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纳西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合集下载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纳西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纳西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纳西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北京
代表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18
•【文号】银监复[2012]391号
•【施行日期】2012.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纳西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
的批复
(银监复[2012]391号)
加纳西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Lionel Van Lare Dosoo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北京市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加纳西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文名称为:Ecobank Ghana Limite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核准ALLEN CAO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344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344号
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你代表处致我局的申请书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

变更后,你代表处办公场所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燕莎中心C519”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5层518”。

此复
2021年4月29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27
•【文号】银监函[2006]554号
•【施行日期】2006.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德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6]554号)
法国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会主席Gérard BAYOL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法国德夏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为:DEXIA Cré ditLocal Beijing Representaive Office。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核准李军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设立迪拜代表处的批复-银监复[2008]26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设立迪拜代表处的批复-银监复[2008]26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设立迪拜代表处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设立迪拜代表处的批复
(银监复[2008]267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拟在阿联酋设立迪拜代表处的请示》(中银海〔2008〕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设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拜代表处。

二、你行应依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设立迪拜代表处的法定程序。

三、你行应加强对迪拜代表处的管理,并及时向我会上报有关监管资料。

二○○八年七月八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国际金融保险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保监国际[2008]117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国际金融保险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保监国际[2008]1179号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四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国际金融保险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行日期
2008.09.04
文号
保监国际[2008]1179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国际金融保险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179号)
美国国际金融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其名称为“美国国际金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Interfinancial In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批准张学江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意大利维罗纳诺瓦拉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意大利维罗纳诺瓦拉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意大利维罗纳诺瓦拉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09
•【文号】银监函[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意大利维罗纳诺瓦拉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7]3号)
意大利维罗纳诺瓦拉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
你行总裁Carlo Fratta Pasini 2006年7月18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意大利维罗纳诺瓦拉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为:Banco Popolare di Verona e Novara S.c.a.r.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核准姜洋(Yang Jiang)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公告--丹麦盛宝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公告--丹麦盛宝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公告--丹麦盛宝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6.05
•【文号】
•【施行日期】2007.06.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丹麦盛宝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于 2007年8月5日开业,现予以公告:
丹麦盛宝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英文名称:Saxo Bank 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工商登记号:110000400178453
首席代表:姚志超
业务范围:从事与外汇经纪业务有关的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1层C105C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086 10 59566899
传真:0086 10 59566898
批准成立日期:2007年6月5日
批文号:银监函[2007]40号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南非莱利银行有限公司关闭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南非莱利银行有限公司关闭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南非莱利银行有限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4.07.07
施行日期
2004.07.07
文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南非莱利银行有限公司关闭北京代表处的函
南非莱利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T.A.Boardman先生2004年5月1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南非莱利银行有限公司关闭北京代表处。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银监函[2006]41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银监函[2006]413号)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你行北京分行筹备组组长赵春玲2006年6月5日签署的关于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其名称为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 Beijing Branch),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3201-3205室;核准吴保禄(Po Luk Paul Ng)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港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你行北京代表处自本批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关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慕大博纳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慕大博纳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慕大博纳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8.30
•【文号】保监国际[2007]1098号
•【施行日期】2007.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慕大博纳再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098号)
百慕大博纳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准你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其名称为“百慕大博纳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PartnerRe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批准麦建廷(Andrew Mak)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此复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更名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更名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更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23
•【文号】银监函[2008]166号
•【施行日期】2008.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8]166号)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Emilio Botín 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Banco Santander, S.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该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

你行须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韩国货币经纪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韩国货币经纪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韩国货币经纪株式会社北京
代表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21
•【文号】银监复[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韩国货币经纪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的函
(银监复[2011]33号)
韩国货币经纪株式会社:
你株式会社社长金炳一先生致我会申请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收悉。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兹批准你株式会社在北京设立代表处。

代表处中文名称为:韩国货币经纪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英文名称为: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Korea Money Brokerage Corporation。

代表处限于在中国境内代表韩国货币经纪株式会社从事与其货币经纪业务有关的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同时,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兹核准任宁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喀麦隆非洲第一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迁址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喀麦隆非洲第一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迁址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喀麦隆非洲第一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
表处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4.12
•【字号】京银监复[2012]232号
•【施行日期】201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喀麦隆非洲第一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迁
址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232号)
喀麦隆非洲第一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你代表处致我局的申请函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代表处迁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1903室”,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一号国门大厦A座4K”不予保留。

此复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撤销外国银行驻京代表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撤销外国银行驻京代表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撤销外国银行驻京代表处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
(2002年1月29日发布)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JCG Bank Ltd.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Southern Bank Berha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Bank Dagang Nasional Indones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

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 Kam 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 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英国银星速汇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英国银星速汇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英国银星速汇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7.20
•【文号】银监函[2007]357号
•【施行日期】2007.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英国银星速汇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的函
(银监函[2007]357号)
银星速汇有限公司:
你公司首席执行官Mohit Davar先生致我会申请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收悉。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

代表处中文名称为:英国银星速汇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文名称为:Travelex Money Transfer Limite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

代表处限于在中国境内代表银星速汇有限公司从事与其国际汇款业务有关的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同时,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兹核准田飞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由原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由原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由原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首都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开业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9]39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由原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9]398号)
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张金辰(CHEUNG,KAM SUN)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
有限公司(Metropolitan Bank & Trust Company)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南京市开业,中文名称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Metropolitan Bank (China) Ltd.;营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联强国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