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调整的差异项目有(1)永久性差异。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额,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将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当企业按照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包括的内容不同时,即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包括两种情况: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
例如: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等,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应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
因为这些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所以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纳税所得。
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有:利息支出(计会计利润入损益的部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纳税时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
工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照计税工资(即计算应纳税昕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按照应付给职工的实际工资计入成本、费用,这样,计税工资与实际应付工资之间也会存在差额。
捐赠: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用于公益、非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和不通过规定的组织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无论是否通过规定的组织捐赠,都可直接计入损益。
不同情况销售退回业务的会计处理
不同情况销售退回业务的会计处理提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出售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本文拟对不同销售方式、不同退货时间、不同纳税调整的销售退回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
在该时段,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报出,通常要调整受影响的财务报表有关信息。
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1:甲公司2007年12月15日向乙公司销售100件A产品,单位销售价格为1 000元,单位成本为800元,销售价款100 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销售成本80 000元,商品发出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
甲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4%计提坏账准备4 680元。
2008年1月15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
税法规定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本年度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2月28日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3月3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甲企业2008年1月15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对报告年度该笔销售业务2007年12月31日原入账分录的冲销,由于损益类账户年末都已结转,所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并调整利润分配各项。
(1)2008年1月15日调整销售收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贷:应收账款117 000借:应收账款117 000贷:银行存款117 00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涉及货币资金收支项目,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数字。
会计收入与税法中应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第 2 第 4期 0卷
Vo .2 1 0. No.4
辽 宁税 务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I A I G A T ON C I E J UR L 0N N T XA 【 O EG 0 NA I I
2 0 年 8月 08
Au g., 2 0 08
关键 词 :收入定义差异 ;销售标准差异 ;应税 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差异 中图分类号 :F 1 .2 804 2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2 5 (08 4— 0 5 2 0 8 8 9 20 )0 0 4 —0 悉 企业 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 所形成 的成果 ,分析 企业 持续 获取 营业 收入和收益 的能 力 ,反映追 求利 润 的最 大化 是 企业经 营的一项重要指标 。税法 中对 应税 收入进 行分类 , 则是着 眼于不同收入 的税 收属性 和待遇 ,从 而正 确地 确 认计税依据 。从 总体上 看 ,应税 收入 首先被 分为 流转税
、
收入定义范 围及 分类之差异
1 .会 计 收 入 定 义
广义上的收入要素包 括一般 的营业性收入、政 府补助 性收入 、投资 f 生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以及直接计入 当期利润 的利 得 ,新 的收 入会 计 准 则 中 , “ 入 ”被 定 义 为 :是 指企 收
入 ;再次 ,上述 收入 还要划 分 为应税 收 入、不征税 收入 和免税收入 。 最后 ,计税 收入 的分类 还会 涉及 到企业 所得税 税前 扣除及 其他方面 的税 收待遇 ,例如 ,依照 国税 发 [o6 2o ] 2 .税 法 中 收入 定 义 5 号文 ,内资企业 的主营业 务收 入 、其他业 务收入 和视 6 在税法中未针对 “ 入”一词 给 出一个通 用 的定 义 , 收 同销售 收入可作 为计 提业 务招 待费 、业务宣 传费 、广 告 税法认为 ,计税收入是指税法 中规定 的作为征税对 象或其 费的依据 ,而营业外 收入 、会计 上不 确认 收入 而税 收需 组成部分的经济利 益金 额,并且在税法 中与应税 收入有关 确认 的其他 所得则不得作 为计 提依 据。 的说法分别有 “ 销售额” 营业额” 收入总额”等。 、“ 、“ 二、 由于销售确认标 准不同而导致会计与税收收入差异 从 总的方面看 ,税收 收入所 包括 的 内容 比会计 准则 税收销 售与会计销 售的 差异项 目很 多 ,如企 业附有 收入宽泛。收入准则所 涉及 的收入 ,按照 交易 性质划 分 销售退 回条件 的商 品销售 ;售后 回购业 务的 处理等 ,下 包 括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 劳务 收入和让 渡 资产 使用权 收 面关于商 品销售差异问题进行有关论述 。 入 ;长期 股权 投资 、建 造合 同 、租赁 、原 保 险合 同 、再 ( )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 风险和报 酬转移 问题 一 保险合 同等形成 的收 入 ,适用其 他相 关会 计准 则 。而在 1 .会 计 销 售 的确 认 税 收方 面 ,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 :“ 企业 以货 币形式和 非 销售商品 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的,才能予 以确认 : 货 币形式从各种 来源 取得 的收 入 ,为 收入 总额。 ”包 括 : ()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 主要风 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 1 ()销售货物收入 ; ( )提供 劳务 收入 ; ( )转 让财产 方 ;()企业 既没 有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 续管理 1 2 3 2 收入 ; ()股息 、红利等权 益性投 资收益 ; ( )利息 收 权 ,也没有对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 的金额 4 5 3 入 ;( )租金 收入 ; ( )特许 权使用 费收入 , ( )接受 能够可靠地计量 ; ()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6 7 8 4 捐赠收入 ; ( )其他 收入 。其他 收入 是一些会 计核 算 中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9 5 不确认收入而要作计 税收 入 申报 的事项 ,如接 受捐 赠收 2 .税 法中应税销售 的确认 入 、罚款收入等其他收入项 目。 税法 中对应税 销售的确认是一般意义上 的销售业务 , 会计中视为其他 收入 的财 政拨 款 ,依法 收 取并 纳入 即”有偿转让货 物所 有权的行为” 只要 货物所 有权发 生 , 财政管理 的行政 事业性 收 费 、政府性 基金 等 ,税 收上 作 有偿转让 的行为 ,按 照税 法规 定 ,企业 发 出商 品并 向购 法 定 的不 征税 收 入 。 买方开具了发票 ,就 意 味着商 品所有 权 已经转 移 ,就 应 3 由于收 入 定 义 及 分 类 不 同 而导 致 会 计 与税 法 差 异 确认收入实现 ,并按 规定 计算 纳税 。待 实 际发生 销货退 . 会计 准则及会 计核算 中要 求 区分 营业收 入与 营业 外 回时 ,取得专用发票 ,再 冲减收入 。 收入 ,体现商业交 易的实 质 ,意在 使会 计信息 使 用者 获 ( 二) 附有销售退 回条件 的商品销售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一、引言售后回购是指公司根据回购协议的条款与投资者签署了产品回购协议,以便投资者可以决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购。
