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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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答: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或借入标的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2.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18个月、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3.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4.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了解该证券公司是否获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并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提供证券公司要求的征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5.融资融券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答: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波动风险: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放大普通证券交易的市场波动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遭遇较大资产损失。

投资者既要提高投资能力,又要制定严格投资纪律,设置严格的投资止损标准,避免市场波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当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如果不能及时提交资金、符合要求的证券等担保物,将面临强制平仓带来资产损失的风险。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劵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劵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劵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属于()。

A. 股份有限公司B. 国有独资公司C. 有限责任公司D. 既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Ⅰ.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Ⅱ.明确授权Ⅲ.业务隔离Ⅳ.风险监控A. Ⅰ.Ⅱ.ⅣB. Ⅰ.Ⅱ.Ⅲ.C. Ⅰ.Ⅱ.Ⅲ.ⅣD. Ⅰ.Ⅲ.Ⅳ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证券公司代销基金产品,下列不属于禁止性情形的是( )。

A.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B. 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C.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D. 从基金管理人处收取客户维护费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B.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要设股东会D.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正确答案:C,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面关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B. 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C. 同一投资主办人可以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D.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并经交易所认可的()。

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包括期货投资风险和利率互换风险)、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拟挂牌)的股票的特定风险(如有)、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如有))、关联交易风险(如有)、净值波动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及其他风险。

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九条“风险揭示”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只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及其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及其风险控制
的资金 该资金偿还融券负债前,客户不能动用 特例:对于长期停牌或异常证券,合同约定客户可以现金偿还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交易的区别
基本业务定义
普通证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
客户差异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 符符符符符 符 符 符
与券商关系
符符符符
+符符符符符 符
交易期限
账户区别 客户投资风
贷款的罚息利率,试点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2、公司将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及时公布、更新融资融券业务息费率标准
(三)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计算 1、融资利息按照每一交易日终融资投资者实际占用公司资金的金额计算,算头不算 尾,即T日实际占用开始计算,还款当日不计算。融资利息按日计算,到期后自动 结清。
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融资利息=∑每日融资所占用资金金额×融资利率。
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不接受该客户使用 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二、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1、投资者教育 2、客户选择 3、征信 4、信用评级 5、授信 6、合同签署 7、开立信用账户 8、融资融券交易 9、逐日盯市与强制平仓 10、通知送达 11、债务追偿 12、客户回访服务
定期调整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临时调整:研究所、风险管理部门、融资融券部可提出及时调整 建议
核心业务参数发布:每日在公司营业场所、网站、交易系统发布
四类异常事项、八种异常情形的处理
我公司跟踪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强制平仓损失概率0.08%,个别异常证券 本金损失率可达到30%。从合理性、可操作性出发,公司制定了异常证券处置的 明确规定,并在合同予以约定。
限售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问题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
– 目前沪深两市各有50、40,共计90只标的证券 (具体见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集中授信模式
国际主要授信模式:
(1)分散授信模式 (2)集中授信单轨制 (3)集中授信双轨制
分散授信模式——美国为代表,中国香港
集中授信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 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 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 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 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职能 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便于监管,适合金融市场 欠发达的地区
强行平仓 到初始线
满足 不足
在规定 时间内 追缴保 证金到 初始线
股价下跌
保证 金比 收到证券公司 率跌 追缴保证金通知 破维 持线
买入证券记 入客户信用 证券账户; 账户中同时 记入一笔资 金负债
股价上涨
协议持有期内( 最长不超过6个 月)继续持有
余额继续持有
业务流程——融券买入
融券卖出 (报单)
业务实施细则 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有关融资融券业务
规定条款
业务操作
基本业务
– 杠杆操作 – 买空交易
套期保值
– 个股 – 股票组合
趋势投资交易
– 一般趋势投资 – 130/30策略
杠杆操作
融资交易:最大杠杆不超过2.8倍
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为 70%,则可以获得的最大杠杆比例为2.4(1+0.7/0.5)倍; 非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为 65%,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最大杠杆比例可达到2.3 (1+0.65/0.5)倍;此外,若投资者做多的组合与ETF相 同,可以买入该ETF为保证金,再融资买入更多的ETF成份 股,由于ETF的折算率可达90%,此种方法构建杠杆投资组 合最大杠杆可达到2.8(1+0.9/0.5)倍。

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doc

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doc

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文号:中证协发[2006]289号发布日期:2006-9-5执行日期:2006-9-5生效日期:1900-1-1各证券公司: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必备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二、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

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三、试点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不得再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

