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参考文本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五级参考文本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五级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五级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20)单肢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参考文本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168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4个方面的医学检查,对其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做出鉴定结论。
根据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分为10个等级469条。
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第2页/总2页。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14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通用范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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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失效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3.14【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方面。
医学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和评估,确定其残疾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评定职工因伤残而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
本文将就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职工和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诊断和评估,主要包括临床诊断和残疾等级的确定。
医学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包括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方面的评估,然后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的结果将作为职工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工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具体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样至关重要。
三、总结。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附则本标准中所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本标准中所指的“活动受限”是指各关节活动达不到正常范围,或连带到周围组织之活动障碍。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工伤与职业病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医疗期满后可能存在的功能障碍情况。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鉴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九级参考文本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九级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九级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趾末节缺失;28)除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 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膈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总则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
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精选文档】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GB/T734l(所有部分) 听力计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完整版,含附录A 附录B 附录C)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GB/T16180-2006。
(GB/T16180-2006代替GB/T16180-1996)(2006-11-02发布2007-05-01实施)2006年,国家发布《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了,这是新的⼯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级⾄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五级⾄六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七级⾄⼗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以下即是⼀⾄⼗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级⼯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3级或三肢瘫肌⼒≤2级;3)颈4以上截瘫,肌⼒≤2级;4)重度运动障碍(⾮肢体瘫);5)⾯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级伤残之⼀者;6)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位缺失及⼀上肢⾼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依赖机械通⽓;12)双肺或⼼肺联合移植术;13)⼩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管⾁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道静脉破裂出⾎,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浆肌酐⽔平持续>707µmol/L(8mg/dL)。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87 听力计GB7582-87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闻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87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33-89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总则3.1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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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 4.1~8 kPa或PaCO2 7.9~6 kPa;21)尘肺I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I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动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III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III期;27)尘肺II期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I、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7)膀胱全切除。
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矫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 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手;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搏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II期;37)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 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20)单肢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II型II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 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指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