如果回购条款允许一定时间,则公司必须购买投资者希望出售的产品,并且回购价格大于当前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售后回购可以确保投资者在订购产品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并继续参与资产回购。
目的是增加潜在投资者的信心,不仅实现项目资金的目标,而且要找到尽可能多的潜在买家,而且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在售后业务中,公司和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征税。
在公司产品销售的订购阶段,公司在产品订购协议中包含回购条款,根据该条款,与已出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尚未转移,也无法确认为销售。
应暂时停止支付与产品销售有关的税费。
回购流程的第一步是为投资者提供利用回购期权的机会。
如果满足认购协议中规定的回购条件,则投资者行使回购权,该回购权不应视为投资者资产的转让,而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
赎回金额大于原始认购金额,这被视为公司的融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
在第二类情形中,如果客户有充分的经济动机行使要求回购权利,则售后回购应作为租赁或融资交易,否则企业应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导致某些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更大的税收差异。
本文从特定交易和收入确认时间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新收入标准下的税收差异,并研究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帮助会计师更好地理解新收入标准以及公司如何继续纳税处理。
在新收入准则发布之前,公司会计准则并未包含针对此类业务的明确规定和解释。
而售后回购被视为销售和采购之间的两个链接。
出售的商品应记为收入,并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纳的公司税中包含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单一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类型的业务,这是很随意的,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性质。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经影响了财务报告中信息的质量。
“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不仅定义了售后回购的概念,而且还提供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会计核算相关规则,以避免在实践中混淆会计核算,并提高会计准则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概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源于两者的目标和规范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税法则是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调节经济行为为目标。
因此,两者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二、收入确认差异1.会计准则强调权责发生制,要求收入在风险和报酬转移至企业时确认。
2.税法则可能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纳税依据。
3.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如售后回购、销售退回等,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是否应计入收入有不同的规定。
三、成本费用扣除差异1.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税法则基于税收政策的目的,对某些费用扣除有限制或规定。
2.例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会计准则中据实扣除,但在税法中可能存在比例限制。
3.对于企业捐赠支出,税法可能有特定扣除标准或优惠政策。
四、资产处理差异1.会计准则关注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税法则基于税收确定性原则,在计税基础方面通常采用历史成本。
3.例如,资产的折旧方法、残值估计等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差异1.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确定、权益变动等方面有详细的规范。
2.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可能有特定的规定,如资本利得税、股息收入税等。
3.对于股权转让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也存在差异。
六、企业合并差异1.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如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等。
2.税法在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上可能有特定的规则,如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纳税的规定等。
3.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税务负担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七、其他特定项目差异1.对于一些特殊业务或资产,如生物资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2.对于一些涉外业务或跨境交易,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同,也可能存在差异。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1.概述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
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
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2.处理概述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3.涉税会计处理例题1:A公司09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1170贷:其他应付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资产负债表日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1000-800)×25%]贷:所得税费用50借:财务费用 80[(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8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25% )贷:所得税费用204.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根底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那么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2022)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那么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那么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那么,谨慎性原那么以及客观性原那么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那么。
但是,倘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以及权责发生制原那么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那么。
虽然说,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那么,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协调
( ) 三 附有销 售退回条件 的商品销 售额差异 会计对 附有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销售退回 , 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方 的适 当证明 , 即可冲减退货 当 收优惠形式 给予 的一种政府补助。对返还款项的使用正好与政府 补助准 则的规范对象和该科 目的核算 内容相吻合。 因此 , 当企业收
同, 两者也存在一定差 异。 其一 , 税法上确认收入 的实现 , 主要考虑 企业是否 已具备纳税能力 , 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 , 尚未 具备 纳税 能力 的可暂不确认 ,因为此时纳税人尚无财力缴税。其
二, 税法上确认收人 , 一般较为注重收入 实现的法律标准 , 不需 要 进行会计职业判断 , 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 固定性。其三 , 税法上确