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

四、试点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o六年九月五日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一、风险揭示书

一、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书⼀、风险揭⽰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平安汇通-平安证券中证⾦⽜旗舰1期FOF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该计划。

⼀、了解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证券投资⽅式,即通过筹集资产委托⼈资⾦交由托管⼈托管,由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统⼀管理和运⽤,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例分配给资产委托⼈的⼀种投资⽅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但是,投资于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定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了解平安汇通-平安证券中证⾦⽜旗舰1期FOF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能⾯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潜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投资标的产⽣⼀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影响本资管计划投资收益⽽产⽣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融资产可能⽆法继续持有从⽽导致损失。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平产⽣影响,从⽽产⽣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变化。

若资管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可分配利润减少,使投资收益下降,从⽽给资管计划的投资带来风险。

⼤宗交易风险:⼤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定差异,从⽽导致⼤宗交易参与者的⾮正常损益。

平安证券融资融券合同

平安证券融资融券合同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根据有关融资融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1、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2、投资额度放大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通过融资(融券)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丧失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确认证券公司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如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或被证券监管机关宣布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都可能导致投资者正在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终止,从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4、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或者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或融券,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5、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或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出现其它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基于担保物为投资者自愿交付至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资金)账户并以乙方为担保权益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因此,在强制平仓情形下,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以保护担保权益人利益为原则,自主选择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顺序,而平仓的结果可能低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可能不足以清偿投资者所负有的债务,平仓的规模也可能超过投资者所负有的债务规模,由此产生的结果和风险都将由投资者承担。

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2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制平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2)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

二、【暂停交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

三、【提前了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因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2)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投资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的。

四、【证券强制划转风险】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检测(含解析)(29)

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检测(含解析)(29)

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检测1.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

A.100亿元B.200亿元C.300亿元D.400亿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决策机构的职责有()。

Ⅰ.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Ⅱ.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Ⅲ.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Ⅳ.确定客户可融资买人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3.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应在30日以上Ⅱ.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Ⅲ.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Ⅳ.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A.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Ⅳ4.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A.3、15B.3、10C.6、60D.6、305.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A.10C.20B.15D.306.在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不包括()。

A.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B.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C.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的情况D.融资买入证券价格上涨7.期货交易所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对其可以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不包括()。

A.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B.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年有期徒刑C.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万元的罚金D.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年有期徒刑8.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地创编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地创编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您在开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本公司及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

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长期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而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出现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的,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提交材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提交材料

客户向证券公司提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须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客户须提交如下资料:(1)《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个人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客户应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XXX证券股东,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普通证券账户卡、普通资金账户卡(牛卡);(3)收入证明文件:包括本人年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工资流水单及其他收入证明。

具体要求如下:①客户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②客户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③客户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

④客户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⑤客户所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4)资产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车产证明等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以及金融资产证明等。

金融类资产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以及我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证明。

具体要求如下:①客户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②客户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③客户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④客户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

⑤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担保物以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标的证券或者出借上市标的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是国外成熟市场普遍开展的业务形式,我国2010年3月开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增强了证券市场活跃度,满足了投资者投资多元化和风险管理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为证券公司拓展业务范围和盈利空间、优化收入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新的业务模式,对于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同时,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交易的特性,也使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对投资者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乃至管理层的监管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2010年3月,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开始试点融资融券业务,2010年11月试点证券公司扩展为25家,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融资融券业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2年7月,开展此业务的证券公司扩展到69家,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共84家证券公司的4854家营业部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为全国133万多客户提供712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服务。

融资融券业务自试点以来,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尤其在2013年获得爆发式增长,从融资融券余额方面来看,从2010年底的亿元增加到2011年底的383亿元,2012年底快速增加到亿元,截至2013年12月17日,融资融券余额为338亿元,是2012年底融资融券余额的8倍。

融资融券交易额也反映了同样的趋势,从2010年底的亿元增加到2011年底的亿元,2012年底快速增加到亿元,截至2013年12月17日,2013年融资融券交易额为亿元,是2012年底融资融券交易额的3.68倍,占到2013年同期A股交易额的10%,其中2013年12月交易额占比到达10%以上。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融资和融券业务发展非常不均衡,2011年底融资余额亿元、融券余额亿元,2012年底融资余额亿元、融券余额亿元,而2013年12月17日,融资余额已增至亿元,而融券余额却一直在30多亿元徘徊,这和目前投资者做空经验不足、券商自有证券有限、证券市场券源渠道不畅、风险对冲工具缺乏有着相当大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影响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策略灵活、管理交易风险、扩展获利方式等优势的发挥。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一、关于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在客户持有某些特定证券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资金融资,或借出某些特定证券,以便客户借此卖出获利的业务。

