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章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与裁量制度
刑罚体系.ppt
以自由刑为中心,主刑、附加刑结合的刑罚体系
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封 建 社 会 时 期
近 代 时 期
以体刑和徒流刑为 中心的刑罚体系
奴 隶 奴 社 隶 会 社 时 会 期
近代社会:清末的《大清新刑律》仿照资产阶级的刑罚 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大类。废除了笞刑和杖 刑,扩大了徒刑的适用,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终结 了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
自宋代以后一直到明朝、清初,我国封建时代的刑罚一直沿袭了唐代的刑罚制度,少有改变。 总的说来,封建时期刑罚仍然以体刑为中心,死刑也仍然存在,但自由刑已登上历史舞台,为刑罚 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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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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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代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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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政府编纂《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刑例》的基础上,废除了旧律例中及其残忍 的凌迟、枭首等死刑方法,以及戮尸、刺字、缘坐等酷刑,死刑只留斩、绞两种;取 消充军刑,将极边、烟瘴充军改为遣刑,其余三等充军并入流刑;流、徒刑制仍旧, 但除仍“十恶”等罪须实发外,一般流、徒犯人改在本地“习艺所”服劳役;笞、杖 刑分十等改为罚金。 封建五刑就被罚金、徒、流、遣、死五刑所替代,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开始向以自由 刑为主的近代刑制过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1934 年 4 月颁布的《中国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 条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和监禁,死刑执行方式一律用枪决方 法。监禁有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 10 年,最低刑期为 3 个月。从刑有没收财产和剥夺 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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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初期,犯罪与刑罚都不存在。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私有制产生,阶 级分化,继而产生国家,犯罪与刑罚应运而生。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04
刑罚的裁量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
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的,但它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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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或者减轻 其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决 定特赦。特赦应当公开进行,并由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宣布。
赦免
种类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适用于特定 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 特赦适用于特定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者部分。
自由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 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 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
财产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我国刑 罚中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没有争议或已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的 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没收 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时还连带没收犯罪 人的其他财产。
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 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课件
(四)无期徒刑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 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 刑法方法。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特
点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 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 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 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年。判决前
特 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点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
行,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 1——2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 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1、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为标准,可分为 :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能否单独适用为标准,可分为:
主 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独立或附加适用均可
量。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即投放危险物质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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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分则分别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罩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
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碧脊派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悔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1)第一章刑法概述(2)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第五章犯悉搭世罪客体要件(7)第七章犯罪主体(12)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4)第九章正当行为(16)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8)第十枝型一章共同犯罪(2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2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25)第十四章刑罚体系(26)第15章量刑(29)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30)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31)第18章刑罚消灭情况。
多国刑罚体系与种类概览
多国刑罚体系与种类概览在进行问题的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之间的关系。
何谓体系?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何谓种类?种类是指根据事物本身的性质或特点而分成的门类。
就刑罚而言,不同的刑罚方法是种的差别,即刑种不同。
在此基础上,进行类别的划分,形成刑罚的类。
不同类的刑种,按照某种联系组合为一个整体,即为刑罚的体系。
当今时代,罪刑法定精神已渐为诸文明国家所接受。
受其影响,各国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一性质或特点进行了分类与排列。
名目繁多、危害各异的种种犯罪,决定了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与刑罚强度的阶梯性。
正是遵循多样性的刑罚种类与阶梯性的刑罚强度这两条主线,同时围绕着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个目标,不同的刑罚方法经过层次有别的排列组合构成了刑罚的体系。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立法技术不同,导致了各国刑法典中刑罚的体系各具特色,各有千秋。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虽然可以将各国的刑罚体系概括为几种模式,如按照适用对象与犯罪轻重相结合进行分类的模式、按照剥夺权利的性质进行分类的模式、按照刑罚之间的主从关系(适用和执行的独立性)进行分类的模式等,但是,如果依据这些模式将各国刑罚进行综合比较,尽管可以把刑罚种类概括地一览无余,却会把形形色色的刑罚体系搞得支离破碎,难以让人一睹全貌。