制度解读 lO IYI E P E A IN LC P NT R R T TO
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协调
山 东昌邑市审计局 邓洪勇
一
、
销 售 退 回会 计 准 则 与 税 法 差 异
售退 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 的经验对退货的
( ) 一 重要 性原则差异 税 收不 承认 重要性原则 , 会计则强调 重要性原则 , 允许简化计算。但税 收核算不能简化 , 只要是应税 收 入, 或者是不能扣除的项 目, 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按规定计算 。 ( ) 二 谨慎性 原则 差异 税收 不承认谨 慎性 原 则 , 强调 真实
知》 1 第 条规定 , 铸锻 、 具和数控机床企业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 模 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 , 计人 ‘ 补贴收入 ’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第一篇: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摘要:企业销售退回时有发生,而不同的情形对企业会计和财务处理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就此做出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销售退回;税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只要求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除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外其他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收入。
可见,会计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将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确认产生影响。
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否与企业是否已确认销售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纳税义务。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如果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一、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货退回对会计和税务处理影响分析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当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未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没有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时发生销货退回,由于企业尚未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此会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只需将该批商品成本由“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即可。
2、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企业没有确认收入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发生销售退回时,则需要冲减退回当月的增值税。
对所得税的处理相对复杂。
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由于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未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销售退回时不必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作者:赵铁刘俊英黄兴发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2-25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税收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如,某工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将其产成品销售给个人,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1200万元,合同约定,5年后按原售价双倍回购。
2013年12月,该企业回购该批产成品进行,回购价格为3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销售与购进均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17%,其他税费不考虑,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0%)。
企业会计上处理为:1.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1872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6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72万元。
2.2009年~2012年,回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分期摊销,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32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20万元。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已售出的产品或资产再次回购的行为。
在会计处理上,售后回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处理,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售后回购的产品,企业需要根据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异,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企业应将差额计入损益表中的“售后回购损失”科目下。
相反,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企业应将差额计入损益表中的“售后回购收益”科目下。
这样可以准确记录售后回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对于售后回购的资产,企业需要根据回购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企业应将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下,以反映资产减值的情况。
相反,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企业应将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收益”科目下,以反映资产增值的情况。
这样可以准确记录售后回购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
对于售后回购所支付或收取的款项,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支付了回购款项,应将该款项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科目中扣除。
如果企业收到了回购款项,应将该款项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科目中。
这样可以准确记录售后回购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对于售后回购所涉及的税费,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例如,对于售后回购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并将增值税计入损益表中的“税费”科目下。
对于其他涉及的税费,企业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对差额的处理、资产减值或增值的处理、款项的处理以及税费的处理。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处理,以准确反映售后回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只有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
象也就难 以遏制 。因此 , 税法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
律 形式 。 二者 差 异 具 体 表 述如 下 :
为 ,收入 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 中形成 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 益增加 的、 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入 , 包括销 售商品收
入、 提供劳务收入 、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 国税法上 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是企业 “ 日常活动 ” 的收
式主义 ”往往 “ , 形式重于实质” 如重视发票 、 , 索款凭 据、 合同 、 结算 方式等 。这是 因为. 对一项 交易和事项 的把握 , 管会计准则给予 尽
一
、