证券融资融券是国内证券市场中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也能够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证券融资融券的合约证券融资融券的合约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特定证券作为抵押,签订的融资融券合约。

合约内容包括:融资规模、融资利率、融券数量、融券利率、保证金比例、还款和偿还融券数量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客户需要认真阅读合约内容,并确保充分理解后再签订合约。

三、证券融资融券的风险1.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是不可预测的,波动较大的市场风险会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借助权益证券融资融券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客户借助自己持有的股票融资进行融资融券,一旦股票价格下跌,客户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证券公司可能会收回持仓。

此外,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客户借款负担增加或亏损。

3. 借助券商资金融资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客户借助券商的资金进行融资融券,一旦价格下跌,客户还款可能会受一定影响。

此外,客户需要承担融资利率,增加了融资成本。

4. 融资融券交易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的流动性不足可能会导致交易延迟、难以成交等问题。

5. 市场政策风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还受到金融市场政策的影响,客户需要关注市场政策风险。

四、客户应注意以下事项1. 客户应充分了解证券融资融券的相关知识和风险,确保自身有能力承担相关风险。

2. 在选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详细了解各项融资融券规则,并掌握担保物、融资利率、融券利率、最高融资额度、融资期限、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的信息。

3. 客户需要保证投资者账户资金余额充足,一旦客户资金余额不足,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以保证持仓不被强制平仓。

4. 客户需要时刻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指引,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如下风险:一、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 您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三、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您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四、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您的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您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五、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七、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八、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您发送通知。

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

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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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引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我司作为为您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与普通证券交易共有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像普通证券交易一样具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投资杠杆放大的风险。

二、证券公司资质风险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如果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投资者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强制平仓风险1、如果投资者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包括应提前了结债务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上市证券价格波动或因证券公司对担保物公允价格做重新评估导致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投资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如果投资者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如果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发生其他符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的事件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执行强制平仓时,平仓的顺序、时间、金额、数量等将不受投资者的控制。

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在强制平仓时,投资者可能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7、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或无法提高至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或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因减持规则、停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因素导致强制平仓全部或部分未成交的,或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证券公司将有权对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立的全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转出、限制交易,并有权通过处置证券等方式以实现债权。

四、信用资质、各项业务指标的调整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

证券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风险管理需求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警戒线、平仓线、应急平仓线及其他维持担保比例相关比例线、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担保证券公允价格等指标,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利率调高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投资者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情况或要约收购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其他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可能会发生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提前了结相关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通知与送达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

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即使因某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或知悉有关通知,也可能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等各类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未能妥善保管资料形成的风险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不慎遗失、被盗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盈亏被放大的投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承担较大损失的风险,甚至直接导致损失超过原始本金。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十、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1、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如存在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被采取限制措施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3、投资者须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失效未能及时更新、或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形,将有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调整融资融券额度、限制交易、限制资产转出等措施,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4、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降低信用级别、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率、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5、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

否则,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7、投资者在融券交易期间,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如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8、如果投资者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9、如果投资者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投资者有被限制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10、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有被限制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1、证券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的违约情况及信用情况,调整该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调整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其他信用业务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将投资者列入证券公司重点关注投资者名单、投资者黑名单,同时有权视情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行业类黑名单、人行征信中心等诚信管理机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因违约行为被收取罚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有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十二、被追索债务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账户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或发生其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有权向投资者追索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并将承担证券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追索过程中,证券公司有可能禁止投资者从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转出资产,并限制账户交易和处置账户中资金和证券以实现债权。

十三、授信额度被调整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提交的保证金情况、证券公司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已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由此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实现预期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

十四、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某时点证券公司实际融资融券总规模,以及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资融券规模等各项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公司规定的规模上限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足额使用已获审批的授信额度的风险。

十五、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偿还融券负债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券交易期间,如其未了结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发生突然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的,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偿还该笔融券负债,同时投资者还需承担期间相应的融券费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六、无法行使证券权利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权利无法行使或无法全部行使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七、信托财产被处置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其信用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均是以证券公司名义持有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如投资者出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处分上述信托财产,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八、减持规定限制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的配套规范,如投资者持有作为担保物的证券属于受前述规定规范的股份,则该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指标、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乃至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九、适当性管理相关风险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证券公司有权采取禁止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投资者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措施,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十、集中度控制风险1、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科创板板块证券市值占信用总资产的比例超过证券公司规定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指标时,证券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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