基于此种认识,笔者尝试对各国的刑罚体系进行分别介绍,在体系介绍之中将刑罚种类予以归类和简单解释。
至于刑罚种类的综合比较,宜用专门章节进行研究。
下面,依次对8个国家及穆斯林刑法的刑罚体系与种类进行简单介绍。
一、法国刑法的刑罚体系与种类在各国刑法中,法国刑法的刑罚部分可谓独具特色、富有新意,称得上种类繁多、体系庞杂、内容详备。
据笔者统计,法国刑法共规定有11种刑罚,分别为:1、无期徒刑;2、终身拘押;3、有期徒刑4、有期拘押;5、监禁;6、罚金;7、日罚金;8、公共利益劳动;9、第131-6条所规定的剥夺权利或限制权利;10、第131-10条所规定的附加刑;11、第131-39条所列之刑罚.但是,若仔细计算,实际上不止11种(称11类更为确切)。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每个刑种又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轻重衔接,互相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所谓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行使国家权力,治理社会的组织原则和方式的体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从广义上说,指国家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从狭义上说,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国家组织的一种类型,它是由指国家设置,实现国家职能的行政职位的总和。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行政组织是自然人的结合体,是有系统的人的集团;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物质体现和载体,行政组织又是占有行政职位的人与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设施和手段的结合体。
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在犯上述一类嘴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管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想本级人民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二)累犯制度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 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主体限制条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除外。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 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 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 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 同种的,属于坦白。
(3)适用程序的限制: A 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 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 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 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三、缓刑制度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具备上述条件,对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国际刑法 全套课件
国内立法 从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来看,是否适用一国国 内法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国际法庭的自 由裁量,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也不受国内法院 的判决的约束 在国际刑事法庭适用一国之国内法时,该国的 法律规定只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shall have recourse),有助于帮助国际法庭正确地理解 适用该国内法的具体规则。若国内法院的判决 不一致或对法律的解释不确定,国际法庭可以 从中选择适用它认为最符合该国内法的判决。
p 20
第三节 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罪行
一、国际法中的“最严重罪行”
种族灭绝罪
《种族灭绝罪公约》第2条
如果“蓄意”要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一民族、 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犯有“杀害”、“致 使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或“强制 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等行为, 就犯有种族灭绝罪
种族灭绝罪的行为中最重要的罪行构成要件, 是关于“特别的杀人动机”,即:被控者的行 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毁定义所保护四 个团体中的其中一个
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必要性 个人直接刑事责任和间接刑事责任之间可能因国家或者 组织的犯罪行为而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这两种国际刑 事责任必须予以明确地界分。国家和组织的刑事责任必 须通过个人的行为才能确定,而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为 了某个国家或者组织,或代表以某个国家或者组织的个 人行为,当其行为是为了或者代表某个国家或组织,且 构成犯罪时,也应承担个人责任 国际刑法具有国际强行法的特点
p 14
四、国际刑法是对国内法的补充 五、案例:United Kingdom:Statutory
Instrument No.716
p 15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
重要术语: 国家不法行为、国际罪行、追究个人刑事 责任制度、国际法中“最严重罪行”、种 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贩运毒品罪、恐怖主义行为罪、种族隔离 罪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一、量刑原则的内容【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3、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与“从重”均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则是法定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轻处罚”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
(2)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型情节;(3)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不得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4)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不得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先严后宽”地不断修正初步拟定的宣告刑;(5)多功能情节的(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定顺序考量;(6)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或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释或赦免后的5年内。
4章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与裁量制度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二)对团体的刑罚 对团体适用的刑罚方法是罚金。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三)对国家的刑罚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 对国家的刑罚方法概括为二种: 一是科以相应的罚金。 二是由国际刑事法院依靠它所掌握的审 判权力命令一个国家停止或终止违反国际 刑法的活动,或发布相同性质的禁令纠正 先前的违法行为并防止它们再次发生。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三、免除刑罚的情节 免除刑罚,是指对犯罪人宣告有罪,但 免除其刑罚处罚。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一)国家的免除刑罚情节 1、同意;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 3、自卫; 4、不可抗力与偶然事件; 5、紧急与危难状态。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二)个人(组织)的免除刑罚情节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胁迫 ; 4、精神错乱; 5、醉酒或麻醉状态; 6、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二、国际刑罚的体系构造 从刑罚的种类来看,国际刑罚可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 从刑罚的适用对象来看,国际刑罚可分 为对自然人的刑罚、对团体的刑罚和对国 家的刑罚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一)对自然人的刑罚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 对自然人的刑罚方法概括为三种:徒刑、 类似徒刑的监禁以及罚金。 对自然人适用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和 无期徒刑。 对自然人适用财产刑。包括罚金型的财 产刑和没收刑的财产刑。 对自然人适用生命刑。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三、国际刑法中的非刑罚制裁方法 1、限制主权; 2、国际制裁; 3、赔偿损失; 4、赔礼道歉; 5、终止国际罪行; 6、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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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以刑法为内核的国际刑法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工具,并且国际刑法补充和捍卫了其他人权保护机制,并在这一范围内帮助了对人权的保护,……面对传统机制的失败,为保护人权提供了一个答案[1]。