收 入 的规定 ,但在 实际工作 中仍 然要 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 专业判断 , 如果将财 务人 员专业 判断的结 果作 为计税依据 , 税法就 不能保 持其应 有的严肃 性和确定 性 ,税 收征纳的随意性现象则会
【 关键词 】 会计 准则 ; 税 法; 收入 ; 差异
会计和税 法两者 的立法基础不 同 , 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 的 前
准则和税收法规 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 的差异 , 具体分析如下 :
照交易或事项 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 实进行会 计核算 ,而不是仅仅
相 关性和可靠性 , 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 平和效 率 , 这就导致 了会计 根据 它们 的法律形式 。然而 , 税法在确定计税依 据时采取的是“ 形
售后 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 ,按照 ” 实质重于形 式 ” 的要求 , 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 , 不确认 收入 , 体现 了谨 慎性原则 , 确保 了 也 会计信 息的真 实性和可 靠性 。但在税 法上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
品 两项 经 济 业 务 , 纳 流 转税 和 所 得 税 。 缴
税法与会计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差异
引言税法与会计制度为什么会发生差别?一、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别离的必然性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底子前提和遵循的原那么有差别,为有利于尺度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别离具有必然性。
(一)目的不同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政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政状况变更的全貌,为当局部分、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办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因此,底子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开展进行调节,庇护纳税人的权益。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尺度与税法目的和作用的差别,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尺度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发卖事项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尺度按照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不雅经济调控,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发卖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那么按照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
因此,企业必需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尺度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计算纳税。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措置和所得税规定呈现差别不成防止。
在大都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别阐发及协调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获利的可能性、偿债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办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企业少反映利润,少缴所得税(至少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利益各方可能定见一致)。
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工程或资产措置,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政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可能导致税负不公平,甚至可能呈现漏洞,导致国家税款流掉。
(二)底子前提不同会计核算的底子前提包罗: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会计核算对象确实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底子前提为依据。
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当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时,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呢?根据肖太寿老师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
可以得出结论: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其必须与账务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作了如下规范:”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基于以上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基本相同,不同点是作为销售和不作销售处理的选择顺序不同,会计上要求不作销售处理优先;对作销售处理的,设置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税收上原则要求作销售处理,对不作销售处理的设定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因此,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规定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会产生任何差异。
在销售合同中如有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企业在账务和税务处理时,必须与合同中的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保持匹配。
多角度看“售后回购”
多角度看“售后回购”售后回购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深受中小企业重视。
本文通过分析售后回购的本质与分类,指出多种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区别,同时提出企业在选择售后回购方式时还应考虑其成本问题。
标签:售后回购;融资;成本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银行借贷条件苛刻手续繁杂,而售后回购在企业之间操作起来比较方便,手续不复杂,不失为融资的一种好手段,因此在最近几年颇得企业的关注,但是企业在运用该方式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售后回购的几个问题:一、售后回购的本质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如果销售方与购买方双方共同协议约定目前销售的货物在日后再购入,就属于售后回购行为。
售后回购行为到底是该属于销售行为确认收入还是属于融资行为确认负债呢?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处理:1.销售回购确认为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的确定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能确认,首先是收入本身的基本规定,即收入的金额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针对商品还规定了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实质问题以及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问题。
售后回购方式下,金额与成本能可靠计量,且随着企业资金的支付,经济利益也能流入企业,但是涉及商品的风险与报酬就应该细细斟酌了。
售后回购形式下商品的风险与报酬有没有转移给买方,这得看双方有没有签订相关协议。
通常情况,双方协议中规定,销售方可以按照回购时期的市场价购回,而且买家对买回来的商品可能有实际作用的,则应当确认为收入。
因为回购时按市场价,如果市场价低于当时的销售价,那么会令购买方承担一定的风险,而销售方不需要承担这个风险。
另一种情况,虽然销售方签订了协议,但是可预见对方很可能毁约、回购商品的可能性很小,这种风险也应当由购买者承担。
因此,这种情况下也应当确认为收入。
2.售后回购确认为融资负债行为的情况如果双方签订了不可抗力协议,规定了销售方日后回购商品的金额和时间,且一般回购的金额大于当初销售的金额,那么可以认为销售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就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看作是一种融资手段,其方式和银行借款类似,就像企业为了取得银行的贷款,把商品货物抵押给银行一样,只是现在企业抵押的商品不是给银行而是给其它企业。
