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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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 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 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 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废物、危险特性。 危险特性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 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 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 血压计、废镍镉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 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十条: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五联,有统一联单编号。
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厂家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烟台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等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示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6、生产部厂内运输科要加强物料倒运的管理,防止沿途撒 落,谁撒落的由谁负责清除、回收处理。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 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要求,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经营事业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主管部 门,并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填写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将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一块随车转移;经营事业部负责跟踪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的回执。 3、危险废物进行转移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委 托给具有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将相关资质证明 在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资 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经贸委、公安部、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至08年8月1 日废止。
2008年6月6日,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 08年8月1日施行。
新名录与旧名录比较:新名录49大类,较旧名录多2大类。 新名录表格包含: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Baidu Nhomakorabea、贮存、 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 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术语和定义 :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 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 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 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 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 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职责 4.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管理要求 1、公司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产生量、充 分合理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2、安全环保部依据自己的职责对公司内与固废污染环境防 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公司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 对环境的污染。 4、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 所,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5、加强对重金属、废渣、废油及有毒物料的管理,严禁不 采取措施任意堆放或处置,严禁将固体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排 水系统。
危险废弃物知识培训
主要内容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我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5、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流程 》 6、几个案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10-30 颁布实施时间:1996-04-01 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修订时间:2004-12-29 修订实施时间:2005-04-01 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时 效 性:有效
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 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 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 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中有多类危险废 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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