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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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沉降观测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作范围
按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本观测工作在建筑物从结构施工开始,沉降基本稳定(1~4mm/100d)或甲方通知观测结束终止。必要时,进行深层沉降、基坑回弹观测。
第三条技术要求
乙方应按《建筑变形观测规程》及《工程测量规范第等级的要求,采用精密水准或静力水准的方法进行观测,每次施测完成后双方要办理工作量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乙方于施测后日内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报告(一式份)。
第四条合同计价及付款方式
(1)沉降观测每点次按元、沉降基准点埋设费用按元/点。沉降观测总次数暂定点次,沉降基准点暂设点,观测预算总价款(含税金)暂定为人民币元(大
写:),按每次观测记录统计观测次数,以整个工程项目为一个计算基点。于每年年底12月31日对该年度的沉降观测按照实际观测点次乘以包干单价进行结算。甲方在双方确认后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款。当观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观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
(2)工作量按实结算,以双方现场每次观测后的签证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技术人员、项目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人员。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五条双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1)甲方派员现场协助沉降观测点的安装埋设。
(2)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负责对观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观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观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3)向乙方提供观测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观测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5)按相关规定办理观测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6)及时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在乙方出具沉降观测报告及相关文件后,甲方应在日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确认。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确认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并接受观测结论。
2.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观测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观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自建筑物从地下室底板施工完成后开始第一次观测,地下室共进行次
观测;±0.000层以上每隔三层楼板拆卸支顶后的日内进行一次观测,建筑物封顶后日内进行一次观测。
(3)建筑物竣工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第一年度的半年内,乙方每季度进行一次观测;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当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应按甲方的要求增加观测次数,费用按实际次数计算,以原始观测记录为准。
(4)乙方负责沉降观测点的安装埋设,并在每次施测前应与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甲方派人配合,对观测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5)乙方负责沉降基准点的安装埋设,要求埋设点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6)开工前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观测技术方案及保证措施,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7)按相关安全法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观测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做到文明工作,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乙方如在观测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在观测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0)乙方进行沉降观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进场,须提前日将该仪器、设备之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及误差范围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工作。
(11)乙方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齐全的相关结算、观测资料。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2)每次施测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在当天与甲方办理工作量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报送签证的权利,甲方不再对该部分工作量签证进行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观测或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每逾期一日,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在观测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2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观测预算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观测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停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观测期限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观测工作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7)乙方不按时进场观测,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日内仍不进场观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观测预算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8)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完成撤场及移交工作后两日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作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作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观测单位进场施工。
(9)若乙方所提交的观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观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由此造成观测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转让条款(见第2章)
第八条合同终止条款(见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