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的所得税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的所得税税会差异分析作者:欧阳孜滢江佩芸杨子佳何璐伊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25期2017年,由我国财政部出台了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中明确规定,需要将客户所具有的商品控制权作为收入确定的主要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的提出,让原有的收入准则与合同准则共同记录到收入确认模型中,通过不同的计量方式进行反复确认。
在我国,新收入准则的提出需要通过不同的程序进行实施,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主要对新收入准则下的所得税税会差异进行了全面分析,结合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以及收入确认模型的建设起点,争取降低企业管理过程中财务人员所涉及到的税收项目风险。
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所得税税会差异分析过程中,需要实现履行义务形式多元化,分时段履约,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得出确切的实验结论,财务部门需要注意不同形式的履约义务、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时间以及所得税确切金额。
严格的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工作开展,从税法上需要结合合同交易价格,实现一次性收入确认,通过合同项目的签订了解税会差异,对可能出现的业务矛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售后回购交易规则,做好新会计准则要求下的会计处理工作。
一、合同项目所得税税会差异(一)新收入准则对合同项目相关规定。
新收入准则完全取代了原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传统的收入准则与合同准则进行有机融合,共同纳入收入确认模型中,从而与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规范现有的合同收入确认方式,在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接受委托进行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或者从事建筑工程类业务时,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就需要按照纳税的年份完成施工进度。
根据实际工作量确认收入情况来看,企业在不同的纳税阶段所提供的劳务结果具有可靠性,结合施工的完成度确定劳务收入,对当前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全面测量,从而计算出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的按照劳务方合同签订内容,确定劳务的总体额度,在最后的纳税期提供相应的劳务金额,结合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以及纳税年度所累积的确认额度,计算出劳务收入后的具体金额,通过所得税计算公式求出税法的整体收入。
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
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财政部今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较之旧准则,有较多实质性的修改,使我国准则国际化趋同更进一层。
笔者结合案例,分析新准则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的变化,以及财税差异。
新旧会计处理对比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xx〕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会计处理差异1.收入确认更谨慎。
新收入准则有两大亮点:一是合同;二是控制。
销售退货受“控制权”的限制,只对预计不会退回的部分确认收入和成本,对预计会退回部分不确认收入成本,而是确认为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
旧收入准则不区分退回和不退回,而是在销售时全额结转收入和成本,退回时再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2.新收入准则对销售退回不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销售退回采用未来适用法。
简单理解,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退回率对可能退回部分确认了负债,如果退货率有误差,则只调整未来,不追溯过去。
在旧收入准则中,销售退回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追溯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还要考虑是不是汇算清缴前后,并进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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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
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大中
小】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14 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
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
例: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
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
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
(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在回购期间内甲公司按期计提利息:(110-100)/5=2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4)甲公司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80
贷: 发出商品 80
借:其他应付款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首先认为企业是正常销售商品,且满足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按售价确认收入,然后回购商品时确认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
如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
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会计与税法在对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有一个先后顺序原则。
1.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满足了税法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各项条件,那么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就有了明显的差异。
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差异分析如下:首先税收上认为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正常销售商品,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针对上述甲公司的该项业务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调增2010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减商品成本80万元。
企业在回购期间内计提的5个月的利息费用,税收上也不予承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年度此项业务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同时甲公司在2010年9月30日回购商品时,税收上也作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该项商品的计税基础为
11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
此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该公司将此项商品卖出时自动消除,卖出商品时税收承认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110万元,与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有30万元的差异。
企业填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且附表一《收入明细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费的基数。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9行第3列其他填报100万元,在40行第4列其他填报80万元,在40行第3列填10万元,共调增所得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商品销售所得,10万元是计提利息费用纳税调整所得。
2.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确有证明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那么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不存在差异问题。
综上所述,企业在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应谨慎处理,防止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