正因为如此,罪刑法定必然也是国际刑法的价值诉求。
虽然罪刑法定主义在国际刑法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以世界两大法系刑事法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为观察视角,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与国内刑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其适用准则的特性,某些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适用于国际刑法时不可能同样严格[2]。
无法无罪要求犯罪性举止行为必须尽可能清楚地规定在犯罪的定义中;然而,这项标准与欧洲大陆法律通常要求的相比,并不那么严格[1]44。
本文拟从两大法系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入手,对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进行解读。
一、认识基点两大法系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一般认为,罪刑法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随着民主、人权观念的兴起而确立的原则,因而罪刑法定是与法治相伴生,与宪政精神同步发展的理念[3],是刑事法领域的法治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传统以及对法治理解的不同,因而在两大法系中,罪刑法定主义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法的支配是英美国家的思考方式,其所说的法是基于理性的法,是具有保障基本人权的特别意味的法。
法的支配的核心思想就是以权力者为对象通过独立的法院来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4]。
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主义主要是通过宪法、正当程序原则以及严格的法律解释规则来实现的。
就美国刑法来说,其一,美国宪法禁止立法机关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要求作为犯罪来控告的行为必须在这种行为实行时就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这就确立了禁止事后法原则。
其二,一方面,正当程序对刑事法有实质的限制,如果刑法规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则该刑法规范将被归为无效;另一方面,正当程序在形式上要求无法无罪和刑法语言的明确性。
刑罚裁量概述
(二)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根据 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
和社会的危害程度。
(三)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包括依照刑法总则、分则有关刑罚制度、 法定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和刑罚幅度的规定。
四、量刑情节体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指定罪情节以外的, 法院据以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的主客观事实。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的区别 1、定罪情节是成立犯罪的事实,揭示 犯罪共性;量刑情节揭示同种犯罪不 同犯罪人的个性差异; 2、定罪情节决定犯罪性质,同法定刑 具有必然联系;量刑情节是刑罚个别 化的根据,同宣告刑有必然联系; 3、定罪情节仅限罪中情节;量刑情节 包括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
3、自首、立功情形 •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 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 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 处罚。 •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
一、作为定罪使用过的犯罪事实不可再次评价为量刑情节
犯罪构成事实不一定都是定罪情节
二、犯罪构成事实不一定都是定罪情节 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不一定都转化为从重处罚情节
1.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被评价为符合“加重构成要件”的,不能 转 化为从重处罚情节。 2.犯罪既遂形态为“情节犯”的,不存在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既遂形态为“抽象结果犯”的,不存在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4.前行为必然包括后行为或者数行为在内容上相互交叉的,不存在定罪 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5.危害行为具有多种选择形式的“数额犯”,不存在定罪剩余的犯罪构 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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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二、国际刑罚的体系构造 从刑罚的种类来看,国际刑罚可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 从刑罚的适用对象来看,国际刑罚可分 为对自然人的刑罚、对团体的刑罚和对国 家的刑罚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一)对自然人的刑罚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 对自然人的刑罚方法概括为三种:徒刑、 类似徒刑的监禁以及罚金。 对自然人适用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和 无期徒刑。 对自然人适用财产刑。包括罚金型的财 产刑和没收刑的财产刑。 对自然人适用生命刑。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三、国际刑法中的非刑罚制裁方法 1、限制主权; 2、国际制裁; 3、赔偿损失; 4、赔礼道歉; 5、终止国际罪行; 6、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简称为量刑,是指在定罪的 基础上确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判处 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是否 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三、免除刑罚的情节 免除刑罚,是指对犯罪人宣告有罪,但 免除其刑罚处罚。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一)国家的免除刑罚情节 1、同意;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 3、自卫; 4、不可抗力与偶然事件; 5、紧急与危难状态。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二)个人(组织)的免除刑罚情节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胁迫 ; 4、精神错乱; 5、醉酒或麻醉状态; 6、法律错误或事实错误; 7、中止;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二)对团体的刑罚 对团体适用的刑罚方法是罚金。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三)对国家的刑罚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 对国家的刑罚方法概括为二种: 一是科以相应的罚金。 二是由国际刑事法院依靠它所掌握的审 判权力命令一个国家停止或终止违反国际 刑法的活动,或发布相同性质的禁令纠正 先前的违法行为并防止它们再次发生。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一、数罪的刑罚裁量 如何确定是一罪还是数罪是裁量数罪的 前提。 根据国际刑法的实践,数罪的刑罚裁量 采取混合原则。 对于数罪中有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的, 采取吸收原则;对于数罪都判处有期徒刑 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裁量制度
二、减轻刑罚的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 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 对减轻刑罚的情节概括为三种: 1、以服从上级命令为理由提出减刑; 2、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减刑; 3、法律上不能实施或不充足的辩护事由 而减刑。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与裁量制度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一、概述 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是国际 刑罚。 第一,国际刑罚的适用前提是存在违反国 际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第二,国际刑罚是对国际犯罪的最严厉制 裁。 第三,国际刑罚的执行一般依靠国内法律 机制。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际刑法的特殊性, 目前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只是作出抽象的 或原则性的处罚规定,如“严厉惩罚” 或原则性的处罚规定,如“严厉惩罚”, 并无具体刑罚方法的规定。 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国际刑法中最 不确定的因素便是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