)第一章前言一规范所涉内容及适用对象本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实时账户业务处理请求及应答接口的数据格式说明,中国结算下发至开户代理机构的数据文件说明,及开户代理机构上报至中国结算的数据文件说明等。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的管理,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完整,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人民币客户资金的存管。

外币客户资金的存管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客户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由指定商业银行为每个客户单独立户管理。

指定商业银行的名单由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告.第四条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指定商业银行,并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办银行。

客户有权在证券公司选择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存放其资金的银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和客户应当根据《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客户资金存管合同。

客户资金存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客户资金用途及可动用客户资金的具体情形;(三)与客户资金存管有关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四)客户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的方式及途径;(五)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六)客户资金存管活动中的差错与事故处理办法;(七)合同的解除;(八)违约责任。

第六条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证券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金进行存管,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完整.第七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客户资金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资金的划转进行监督与控制。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资金变动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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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1.总则
1.1定位
本规范适用于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九、二十条规定的数据。

本规范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要求在各机构与中国证监会数据往来时予以遵守,内部系统使用的数据内容和格式不受本规范的约束。

本规范根据业务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数据格式适用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三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九、二十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之数据。

1.3版本控制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建设小组负责建立本规范的维护机制,保证本规范的完善和发展。

本规范向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开放,各机构可以向小组提出增加数据的申请,小组决定是否进行修改。

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后,即定义一个新的版本。

2.引用参考标准

3.术语定义
报送单位—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数据的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

被统计单位—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及下属证券营业部。

统计日期—上报数据的统计日期。

其他—参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4.基本要求
4.1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为文本文件。

4.2 数据处理规则:
(1)字符不区分大小写
(2)数字左补零右对齐,字符右补空格左对齐
(3)日期类型为YYYYMMDD
(4)金额单位为元
(5)行结束标志为回车换行。

4.3文件命名:
文件命名规则为:类别码+“_”+报送单位代码+“_”+统计日
期.TXT
4.4 文件结构定义:
文件结构包含文件头、数据字段说明和报送记录三个部分
5.数据格式
存管银行总部向机构部报送的数据格式 (类别码A)
结算公司向机构部报送经纪资金、自营资金的数据格式(类别码B)
结算银行向机构部报送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和验资专户账面余额的数据格式(类别码C)
存管、结算银行向证监会报备的帐号数据格式(类别码D)
上报单位信息类别码E
附录:机构编码方案
机构编码方案为:A CCC D EEE(本说明为显示清晰在各代码间加空格,在实际代码中没有空格)
其中,A为机构行业代码
0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结算公司
1 证券公司
2 银行
CCC为机构总部代码
D为机构级别代码:
0 内设机构
1 分公司或证券公司营业部
EEE为内设和分支机构顺序号
机构代码
说明:1、首批证券公司编号按拼音排序,新增公司依次编号;
2、机构代码暂不含银行,待银行获得“《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业务资格后再定;
3、机构代码暂不含证券公司营业部代码,待证券公司按照
编码规则编制本公司下属营业部代码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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